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可否用于歸還或置換他行流動資金貸款?
背景:上市公司,公益性行業,企業經營正常,國有控股
貸款用途:歸還或置換他行流動資金貸款品種:流貸疑慮:是否違反貸款通則?是否違反三個辦法一個指引?
謝邀。
單純描述貸款用途歸還或置換他行流動資金貸款,只是代表貸款的直接用途。銀行在審核貸款用途是否合規,要看貸款的最終流向,也就是前手貸款的用途是什麼,一筆一筆追下去。如果最終貸款用途是有問題的,哪怕這筆貸款已經置換過幾次都是有問題的。
要當接盤俠了嗎?反正這麼霸氣又直白的借款用途我表示膜拜,難道被接盤銀行明確表示到期後不續貸了嗎,要不然找個過橋這麼簡單的事還要折騰一大圈去走個他行倒貸。這樣情況下,這種背景的企業過橋很便利的。這種情況是不是授信機構已經明確表示到期後不續貸了。建議打聽打聽,如果打聽不到,深挖一下用款企業情況,說不定是有什麼潛在風險被別人發現了。以上,要有風險防範意識,避免做接盤俠。
上市公司,公益性行業,企業經營正常,國有控股,滿足這四個條件的我一個都想不起來啊求破!
三辦法一指引關於流貸用途的規定如下:
流貸的用途是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而不是融資需求。即使在三辦法一指引還未出台的時期,以貸還貸也是不被允許的,至少違反了三查的審慎性原則,與貸款通則規定相背。
實際檢查中,銀監大員們甚至把貼現資金用于歸還貸款也算作以貸還貸,理由是貼現實際上可算作表內貸款!…你說啥就是啥唄…
但!是!現實是流貸置換比比皆是,特別是營銷優質客戶時,他行流貸未到期,你行要介入,能怎麼辦,置換唄!當然,冒著監管風險鋌而走險直接置換也不是沒有,但是更常見的做法是,企業這邊提前還貸,銀行這邊馬上放款,哈哈,完美!至於提前還貸的資金來源,企業自籌咯,自籌有問題的,銀行也不敢放款呀!
可以。
流動資金資金貸款可以用於企業經營周轉、歸還其他金融機構(銀行、信託)、歸還關聯公司借款,但是歸還借款的情況下需要提供前一筆借款的相關憑證和合同,用來證明確實是一筆流動資金貸款。
如果是歸還銀行或者信託發放的流貸的話,一般機構要求提供借款憑證、貸款合同,並且和人行徵信系統做比對。但是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貌似不能突破前一筆借款的展期條款,貌似是有這麼個要求,具體不記得了。
如果是歸還關聯公司借款,需要提供借款的合同、轉賬憑證、採購或者支付合同等憑證。
PS:我在銀行的時候給政府平台放過一筆流貸,用途是歸還關聯公司(同一個政府平台下屬單位)借款,借款合同簽署日期是放款前2個月,資金用途是支付設備租賃款。
可能核心還是要看你所在銀行的審核標準。
可以,不要看三法一指引文件就紙面理解,要從原理上理解。貸款只有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其他併購貸款等特殊品種不考慮。置換他行貸款是一種常見的財務手段,用途是否合理主要是看被置換貸款的用途是否合理,需要追溯被置換貸款的發放、使用過程是否為合規的流貸用途,置換的貸款發放金額不能超過被置換貸款金額。就是這樣理解,前一筆貸款合規,置換的就只是置換了資金而沒有改變用途,真實的邏輯不能根據資金的直接流向就判斷成直接用途,而是要看根本實際用途。另外有人說貼現資金用於還貸,這個可行可不行,但理由絕不是貼現資金是表內這種膚淺的說法。貼現是買斷行為,不是票據質押貸款,原則上已經屬於企業的自有資金。但是貼現本身算不算融資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如果不給你貼現,你手裡就只是一張票據,可能無法流通,這個時間成本就是你用於融資的動機。雖然嚴格意義貼現算融資,可以劃分為以貸還貸,但實踐上這類業務其實不存在什麼風險,貸款都還給你結清了,還有什麼本質風險?拿著票據的銀行,即使票據出現了問題,你畢竟是買斷行為,跟質押貸款的追溯權,不一樣。
其實這不是一個問題,按背景,上市公司,經營正常,企業現金流正常的話,企業的綜合收入還他行的貸款,你行的貸款做流動資金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嗎?流動資金貸款置換他行流動資金貸款並不違反任何規定,只是有點敏感,審查人會想為什麼他行不給企業貸款,是不是企業有什麼潛在風險,你必須要提供有說服力的理由,要審查人認可你這個理由,但這種理由不大好找,有點麻煩。
看企業值不值得你這樣做 更要看企業為什麼願意這樣做
題主背景介紹是不是還要加一句,職場菜鳥新人?這種操作是目前非常普遍的,貸款到期而銀行明確表示不續貸,那就只有換家銀行做新貸款還這家咯。
管理辦法寫的那麼明確,竟然還有人說可以,難道我看的是假的管理辦法?
我又上網查了下管理辦法,第三條就定義了,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流動資金用於償還他行貸款,不符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
至於實際操作中到底有沒有償還那是另外一回事。通常是大國企,實在測不出需求或者拿不出用款合同的做法。
根據問題的描述,題主其實想問的是,如果做了,內外部監管會不會有問題。首先,這種貸款本質上屬於借新還舊其次,監管文件中並未對借新還舊有明確的禁止性條款
所以,能做是能做,只是會不會被檢查後要求調整授信分類級次就不好說了
可以,符合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不違反貸款通則。
置換他行貸款需要安排在授信方案中,項目獲批後,需企業用自有資金進行償還,然後提供結清的憑證與合同,到授信銀行申請放款即可。(2016下半年,因強化監管,才這樣操作)
謝謝各位同行,老師們的指導。。。收益良多。作為小銀行審貸的我,作為基層授信崗位的我,作為審了6年越審越迷糊的我,感謝各位老師的指導。這是一筆所有審貸人都遇到的也無法迴避的貸款。。。超級競爭型客戶,必須審批的貸款。。。如何在能夠批的的範圍內,儘可能的合規,儘可能的盡職,儘可能的規避責任。。。。。心很累,卻收益良多。。。。。。我讓客戶經理通過公告找到了一些證明前手貸款是補充流動資金的證據,同時收集了前手的借款合同和借據,並準備將還款憑證作為授信審查檔案在放款後補充進去……只希望監管認為我真的盡職了,合規了……
債務置換也業務手段,以貸還貸是銀監命令禁止的,你說的事是兩個概念兩件事,具體操作也不一樣啊
如果是替換短期流貸通常不批,因為有還不上錢拿我行接盤的嫌疑。中長期,而且離到期有一年以上,可以考慮。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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