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每次日本和菲律賓總想將領土問題按國際法處理,但中國好像不太願意按國際法處理,如果按國際法處理,對中國有什麼不利嗎?
標籤:尻外
2016.07.18
呃,題目怎麼被改成了「為什麼中國不願意按國際法處理領地爭端」?還有很奇葩的標籤……拿處理領土爭端最多的國際法院作為例子來看(List of All Cases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從成立以來處理過的領土爭端問題大多是由一般人認為的「小國」提交的。比如說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的領土和海洋劃界案(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喀麥隆和奈及利亞的邊界爭端(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訴諸於國際司法機構並不是爭端解決的唯一途徑,尤其是在政治談判等其他手段更有效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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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實體裁決已經作出。對菲律賓一邊倒的裁決實在是令人失望,500多頁還需要慢慢看……非常同意新加坡國立大學的王江雨老師所說的:「這個裁決至少在兩個意義上是破壞國際法治的。第一,它採取一種極端的、激進的態度解釋國際法規則,其取向是儘可能否定一方當事國的訴求,而不是居中說理。第二,它激發了中國這樣一個大國更強的民族主義情緒,將「強權即公理」,國際法制不可信這些理念推向中國公共討論的主流,進而直接惡化國際法制的氛圍。」 他正在FT中文網上的文章值得一讀:南中國海仲裁案的情、理、法。怎麼說,目前的感覺是這個裁決可能使(願意)相信國際法的人信心受挫(比如我)。—————————————————————————2015.10.30PCA發出了新聞稿:仲裁庭裁決認定有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http://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5中文版的新聞稿在此:http://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1505決定看完之後再回來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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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4再修改(發現自己過去分析的不完全對……再來改善一下……)UNCLOS第298條「適用第二節旳任擇性例外」中說明了三種可以書面聲明不適用於UNCLOS第287條爭端解決的情形,包括劃定海洋邊界、軍事行動、安理會執行
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我國據此發表了聲明,所以上面所說的仲裁庭可能會根據這些聲明認為自己不具有管轄權。但是,但是,如果看過菲律賓的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 on West Philippine Sea就
會發現菲律賓背後說不定真的有高人,我們列出來拒絕管轄的理由他們都想到了,而且還把訴求繞開了中國的聲明,聲稱自己不要求劃界,只是為了主張「主權權
利」並判定中國的一些行為違反海洋法公約,所以到底真說不好會往什麼方向發展……所以不難想像中國不希望應對的原因,不確定性太多了,還是用其他途徑解決
比較好。以上都是基於現有國際法分析的,樓主提問也是問的是國際法方面的,所以就粗略做一點回答,其實我也不是很懂。其他答案中說我無知是真的,在國際法這方面確實很無知,不過吾生有涯知無涯嘛。況且就法律說法律,就看怎麼解釋了。國際政治這種事情,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之前的答案——————————今天上國際刑法課,果不其然老師說起了這兩天菲律賓將南海爭議提交仲裁的新聞。真相是越辯越明的,在不斷轟炸過來的提問裡面,整個事件的脈絡應該是這樣的:問題一:這個仲裁程序能不能啟動?為什麼?
答:能。中國和菲律賓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的締約國,公約第十五部分第二節第287條,締約國有權用書面聲明地形式選擇附件七組成的仲裁法庭,已解決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爭端,所以菲律賓的啟動程序是沒有問題的。
問題二:中國在加入的時候是有聲明的,根據條約保留,國際海洋法法庭沒有管轄權,難道不是嗎?答:這個問題我曾經也覺得我國曾經作出過聲明,所以不適用。但是,這是錯的。看到了公約原文才知道,美國不加入UNCLOS是多麼明智的選擇。UNCLOS第309條:「除非本公約其他明示許可,對本公約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第310條:「第309條不排除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作出不論如何措辭或用任何名稱的聲明或說明,目的在於除其他外使該國國內法律和規章同本公約規定取得協調,但須這種聲明或說明無意排除或修改本公約規定適用於該締約國的法律效力。」翻譯很拗口,簡而言之就是,中國的聲明不等於保留和例外,最多是一種態度。但是,當時中國是自願簽訂的公約,儘管是在公約產生之後12年才同意加入。但是加入就是加入,也就是說明知道有309、310的情況下,我國還是加入了。所以對不起了,pacta sunt servanda,UNCLOS下面的仲裁程序啟動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需要注意的是,國際海洋法法庭跟這個仲裁法庭不是一回事!!!!!!!!現在的新聞報道能不能找個靠譜的專家確認一下再寫啊!!!!!!根據UNCLOS第287條,爭端解決的司法機構可以是:國際法院、根據附件六建立的國際海洋法法庭、根據附件七建立的仲裁法庭等等。由此可見,仲裁法庭跟國際海洋法法庭二者都是屬於爭端解決方式的一種,二者的地位應該是平行的,而不是有些新聞里暗示的國際海洋法法庭設立了仲裁法庭,。根據UNCLOS附件七「仲裁」第3條規定,提起程序的一方指派一人,爭端他方在收到通知三十天內指派一人,如果在該期限內未做出指派,提起程序的一方可以在期限屆滿兩周內交由國際海洋法法庭廳長作出必要指派。好了,我國外交部把對方的書面通知退。回。去。了。「2月19日,中國外交部將該通知退回給菲律賓,申明了中國反對菲此種做法、希望菲回到談判桌上來的立場。菲繼而表示將繼續單方面推進仲裁程序。」(海軍專家:菲律賓強推「南海爭議」仲裁將無善終)
退回去了也就是等於放棄了指派的機會。。。。。。這跟國際海洋法法庭管轄權沒半點關係,這是UNCLOS項下締約國的權利啊!!!就這麼放棄了。所以目前的結論是:菲律賓的目的已經達到了——中國無論做什麼反應都是輸。最好結果是仲裁法庭認為領土事項無管轄權。一旦認為有管轄權:a. 裁決有利於菲律賓,中方即便無視裁決實施有效佔領也沒有合法依據,很丟臉;b. 裁決有利於中國,更丟臉,連明明可以贏的仲裁都不出席,那這個裁決到底是承認還是不承認呢?除了等待結果以外,我覺得這個事件其實暴露出了中國外交政策或者是在面對國際性糾紛時候的自我矛盾:在面對國際爭端的時候,我國的立場是堅決反對武力解決,堅持和平解決。雖然磋商、斡旋、談判確實是重要的和平解決手段,但是在一些無法妥協讓步的爭端時,提交到國際性司法機構已經漸漸成為一種趨勢,但是我國也拒絕用這種和平手段來解決爭端,這就讓可以選擇的範圍很小而且很被動。但更大的問題是:如果我國敢接受菲律賓的通知,我們有沒有足夠優秀的國際法律師去迎戰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於樓下說的我都同意,但是我這個回答是在法律層面上進行的分析,究竟有沒有實際層面上的效果那是另一個主題。我國對島嶼的實際控制是不可否認的,歷史性權利的存在也由來已久,但是就這次菲律賓行為確實在國際法上比我國領先了一步,利用了我國簽署了《海洋法公約》及裡面的爭端解決條款。另外,「去法庭仲裁」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關於訴訟和仲裁有什麼區別,請參考仲裁與訴訟的區別?。還有,準確說,沒有一個國際性司法機構叫做「國際法庭」。目前常見於媒體的國際性司法機構有:「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國際海洋法法庭」等等,但就本次事件而言,國際海洋法法庭只是在《海洋法公約》下行使指派的職能,不參與仲裁,所以其實沒有太大的聯繫。----------------------------------------------------修正一下,結論裡面的"輸"是指國際形象上中國的不利,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輸"。仲裁程序的啟動並不代表仲裁庭必然會進入實質問題,更有可能的情況是仲裁庭會裁定自身不具有管轄權。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仲裁",規定:"適用第二節的任擇性例外1. 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在不妨害根據第
一節所產生的義務的情形下,可以書面聲明對於下列各類爭端的一類或一類以上,
不接受第二節規定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程序:
(a) (1) 關於劃定海洋邊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條在解釋或適用上
的爭端,或涉及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的爭端,但如這種爭端發生於本公約生
效之後,經爭端各方談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間內達成協議,則作此聲明的國家,
經爭端任何一方請求,應同意將該事項提交附件五第二節所規定的調解;
此外,任何爭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時審議與大陸或島嶼陸地領土的主權或其
他權利有關的任何尚未解決的爭端,則不應提交這一程序;"
所以從法律角度上說我國不會輸。
這個法庭就是租用了聯合國的地方而已,你還真的以為他代表了聯合國啊~~~
本來另兩位都說的很清楚了,但是頂樓這無知的言論還是讓人無法不說兩句。
所謂的國際組織,不過仍是大國帶著自己小弟玩的地方,可以玩得好就去玩,比如朝鮮戰場上的聯合國軍,覺得在那裡玩不好就繞過去,比如美軍繞過安理會攻打伊拉克,誰也沒法把他怎麼樣。
就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這樣的組織,目前也已衰落,即將邊緣化,代之以地區性的或者雙邊性的貨幣互換。那麼這些國際法庭,呵呵,可以用來羞辱戰敗的米洛舍維奇,中國不鳥你你是沒有任何辦法的。
而菲律賓選擇去仲裁,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打是打不過,又不像日本那樣可以堂而皇之的去找美國爸爸,因為他們當初把美軍趕出了軍事基地,那麼去法庭仲裁,不過是做給他們自己過人看的手段。
中國呢,在南海和釣魚島的這兩次爭端都是在我們的漁民兄弟的努力下導致對方情緒失控,於是我們堂而皇之的去進行了軍事護漁,在從前理論宣稱主權的地方現在都達到了軍事存在,便宜已經吃在了肚中,誰還會沒事去打官司玩,除非那些法庭變成中國和小弟們掌控的地方。國際法庭要是有用,還要核彈幹什麼
因為美英法俄都不願意,國際法也得按基本法來啊!
為了逼迫天朝就範,貌似菲律賓還有這樣一手?大國博弈我也不懂,我只知道聯合國有個東西叫做一票否決權。出這種點子的菲官員,毒香蕉吃多了吧。
自古以來,國際政治都是拳頭大的有理。
拳頭不大的只好講國際法了。仲裁有個原則就是雙方自願原則,比如雙方簽訂合同,合同中約定出現糾紛在某地仲裁。中國簽了海洋法公約貌似就要按這個公約的約定接受仲裁,這個邏輯是對的。但是,但是,但是。這個公約首先也是承認海洋劃界的歷史傳承的,當然任何新法律都要承認以前的事情,這也是法律規定,最起碼中國十一斷線1945年都有,50年代共黨政府也發過聲明,南海各國都承認的,那麼1994年生效的海洋法公約當然得承認這個九段線了。重要的還有,還有,還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說簽約國在簽約後任何時間都可以聲明某類爭端不接受仲裁,所以06年中國都聲明了劃界,歷史疆界不接受仲裁啊,所以你現在單方面提交仲裁當然是無權仲裁。一定注意,仲裁不是法院!仲裁是雙方自願的,自願的,自願的!所以其實本來按國際法就不能仲裁,而這個仲裁庭接了這個案子就是違法的,違法的仲裁庭中國怎麼能去認呢?所以題主所謂中國不願意按國際法處理一說是錯誤的!!不接受這個仲裁恰恰體現了國際法原則!
你是個拳擊手,隔壁的小混混看上你媳婦了,要到你爸當副台長的電視台情感節目探討一下你媳婦的歸屬問題。你是選擇抽他呢,還是上節目……
國際上的事跟小孩打架沒什麼區別。
打不過的才跑到老師那裡去告狀。
中國雖然現在的實力比美帝差得遠,但比起日本和東南亞哪些國家來說,綜合實力,尤其是發展潛力只會越來越大,才不會找國際法這種東西呢。很簡單遊戲規則是西方勢力定的,到國際法庭裁決的結果必然是對中國不利的所以無論你提供什麼資料和證據,他們都可以把白的說成是黑的.這道理就像:同樣都是恐怖分子,但西方把疆獨恐怖分子叫做自由民主鬥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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