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未成年犯罪者應當被公布個人信息這一話題?

最近微博大V大量轉載了某部日影的截圖,很多人都贊同這種觀點,本人不甚同意,遭到群體毆譏,想問問各位對比有什麼看法嗎?


事實上,任何一個個體都無法判斷另一個個體的「惡」性,也無法準確判斷某種對待方式對某種惡行為的正負效果

人性之複雜、機緣之變化總會超出法律規範的預料,因此法律規範便不能太過嚴苛死板,以免跟不上時代的發展,以免喪失彈性,進而喪失威信。所以對於惡行為予以法律的懲戒,要以單次惡行為的危害性來衡量刑罰輕重,也即罪與罰的相適應。

從概率上講,窮凶極惡之人與至聖大善之人都是人群中的少數,居於極善、極惡之間的中人才是主流,每一代未成年人也是如此。相對於成年人,大部分未成年人是不具備足夠責任能力的,所以要以實施主體的責任能力來調整刑罰的適用,也即責與罰的相適應。

包括披露個人信息在內的嚴懲犯罪未成年人的手段,確實能夠對那些極少數的(成為新聞爆點的)未成年人予以震懾,但對於更多數的惡性輕微未成年犯罪者呢?真的要把比例更大的輕微惡性未成年犯罪者逼上反社會的絕境么?

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刑罰要在罪責刑相適應的基礎上適可而止,否則如同道德批判一般嚴苛的法律只會越發成為掛著法治名頭的法西斯。

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在內的很多社會問題都需要包括法律在內的多種社會舉措來綜合施治。唯法是從、唯法是用的思路真心是一種法治牛角尖主義,而那種高舉「法」治羊頭,賣「重刑」狗肉的行為,真真是一種披著法治主義外套的法西斯主義

總結,不要僅僅根據新聞爆點中的少數極端典型來評判法律規範的適用性


我突然在想一個問題:

一個強姦犯刑滿放出來之後,我用紅油漆在他門口塗上強姦犯三個大字,然後每天找一群人在他樓下喊他是個強姦犯。

問:怎麼評價我的行為?

國家對一個人的制裁有個時間,會有刑滿釋放的一天。但是「善良民眾」的制裁沒有結束的一天。

你罵了他我還沒罵呢!

你扔了個雞蛋我還沒扔呢!

圖裡的意思就是應該提醒廣大人民群眾他是個壞人,不要和他接觸!遠離他!

這樣人就被孤立了,無法融入這個社會,那麼一個無法被社會融入的人會怎麼樣?人都有社交需求的啊,人都有尋找同類的本能啊!那自然就去找跟他同樣的人——被判過刑的人一起玩。

一個強姦罪,一個盜竊罪,一個恐怖活動犯罪,一個搶劫罪,一個製造軍火罪,再來幾個顛覆國家罪的……他們天天聚在一起會討論找個安定工作賺點錢?

另外,只公布名有什麼用?名字可以改啊!改名是不是也要公布一下?

公布照片?人長大了會變樣子啊,是不是還給每十年還是五年的更新一下照片?

光公布就好了?我要是沒看到這個公告怎麼辦?是不是還給建個網站,或者出個期刊出個名錄的整理保存一下?

為了防止有人不知道,是不是還要在他家周圍一公里挨家挨戶通知一下三號樓508的Icarus鬼是個強姦犯,你們離他遠點?

那還不如直接在腦門刻上字呢——犯人!再在左右臉上把案情描述簡單一下。

每個人,整個社會都這麼複雜。認為只要怎麼怎麼樣就能怎麼樣的人無疑是頭腦簡單,或者是懶于思考。


謝邀。好的制度應該在保護市民和改造罪犯之間尋求平衡。


這不就是把矛盾公開化么,好比拉人出去遊街,脖子上掛起一塊牌子:某某某系強姦犯,某某某系搶劫犯......圍觀群眾無不拍手稱快,紛紛唾棄犯罪者。

這樣的做法固然痛快,但卻是一種很不負責任的做法。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這才是預防和根治犯罪的宗旨。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其實是在營造一種良好的環境,希望能真正做到「治病救人」,而不是光懲罰譴責,把人一棍子全打死了。我們現在的問題就在於治病救人做得不夠好,遠遠還不夠。


和人販子一律死刑有異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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