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知名靠譜的風投聊得投機,他們準備投 800 萬,但是要提前收取 10 萬的盡調費用,這事兒靠譜嗎?


你可以先向ta收一萬元錢做個盡職調查,看ta是不是知名靠譜的風投機構。

以上是笑談,正解是如下。

第一,盡職調查費用是由被投企業負擔。原因很簡單,基金不會拿管理費來負擔這個費用,管理費是留著養人的,肥水能不外流就不外流。

第二,但是,這個費用是在投資款到賬之後,才付給投資基金聘請的中介機構。這裡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 支付盡職調查費用是在投資款到賬之後,而不是投資款到賬之前
  • 盡職調查費用是支付給投資基金聘請的中介機構,而不是直接給投資基金。一般來說正規的投資基金也會聘請正規的中介機構,絕不會是ta的關聯公司或者街邊小店幫著洗錢

第三,這裡有一個特別特殊的情況。如果投資沒有完成,盡職調查費用誰來出,反正中介機構是出勞力按時間按人頭收費,又不是按效果付費,勞務費是不能少的。分情況討論:

  • 在風投還很強勢的年代,Termsheet里會約束:如果投資沒有完成,被投公司仍然需要支付盡職調查費用。但是然並卵,這只是君子協定:首先Termsheet本身就沒啥法律約束力,其次創始人都被投資人搞得雞飛狗跳然後還竹籃打水一場空,怎麼可能有好心情出錢。所以這筆錢經常成為中介機構的壞賬。所以後來,有些中介機構也學精了,不給預付款是不開始幹活的,當然這個預付款肯定是投資機構自己支付的,不可能讓公司出。不過再一次然並卵,投資機構是很強勢的而且中介機構也要考慮到長期的合作關係,這種預付款常常也執行不下去。

  • 在目前錢多但好項目少的年代,Termsheet裡面已經很難看到投資不完成還要求被投公司付款的情況了,中介的盡職調查費用最後都是由投資基金兜底。


借問題吐一下苦水

本人所在單位屬於「靠譜投資機構」之列,由於融資來錢太容易了,投委會也沒有什麼形式,基本上由大老闆拍板決定。

大老闆本身不是做一級投資出身的,對盡調非常不在意,也不肯花錢請中介機構(包括律師),導致團隊每次投資都遇到「是否應該在沒錢的情況下自己做盡調」的抉擇。

個人覺得中介機構在盡調過程當中除了專業意見,其實也扮演了企業與投資人關係當中「唱黑臉」的角色,畢竟很多企業不願意在業務和財務盡調(事實上這兩者是相輔相成的)被問到太尖銳的問題,還有很多條款的設立是保護投資人利益並且需要企業承擔一定的風險的。

既然不能請外部中介機構,談判和盡調的角色就要投資經理來扮演,因此投資經理常常就擔任了大老闆和企業中間的「壞人」,不好的話讓投資經理來說,大老闆出面說「算了不用」,讓企業非常感激大老闆的寬(yu)容(chun),同時痛恨投資經理在中間扮演攔路的小鬼。

交易執行本應是「項目發掘 -- 項目執行 -- 投後管理」層面中最不需要技術含量且最低風險的,在不願意花錢的投資機構那裡成了最得罪人也最擔責任的一個環節,導致每次做項目都結下仇家(或至少是表面不說背後不爽的合作方),而且做完項目之後還要擔心風險,因為沒有深入盡調不知道投了之後有哪些企業發展的環節需要跟蹤、哪些行業動向需要了解。

回到正題,我想說的是在當今LP讓GP cut 管理費,GP又不願花錢的大環境下,作為投資經理我寧可錯過好項目也不想擔風險,尤其是自己老闆和對方老闆為了省錢轉給投資經理承擔的風險。畢竟圈子這麼小,投過壞項目等於自毀前程(且不說很多公司投後需要花很多精力在退出上面),而錯過好項目可以有很多的理由解釋。

所以如果眼前的這筆投資的確是你的企業發展急需的一筆資金,建議還是不要省那幾十萬的費用,或者可以自己engage盡調機構,本次做不成還可以給下一輪投資人作參考,也相當於讓專業機構對自己企業內部的一次梳理。如果眼前這筆投資對你無關緊要,還是放過那可憐的投資經理吧。

還有就是樓上說的top美元基金可以自己出律師費,其實他們也是掛賬上,或者讓美國總部跟律所的總部大趴說一說,這次就免掉,下次在別的項目補上,不是真的會在沒投的項目上花律師費……


pe盡調時會所和律師費用由那方買單? - wifs P 的回答

儘管傳統上盡調費用是由投資人來承擔,但現在的確是有越來越多的投資人,包括一些知名機構、行業巨頭,嘗試把這塊成本轉嫁出來,或者分攤。這也無可厚非,就像做買賣一樣,談不上對不對,就看誰的議價能力更強一些。

至於說詐騙,不是沒有。但如果的確如題主說的,對方「知名靠譜」,那麼用這種方式來「詐騙」的概率是非常低的。但這不是說做了盡調就一定會投,因為盡調中發現的問題最終否掉案子是非常正常和常見的情況,這跟詐騙不沾邊,創業者不要對此有誤解。

如果是不怎麼知名的機構,的確應該留個心眼——反過來說,如果對方不怎麼知名,企業的議價能力也相對更強一些,完全可以去爭取更穩妥的費用分擔方式。


關鍵不在收不收,關鍵在提前。

收不收這事情其實都有,不少內外資Top PE firm會在投成功後把盡調費算在投資款里,其實就是受資公司出了,現在比較普遍的做法。如果投不成還是會自己出。

問題里說的是提前,那就是DD還沒做就先給錢,而且是VC輪。有點耍流氓。創業者有心可以去他們的portfolio公司打聽一下,如果這是他們的習慣那也沒辦法。詐騙不至於,10W對知名機構太少了。還有一種可能,它的名聲是自己炒起來的,在業內名聲並不好。


風險投資機構的盡職調查分為商務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法務盡職調查:

1. 從800萬的金額判斷,這次融資是大天使-Pre A-A輪,這個階段的投資,應以商務盡職調查為重,注重了解團隊的經驗,企業的技術,產業的情況,確定競爭優勢和發展方向是否靠譜。商務盡職調查一般由投資機構本身完成,企業配合,除了投資機構項目人員和差旅外,偶爾需要請行業專家,但基本不需要太多花銷,而且一般由投資機構承擔(我沒見過例外)。

2. 一般情況下,投資機構如果沒有專職法務人員,盡職調查時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進行盡職調查並撰寫交易文件。如果沒有財務盡職調查人員——或公司財務混亂,較難確認收入、利潤, 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這如需要外聘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會產生費用,一般情況下是投資人在投資框架協議中約定如果投資成功,企業承擔費用(有封頂);或企業和投資機構公擔(有封頂)——但都是以投資成功為條件的

3. 我見過一個例子,一個國際知名投資機構,在確定投資意向前收取企業盡職調查費用的(因為涉及跨國差旅),最後也沒投,但這個例子較為特殊,沒有代表性。

見過另一個例子,一個投資機構的TS有對盡調費用的約定,但實現已經說明,錢款的用途、範圍,讓企業請了他們推薦的律師,起草交易文件——當時判斷他們投資是大概率事件,雙方前後拉鋸半年多了。

4. 一般來講,投資人要自己對業務有判斷,盡職調查更多是為了印證判斷,盡職調查的過程、費用本身不應該成為投資人投資企業的實質性障礙——除非在盡調中發現企業家的誠信問題。

5. 事情是談出來的,在溝通的過程中,注意了解對方的意圖,想法,如果對方糾結著10萬,那可以放一放,另外,很多工具可以查一下這個機構投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問問,他們當時是否也在盡調前收費了——或者這個機構有沒有投了很多企業

6. 這錢是付給這個投資機構還是付給他們指定的中介機構(律師、會計師),直接付給投資機構這個情況幾乎沒見過,基金都有管理費,不至於窮酸到收盡調費用的地步。律師會計師費用行業內價格很透明,幹什麼活,拿多少錢。


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規範執業指引 (5)

各律師事務所:

為負起律師協會肩負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樹立全社會對律師職業的信任,為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降低執業風險,依據《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將不定期以《規範執業指引》的形式向會員發布規範執業的指導意見,希望廣大會員在執業活動中遵照執行並將實行過程中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反饋市律師協會。

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現予發布第3號、第4號、第5號規範執業指引,自2008年2月1日起實行。各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上述指引的規定,開展內部檢查,如存在上述指引中的違規行為,應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上述指引實行之後發生的違規行為,本會將追究相應的責任。

如果上述執業規範指引的內容與本會以後頒布實施的行業規範不一致,以生效的行業規範為準。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規範執業指引 (5)

在近期發生的投訴中,有一類相似的案件頻頻發生,引起本會的高度關注。這類案件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所謂的國外投資公司設在中國境內的代表機構(通常會租賃高檔寫字樓)物色急需資金投入的內資企業,通常是民營企業以及持有技術的個人,並表明投資意向。條件是這些急需資金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委託一家該代表處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為其合法性等事項實施盡職調查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費必由這些企業或個人支付,通常為十幾萬至幾十萬人民幣不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必有涉及這些企業法律地位、主體或者個人所持技術的法律瑕疵和權屬爭議等表述,待該代表處拿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後通常會表示拒絕投資。這些企業或個人感到受騙並聯繫該代表處時,該代表處均人去樓空。

為提高廣大律師的警惕,避免捲入詐騙等違法犯罪,本會特發布此指引,希望廣大律師遵照執行:

1、凡涉及律師介入投融資業務中對投資對象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因為律師的工作成果主要用於投資人的投資決策,所以律師必須確認委託人為投資人,並由投資人支付律師費,除非融資方在可自由選擇律師和事務所的前提下主動表明自願委託律師並支付律師服務費;

2、凡有委託人以第三方指定為由前來洽談委託事宜的,律師必須告知委託人有權自由選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3、凡涉及類似投融資業務時,如果融資方自願委託律師並支付律師費,律師必須向其做好充分的風險提示,並要求投資人出具有效的主體資格和資質的文書,並將其通報給融資人,履行保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4、嚴格禁止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向案件介紹人、中間人、指定人支付律師費回扣、分成、分賬等一切形式的非法交易。

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確實發生過詐騙的案例:

某企業急需融資,恰好遇到某風投說有意向投資,但要求聘請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做盡調,且先交30萬盡調費用。錢交了,盡調做完風投說不投了。企業懷疑該風投和律所合謀詐騙,找律協投訴,也考慮過訴訟維權,最後不了了之。

@趙律 提到的律協規範執業指引說明此類詐騙不是個案。

正常情況下,風投確實會產生盡調成本,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在投融資協議里約定投資成功盡調費用由被投資企業承擔(而且可能約定被投資企業承擔盡調費用的金額上限),投資不成功盡調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要求被投資企業先行支付盡調費用的情況並不常見。


你就告訴他們,等你們的投資款到賬了,讓律師/會計師把賬單開給我,我來支付,但是費用10萬封頂。

一般而言,盡調費用從投資款中出確實是PE/VC行業的一個通行做法,主要是管理人為了降低基金中的列支費用,但是肯定是從已經投的錢中扣,不可能投資款還沒給就讓目標公司出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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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開去,再說一說現在的一個市場做法。由於PE/VC在決策之前就需要做盡調產生費用,尤其是PE,因為VC一般只是在基本確定要投之後再engage律師,而且初創企業不容易有複雜的法律問題,有的連收入都沒有,財務盡調根本都不用做。一旦PE最後決定這個項目不投,他們不會支付律師費,會先欠著,然後等到哪個項目投資成功了,再把之前幾個項目的未付律師費一起打包算到這個項目里,讓目標公司承擔了。

所以被投資公司拿了投資也要精打細算,讓對方提供詳細的timesheet,不付不合理費用。最好把cap直接定的低一點。


扯蛋


謝邀。

首先,投資款進來之前需要被投資方承擔任何費用的「投資公司」,都是騙子,無一例外。律師費是有的,一般是後付。

其次,創業圈內有個不成文的規矩,B輪之前吃飯都是投資人買單的。

最後,如果這點分辨能力都木有,也不太適合創業。


你跟他們說就投790萬吧,10萬哥請了。

如果不靠譜的話,那麼它們就該自動蒸發了。


雖然不太厚道,但是勸你這智商真別創業了


800萬的項目,收10萬智商稅,不算坑


我腦海中總是想到一個人

a哥,沒有見過,只是電話與郵件中溝通過幾次。

a哥所在的公司叫什麼索雷斯集團還是什麼。反正朝陽那塊多的是這種名字高端大氣上檔次的公司

因為某個地產公司融資,在某qq群(11年)發了一個,某xx公司xx項目需要融資

a哥很快找到我,然後要電話姓名,開口就是x總,然後說一下項目大概情況,然後說一下融資期限和融資額度。

a哥說好說,讓法人帶著項目材料來北京吧

然後我就問了一下相關流程

又發了一個附件過來

要重新寫bp還要指定公司來寫

呵呵,應該是個騙子公司

就推說這個公司不符合432啊

a哥問什麼432,好吧,一定是騙子公司了

我就說,xx,我也不點破你,我門清。

過了有3個多月,小群里有人說他們釣魚了一個騙子投資公司

(幾個人被騙了,然後就找另外的人設局)

局如下

ps了整套相關證件(營業執照等),還有法人去了那個公司,還交了部分款項,然後給他們訂機票,開著車去一個窮困的礦區考察

酒飽飯足還有後續,然後就是一整個走廊的人抓姦,

交錢贖人,不然扔廢坑洞等死,不知道是不是a哥

投資有風險

考察需謹慎


我靠。

1. 題主說的「知名」投資機構,我表示慎重懷疑。

2. 投資機構盡調還要盡調費,聞所未聞。

3. 企業頂多給管幾頓飯了,還盡調費!擦。

4. 幸虧題主還跑來提問,不然估計交了之後就只能「真是日了吉娃娃了」

囧rz。。。。。

5. BTW,還有一種可能是負責盡調的投資經理或者項目負責人想拿外快,這是有可能的。


我想知道「知名靠譜」怎麼了解到的,因為這種存在了二十多年的騙局顯然不是知名靠譜能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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