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是消費者?


增值稅雖然在徵稅鏈條各環節區分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按二者差額納稅,作為價外稅不計入商品價格。但到了鏈條末端,即零售環節,由於增值稅鏈條斷裂,商家無法向個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時會將全部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比如A商品經過兩個環節加工,第一環節的甲企業向第二環節乙公司出售時價款8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3.6元,此時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3.6元的進項稅額。經過乙公司加工後,A商品產成,增值到100元,應交增值稅17元。乙公司隨後將A商品銷售給消費者張三,由於稅法規定不得向個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時增值稅鏈條斷裂,乙公司實際提供給張三的價格為117元,這樣就將稅負轉移給了張三。

所以說,消費者是增值稅的最終負擔者。


一個非常簡單的例子,你一百塊買的東西,如果不是你承擔增值稅,那麼商家為了獲得同樣的利潤,就會把這東西117塊賣給你,最後的承擔者不還是你么?


中間的各個企業全部是代扣代繳,幫誰代扣幫誰代繳?終端消費者,只有終端消費者。


A公司 B公司 個人

商品不含稅價格 100 200 300

商品含稅價格 100*1.17=117 200*1.17=234 300*1.17=351(購買價格)

企業應繳納稅額 17 34-17=17 51-17=34

各環節徵稅總計: (17+17+34=51)=(300*0.17=51)

所以: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是消費者,層層疊加,商品下一個流通階段的公司或者個人,都是上面所有階段的增值稅的承擔者。

這個對比表應該是比較直觀了。


貨勞稅當然消費者承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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