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是個什麼樣的法律?

中國和這部法律對應的是什麼法律?行政訴訟法算嗎?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可以算是美國行政法的基石。它規定聯邦行政機關(所謂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為的一般程序性原則。

先簡單說說美國行政法的背景可能會好理解一些。當代美國在羅斯福新政之後出現了所謂「行政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現象,即儘管傳統的三權分立依然是政治體制中公權力劃分的憲法基礎,但是出現了很多無法利用傳統的國會(立法legislative)和總統(雖然也稱「行政」,但是這裡指executive *)之間界限來劃分的所謂「行政機關」。很多這些機關既有行政機構的特徵(比如去調查)、又有立法機構的特徵(比如制定「法規」(rule)——美國法律語境下,「法規」是亞級,低於「法條」(statute)。立法機構制定的叫做「法條」、政府依憑憲法或法條授予之權力所制定的帶有法律效力的東西叫做「法規」)、還有司法機構的特徵(比如作出行政決定和裁決)。隨著社會問題的日益複雜以及節奏的加快,這種集多種權力為一體,運作遠比單純的國會部門(比如各類專門委員會)、行政部門或者法院高效的機構在現代美國的政治體系中扮演越來越普遍和重要的作用。這就是」行政國」的概念出現的原因。問題在於美國傳統的憲法分析在如何處置行政機關的問題上是存在真空的,因為這些部門既不屬於立法也不屬於總統一支。所以,這些行政機關的行為在程序上應該有哪些義務和權力,違反這些義務或者越權後應該怎樣約束,這是APA關心的問題。

* 美國的行政法語境下的「行政機關」(administrative)和傳統憲法中總統分支的行政機構(executive)雖然中文都是叫」行政「,實際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總統支的所謂」行政機構「很多時候狹義指的是內閣部門cabinet,廣義上指cabinet和agency合在一起(雖然這種分類有爭議)。真正在行政法討論時,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機關籠統稱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

大體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蓋了四種行政機關的行為:

Formal Rulemaking(法規的正式制定)

Informal Rulemaking(法規的非正式制定)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決定)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決定)

APA給這些行為限定了行政機關必須遵守的程序規範。比如說第二類(IR),一個行政機關如果需要非正式制定法規(在決定製定一項法規應該通過正式還是非正式的手段的問題上,APA和相關案例有具體的判斷標準),需要經歷發布公告(notice)、徵求各方意見(comment)、發布最終規定且闡述對於各方意見的反饋(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這裡面具體的程序細節此處不表。對於其他行為,APA也有類似的要求。

除了這四種行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條款,比如一個行政機關針對緊急事項的行政行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門的解釋性條款發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滿足APA規定的某些程序。

在這些乾貨的程序規定之外,APA還有兩個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這個和APA不是同時頒布的,但是有些人會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內因為聯邦法典內(U.S. Code)這兩個是拴在一起的(傳統認為APA從5 USC 500開始;FOIA的主要內容在5 USC 552)。FOIA的話,基本上是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應該類似於國內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儘管國內是國務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國會通過的)。

另外一部分就是從5 U.S.C. 700左右往後,APA有授予司法審查行政機關權力的條款。這個在美國的行政法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很多案例組合起來後產生了不少關鍵的行政法原則(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即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尊重行政機關的行為,即使法院的判定和行政機關不同,只要行政機關的行為不特別離譜,法院將維持原判。具體的若干deference級別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但是APA也僅僅是「一般性」的行政行為程序原則,很多具體的法律可以給具體的行政機關施加其他的程序規定,如果是那樣的話,行政機關就必須遵守APA *以及* 其他所謂「組織法條」(organic enabling statute)或者實體法中的程序規定。這就更複雜一些,需要具體的情境分析了。

APA是聯邦法律。各個州也基本有自己的小APA(雖然不一定叫這個名字)。那些就限制州內行政機關的行為。

所以我不知道國內對應的法律是什麼。在美國的法學院APA基本上是任何行政法課程的主要授課內容。之前上中國法的時候教授說國內沒有一部統一的可以和APA相對應的法律,部分內容對應《立法法》、部分對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有一些散見其他法律。因為沒有在國內讀過法學院,只能做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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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很喜歡APA和行政法,因為覺得美國的行政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行為,也讓人很好理解在法治體系下,政府在遇到需要處理事項的時候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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