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執法程序是否合規?
01-26
夜間,特巡警(因為沒穿交警馬甲,故推測為特巡警)共計3人(其中2名警察,1名輔警),未開車燈、警燈(車靠邊熄火),未設置檢查點,未使用熒光棒等,僅在高架橋下(高架橋正合適前後路燈不亮,比較黑)拿一個小手電筒(長20厘米,直徑在2-3厘米左右,單束光,較亮)晃動,讓車輛靠邊停車進行執法檢查,執法前未亮明身份,執法過程未使用警用執法記錄儀,以夜間城市道路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為由等,攔下車輛要求打開後備箱、副駕駛手扣、背包等,進行執法檢查,請問執法過程是否合規。
先說結論:操作完全合規,但工作方式可以優化。
一、穿著制式警服可以不出示證件,除非群眾明確提出,則不管著裝與否,都應當出示;
二、警示燈、車燈在設卡時應當開啟、執法記錄儀在盤查時應當開啟,但不開啟僅屬於對自身保護不足的瑕疵,而非實體上的違規執法;三、提示停車接受臨檢可以有更好更安全的方式。四、部分武裝巡邏車上裝有車載監控探頭,可以起到記錄盤查過程的作用。五、檢查的口實和實際目的,不是題主你應該糾結的問題,只要是認真履職即可——有異議或覺得不妥的,事後有複議或投訴等救濟手段,但現場請無條件配合。
事實上,你可以換個角度想問題:
即使人手不足,他們依然在黑暗之地恪盡職守認真查緝。
我們需要的,不正是這樣的警察?基本上是合規的。
首先,沒有任何規定要求檢查必須設點、用熒光棒。
其次,著警服執法時可以不主動出示證件,除非被執法者要求。
執法記錄儀的使用規定不太了解,印象中只有交警是強制佩戴。題主你說的這個檢查根本不是交警進行的,而且顯然醉翁之意不在酒,不是在規範交通,是在找特定人(′???`)哈哈,我開車這麼久都沒被這樣查過,題主恐怕不只是使用遠光燈吧?看這懷恨在心的樣子,不會是醉駕毒駕剛出來吧?想找回場子?
警察穿制服或開有警察標誌的警車可以不出示證件。情況緊急下進行檢查時不一定要設置錐啊筒啊什麼的。對警察的執法行為必須配合,覺得警察執法有問題事後可以投訴。另外,警察這麼認真負責,作為普通老百姓應該覺得心裡踏實才對。
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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