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多項式f(x)∈Z[x],若它在Q上可約,為什麼在Z上也是一定可約的?
這個高斯引理在書上看得不過癮,不通俗。
通俗地說,就是如果一個整係數多項式可以分解為兩個有理係數多項式的乘積,從可以把有理係數分子分母的公因子提出來,寫成兩個整係數多項式相乘再乘以一個有理數的形式。然後利用整數的唯一分解性,這個有理係數就是個整數。
因為Z是唯一因式分解環,所以可以對Z[X]使用高斯引理 設f∈Z[X],f=gh,g、h∈Q[X]兩端同乘g和h所有係數的最小公倍數,等式變成af=bg"h" ,a,b∈Z 如果f是本原的,那麼這個分解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說矛盾。
所以Z上的不可約多項式在Q上不可約
假若一個多項式的係數的最高公因子等於一,我們就叫這個多項式做一個本原多項式。
有了這個定義後,就可以證明高斯的預備定理了。
預備定理Ⅰ 兩個本原多項式的乘積仍然是一個本原多項式。
證明略
預備定理Ⅱ 如果整係數多項式f(x)在有理數域內可約,那麼它就能分解成為兩個較低次的整係數多項式的乘積。
證明 因為f(x)在有理數域內可約,所以可以把f(x)寫成下式:
f(x)=φ(x)ψ(x),
式中的φ(x)和ψ(x)都是以有理數為係數的多項式,並且次數低於f(x)。
如果多項式φ(x)和ψ(x)的所有係數都是整數,則定理已經成立。因此設φ(x)和ψ(x)有分數係數。我們以m1表示多項式φ(x)的係數的公分母而以m2表示ψ(x)的係數的公分母。於是有
φ(x)=φ1(x),ψ(x)=ψ1(x),
這裡φ1(x)與ψ1(x)已經是整數係數多項式了。再,以d1表示φ1(x)的係數的最大公因子並且以d2表示ψ1(x)的係數的最大公因子,提出這些最高公因子後可以寫
φ(x)=φ1(x)=g(x),ψ(x)=ψ1(x)=h(x),
式中的g(x)和h(x)都代表本原多項式。由上述,f(x)就可以寫成:
f(x)=g(x)h(x)。
現在我們證明是整數。首先,可令=,r和q代表互質的整數。因為f(x)的係數是整數,所以對於乘積g(x)h(x)的任意一個係數ei,eiq必須被r整除。r和q既然互質,ei必須被r整除,這就是說r是g(x)h(x)的係數的公因子。根據預備定理Ⅰ,g(x)h(x)是本原多項式,於是r=±1,換句話說,我們證明了等於整數±q。
綜上所述,就證明了預備定理Ⅱ:f(x)可以分解成具有整數係數的多項式g1(x)=±qg(x)和h(x)的乘積。
由於預備定理Ⅱ,關於有理數域上多項式的可約性問題,可以限制於討論整係數多項式對整係數因式的分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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