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辜人被錯抓進牢獄,因被其他罪犯暴力侵害不堪忍受最終逃獄,那麼公安機關會繼續將他抓捕回來嗎?
01-26
我把這個問題說的再細緻一點,總共好幾個問題。
一個無辜市民,被當地公安機關錯當成殺人犯抓捕入獄,機關審批本案已結,然後這個無辜人在牢獄裡遭受其他罪犯的暴力性侵傷害,一個偶然的機會,這個人越獄了,而這時當地公安剛好找到這個無辜人被冤枉的證據,卻晚了那個人一步,對方逃獄了那麼,警察是否還會將這個人抓捕回去?如果會,以什麼罪名?
如果抓捕回來,這個人會受到怎樣的判決?這個人是否可以申訴自己在獄中所受到的暴力侵害要求賠償?
怎麼叫無辜的人?你覺得自己無辜而已,沒用的。
檢察官覺得你無辜,你不會被批准逮捕——放人;你不會被起訴——更是要放人。
法官覺得你無辜,你不會被判有罪——還是要放人。那麼問題來了,刑拘期間,自己確實很無辜,怎麼辦?逃出去,絕對是個錯誤的方法。因為你會構成脫逃罪:該罪系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監押場所逃走,脫離監押的行為。注意,其中包含個「犯罪嫌疑人」,你無辜不假,所以未經審判,你不叫被告人,更不叫罪犯,但是你在法律上的定性是犯罪嫌疑人。此時,你逃出去,侵犯的是國家的正常司法秩序,所以這個罪也是歸在妨害司法罪這一類中的。
你要逃出去,就真真正正的不再無辜了,有可能真的要被批捕和起訴了。在此我並不認同 @書劍的緊急避險的說法。至於你冤枉,怎麼辦?看守所都有駐所檢察官,你可以求見駐所檢察官,而不是逃走。最不濟的,你就這麼耗著,頂多拘留你30天就必須提請批准逮捕了,這個時候,如果你是無辜的,檢察院是不會批捕的,然後你就釋放了。事實上檢察院現在審查公安的報捕對案件的證據情況是按照起訴的標準來的,或者說略微低一點,因為如果嫌疑人最終不能起訴、或者起訴了被判無罪,那麼檢察院就存在錯捕,錯捕是要司法賠償的。反正在我們這邊的實際操作中,一個案子,檢察院批捕了,我們就定心點了,後續的起訴也沒多大問題了。其實我也不怪檢察院卡我們的案子,畢竟人都有個自我保護的心理,真出錯了,板子也要打在檢察官身上的。對了,看守所的塔樓上有武警,他手裡的傢伙叫81杠,他不會管你有什麼願望,他只要發現你越過警戒線,會大聲口頭警告——鳴槍示警——擊傷或者擊斃。你不是冤上加冤了嗎?
槍斃死刑犯也輪不到被害人殺。一碼是一碼,你被冤屈,ok,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還你清白,甚至申請國家賠償。你被其他犯人傷害,ok,沒問題,你可以反映問題,法律處理傷害你的人。
你越獄,ok,沒問題,抓你回來嘍!
一碼是一碼一碼是一碼一碼是一碼可以就錯案部分要求國家賠償,可以作為被害人舉報獄中暴力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對於其構成逃脫罪的行為,個人認為可能可以構成緊急避險,但需要更多事實予以認定,否則依法應判逃脫罪,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性侵啊,想想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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