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哪條法律說不能在非宗教場所傳教?

印象中好像我國傳教必須在宗教場所進行,但是找不到具體的法律條文了。哪位大神知道?


首先是《宗教事務條例》

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二條 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

解讀:由完全禁止改為「一般應當」是提供了一個例外,但這個例外馬上被下面的條款堵上了。這裡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舉例說就是雍和宮對面一堆售賣香火的商店就可以算是。但是它們怎樣才算「經登記」這個還不清楚。

此外還有一個「一般應當」的例外,就是教徒家裡。不過,比如在合租房間里,其中一個或多個卧室的租戶信教,另一個租戶不信教,那麼房間的公共空間比如客廳、廚房等地,就不應該擺放宗教標語或者偶像。信教的租戶應該在自己的房間里進行宗教活動。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解讀:雖然上一條沒說禁止在非宗教活動場所舉行活動,但這一條說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舉行活動。那你是找不到一個可以舉行活動的非宗教活動場所的。

第二十二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超過宗教活動場所容納規模的大型宗教活動,或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大型宗教活動應當按照批准通知書載明的要求依宗教儀軌進行,不得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主辦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解讀:什麼祭孔大典這種就屬於場所外大型宗教活動,可以說這是「一般應當」這個例外的唯一用途。不能做超出這個用途的其他解釋。

這裡提出,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應當由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而地方除了特殊需要,一般會通過地方法規直接禁止,比如《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外進行傳教活動,不得在公共場所擅自設立宗教設施和宗教造像。

這裡下位法的禁止,就屬於上位法的「不批准」,是符合上位法精神的。

最後,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在添加了這些定語之後,下位法可以自如地設定什麼情況屬於不正常的宗教活動,並且基於目前國內不信教公民大大多於信教公民的現狀,而將社會的默認選項設定為「不強制公民信教,不歧視公民不信教的自由」。此外,宗教不得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國家教育制度,這兩條的默認選項都是基於不信教的。

所以,具體案例當中一般不會直接搬出憲法來適用,而是首先考慮下位法,除非真的發生了下位法與上位法在立法上就衝突的情形。


現在是無神論者、唯物主義者從來不會跑到寺廟、教堂去發起破除封建迷信的科普,而宗教/邪教人士在大街上逮誰向誰發小冊子。


國家宗教事務條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部分地方制定的宗教事務條例里有明文規定。

例如《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外進行傳教活動,不得在公共場所擅自設立宗教設施和宗教造像。


《憲法》中有


所謂的:"我國只允許在宗教場所傳教",源於《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然而現行法規中,成立的是發佈於2004年的《宗教事務條例》。其中: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的《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原文見:《宗教事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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