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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補平衡指標與增減掛鉤指標的區別?


占補平衡是基於《土地管理法》第四章耕地保護中的「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小生認為:占補平衡和增減掛鉤相同點在於:都是為了保護耕地,補充等質等量的耕地。

不同點在於:

1、第一點不同是兩者出現前後不同,很明顯占補平衡是前輩,增減掛鉤是晚輩(當然是相對而言);

2、第二點不同是兩者出發點不一樣,占補平衡立足於土地管理法,非農業建設項目(不管在不在計劃內)佔用耕地就必須得補充等質等量的耕地,簡單的說就是不補充耕地就違法,前期什麼土地預審程序就甭想過關;增加掛鉤是基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新區和拆舊區是在計劃內地安排補充等質等量的耕地的項目;

3、第三點不同是因為增加掛鉤有關鍵詞掛鉤,掛鉤就是建新區和拆舊區是一一對應的,建新區和拆舊區可以同時進行動工;而占補平衡倒是沒這個要求,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的耕地是馬上要用到的,補充的耕地可以是系統中任意項目的剩餘指標,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用。就是說占補平衡可以是用現成的等質等量的耕地來補充,而增減掛鉤是新開墾開發整理項目增加符合要求的新增耕地,時序有差別。


占補平衡:A建設佔用耕地 ← A開墾耕地用作占補平衡(過程中新增了建設用地,要交新增費)

增減掛鉤:A建設佔用耕地 ← B將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過程中未新增建設用地,不需交新增費)


增減掛鉤好像都是農村建設用地和城鎮建設用地的掛鉤。占補平衡的範圍要大一些吧。荒地,灘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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