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如何看待「湖北女子離婚6年突然「被負債」340萬:系前夫多年前所欠」?

「貴賬戶的30000元已被扣轉。」
去年9月21日,獨自在深圳打拚的王娟(化名)突然收到兩條簡訊,幾乎在同一時間內,她多張銀行卡里的現金被扣空,而她完全不清楚究竟是誰扣轉了她的錢。一度以為自己遇上電信詐騙的她,趕緊來到銀行查詢,結果銀行告訴她,是武漢某銀行分行扣划了她的錢,是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
聽到這裡,王娟更迷茫了,2000年就來到深圳打拚的她,除了逢年過節回武漢陪親人團聚,基本上常年呆在深圳,怎麼可能惹上武漢的官司?
王娟趕緊請假飛回武漢,到法院一打聽,她癱軟在地,她怎麼都不敢相信自己正背負著340餘萬元的債務,而這借債人,不是別人,而是2011年就已和她協議離婚的前夫,「從2000年去深圳打工到2011年回武漢和前夫離婚,這期間我倆就處於分居狀態,我根本不知道他在武漢幹嘛,更不知道他借錢的事。」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因找不到王娟本人,於是在相關報紙上刊登了公告,這個也是王娟後來才知道的。
但不管王娟內心覺得多委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下簡稱24條),因為這筆錢是在她和前夫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那麼她和前夫就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但更令她措手不及的是,前夫早就消失得無影無蹤,找不到前夫還債的債主,將矛頭一齊指向了她。
丈夫下海經商 妻子獨自承擔起家庭開銷
1993年,王娟經熟人牽線,認識了前夫卓偉(化名),兩人處了2年左右的時間,領證結婚。女兒出世沒多久,卓偉下海經商。
卓偉下海後,家庭的全部開支都落在了王娟頭上。「他每天早出晚歸,卻沒有拿回來一分錢。我想著既然答應讓他創業,就應該支持他,也沒有過多干涉他。」
直到2000年,女兒要上學了,王娟發現靠她自己一個人的收入真的無法再擔負起全家的開銷了,在朋友的介紹下,王娟獨自一人來到了深圳打工。
為養家 妻子獨自一人赴深圳
剛到深圳,王娟在一家私企打工,每個月的工資只有700多,基本上只能保證自己的日常開銷,女兒住在外婆家,全靠外婆外公的退休金生活。2011年,因為兩地分居多年,王娟與前夫卓偉協議離婚。夫妻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因前夫卓偉欠債,被賣掉還債了,卓偉也沒有提還有其他的債務,兩人和平分手。
經過這些年的打拚,王娟成為了深圳某大企業的高級行政主管,收入足夠養活女兒,「目前女兒還在讀書,我還想多存點錢,送她出國留學。」可誰又曾想到,她銀行卡里42萬元的全部積蓄一夜之間竟被全部劃扣,用於前夫還債。
如今身無分文如何養女兒?
如今的王娟身無分文,工資卡也即將被凍結,前夫卓偉不知跑到何處,所有的債主將矛頭指向了她。前年才做了手術的她,每個月買葯治病的開銷高達2000元。面對突如其來的340萬元債務,王娟真的不知所措,「我離開武漢十六七年了,根本不知道這些年前夫在幹什麼,更不知道他借錢的事。婚都離了這麼多年,現在突然要我還債,真的是莫名其妙。」另外,債主還去她女兒學校找過她女兒,口口聲聲稱「父債子償」,要她女兒還錢。
離婚後,一紙狀書遞到面前,他們才知前配偶曾背地裡大額舉債。因「24條」,他們即使已和前配偶離婚,但債務卻仍要一同承擔。他們中有老師、醫生、企業高管,債務從十幾萬到上千萬,房子被法院強行執行還債,自己成了「老賴」,他們一生的命運恐將改變……


謝邀。

看著這個案例覺得其實是挺無奈的。但這個案例的主要問題不是婚姻法解釋二24條。案中第一被告的失蹤和第二被告的公告送達同時發生,這在實質上導致了王失去抗辯和上訴的機會(或者邪惡地揣測一下,轉移財產的機會),財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直接執行。既然沒有應訴,法院不能越俎代庖替第二被告提出債務系丈夫單方債務的抗辯。

所以這個案例的核心,其實是一個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法律問題:對於民訴法84條「公告送達」的適用。一般來說,如果法院使用原告提供地址、戶籍資料法定地址均無法送達或查找到被告人下落,則視為下落不明,進行公告送達。由於公告送達實質上導致了被告幾乎不可能出庭應訴,所以在實行的時候必須非常謹慎。如果這個案件中法院已經通過戶籍法定地址嘗試了查找並無果,這個結果只能說是個不幸的巧合。

婚姻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現在的法條確實傾向優先保護債權人利益,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協議一定要確定債務分擔情況。這樣在出現被起訴、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時,雖然不能直接對抗債權人,但可以在還款後向對方進行索償。至於和離婚訴訟同時進行的債務分擔糾紛,只能老老實實找律師、具體問題具體分(s i)析(b i)去。


目前能夠得到以下教訓:

1、婚姻和愛情是兩回事,婚姻是人身關係和財產的結合,是男女雙方兩個舊家庭的事,以及新家庭的事。

2、該離婚就離婚,不想離婚就自己注意點。婚姻期間,一方淪落到賣共同房產還債了,另一方還不去關心債務情況,那是自討苦吃。

3、戶籍地該變就變,不變的話,總得有個人在吧。

4、知道被負債的話,就及時去申請再審,去法院申訴,去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不過這文提都不提,就不知道是不是自己浪費機會了。

5、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能怪誰呢?究其原因還不是當初識人不明,該斷時不斷,該關心自己的婚姻時不關心。自己都不關心自己的共同財產,還能指望別人幫忙操心?

6、無聊時,可以自己上網搜一下自己的名字,有時候就能夠搜到公告送達的情況。

以上。


說點個人看法

單純說法律,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有法可依。既然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借,既然女方不能證明款項的用途不是用於家庭生活,法院判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沒有錯誤。男方下落不明或者沒有償還能力,女方就得背這個債。如果女方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債務,她就得證明款項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這舉證責任在於女方,女方既然不能舉證,那法院判她敗訴也沒問題。

但是,我仍然認為,法院不能機械適用法條。

在這些案件里,借款金額都不是小數,法院有沒有查明款項的來源、流向?有沒有查明男方借了錢,究竟用到了什麼地方?如此大的金額,顯然已經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不可能全是現金花銷,必然有銀行記錄可循,法院有沒有去調取資料,認真審查?當然,這工作量很大,但並不是很難,至少沒有難到無法實現。

比如說,這名湖北女子,「被負債340萬」,340萬不是3萬4,這樣大的一筆資金,不可能無聲無息,下落不明,查查賬戶記錄,總歸有跡可循——否則的話,洗錢也太容易了。男方取得資金後,有沒有轉賬給女方的記錄?有沒有購買大件傢具、家庭財產的記錄?有沒有用來買車買房的記錄?有沒有用來投資開公司開店的記錄?如果這些統統都沒有,那麼,法院完全可以有理由認定,這筆錢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女方不應當承擔債務。

這些很難由被告自己去舉證,嚴重依賴法院去調查,無疑,這會大大加重法官的工作量。

法律的規定自然有其道理,保護夫妻關係之外的債權人的利益無可厚非,在現實中,也的確存在夫妻之間串通,以假離婚方式逃避債務的情形。但也的確存在大量「一方私下借貸,另一方背鍋」的例子。我國的法院,既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然自己賦予自己「查明事實真相」的義務,那就不能兩手一攤:「被告,你自己舉證吧,你舉證不能,我就判你敗訴了。」

既然要做父母官,就要有父母的樣子。


前段時間在一個法官辦公室,法官正好在給一個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告當事人打電話。和這個案件幾乎如出一轍,女方因為男方在外面賭博已經和男方離婚,但是男方賭博用的錢都是借來的,現在男方已經消失,出借人陸續起訴到法院。

當時法官按照原告提供的身份證上的地址無法送達女方,所以專門要求原告找來了被告女方的聯繫方式,並主動電話確認女方的聯繫地址,在電話里仔細解釋法律規定,告訴女方,如果覺得這些借款她不應該承擔,那就要趕快找律師並積極應訴表達自己的主張。

這個案件的結果我不清楚,此類案件被告舉證難度比較大,個人不報樂觀態度,只能希望這個女方能找到靠譜的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是無論結果如何,我都要為這個法官點贊。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律規制在推定共同債務(舉證責任減輕負擔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賦予借款人配偶一定的救濟手段,其核心是「用於共同生活、經營原則」。

從債權人的角度考慮,能多起訴一個必然多起訴一個,很多時候也就是希望被告不來,甚至故意隱瞞可以聯繫到被告的情況,要求法院公告並缺席判決。從債權人自身利益出發,不失為一種訴訟策略,純粹從律師的角度看,難以評論對錯。

從債務人(實際非債務人的一方)角度來說,其承擔的舉證責任在於舉證使法官難以確認訟爭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實踐中多表現為長期分居,感情不和,經濟獨立,無共同舉債需要,無確切資金流向,舉債用於非法活動等。

從上述法律規制來看,借款夫妻一方若想免責,要承擔很重要的舉證責任,如問題案例中這種缺席判決後再喊冤的,我也只能表示無奈。這也是我要為我提到的法官點贊的原因,不怕麻煩,認真查明事實,保障各方訴權,這是實現司法公正的第一步。

至於要問法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制是否科學公正,我覺得下面這段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來源《中國法院2015年度案例民間借貸糾紛》P100)


想當年新婚姻法出台對婚前財產保護的時候,受到不少姑娘反對。然則事實說明,這類把婚姻財政混在一起的做法,正是對附庸於他人的姑娘的保護,自主獨立的姑娘的侵害。

這種案例提醒大家,原來初中數學我們學過負數。


我也是受害者,前夫借口在外地做生意實則經常去澳門賭博,到處借錢,最奇葩的是那些親戚朋友都願意瞞著我把借錢給前夫,然後前夫不還錢就跑來找我要,問及為何借錢時不先問下我,答案居然是前夫要他們不說,怕影響夫妻感情!!我也是無語了!深究下去,原來前夫告訴他們,我手上有錢,只是我不願意給他去做生意或者幫他家人!於是我這些親戚朋友聽了就覺得反正我有錢會還的,現在借給他又可以不用得罪人,沒損失還有人情在何樂而不為,就出借了!更奇葩的是有個親戚在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告知她不要借錢給前夫,如果找你借錢就一定要告訴我的情況下,她居然還是堅持把錢借出去!這是一種神馬境界啊!這些人全都有我的聯繫方式全都知道我活著!我就納悶了,我們向銀行貸款都必須是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方認可,憑什麼打的這種個人借款條一方簽字就被法院採納!出借人一點不承擔查證的責任嗎?憑什麼你借出去的時候不問我,錢要不回來了就來找我?!說明你明明知道有我這個人在知道我們的關係為何出借前不查證?這個第24條法律真的很容易被惡意利用,一方用這種方式串通外人詐騙或者轉移財產輕而易舉!

創建於 14:43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我只想說你們改變不了什麼,說再多都是廢話,因該考慮的是結不結婚,而不是婚姻法怎麼訂,因為你說了不算。

姑娘們學好法律保護好自己,不要自己往火坑裡跳,到時候也只能認倒霉了!


我還看到一條更離譜的新聞。一對夫妻離婚後,被公公婆婆告上法庭,公婆拿著六張他們兒子寫的欠條,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總金額好像是三四百萬,結果法院判決女方承擔一半債務。


推薦閱讀:

西門大官人與金蓮不得不說的故事,劉律為您解讀「夫妻共同債務」
該如何看待「百餘名同性戀父母致信人大代表呼籲修改婚姻法」事件?
關於軍婚解除那些事:如果軍人不同意,軍嫂能否起訴離婚等?
馬蓉王寶強離婚案中,因為孩子撫養權問題,王寶強初期處於劣勢地位,是否是立法有一些漏洞?
這些法律小常識,可以在婚姻中保護你

TAG:法律 | 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