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發行,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定向增發的區別?

非上市公眾公司這塊覺得很混亂啊……

按照現在課上的內容是這樣:

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成為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累積超過200人而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問題來了 我搜了一下公開發行的定義:公開發行是指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累計超過二百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上面2個都涉及到累積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那這兩個定義到底有什麼區別呢?

如果現在問: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累計超過200人,那麼到底是變成了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眾公司呢?

我這塊特別混亂

然後還想問下非公開發行和定向增發的區別?

我百度了一圈好多說含義相同 是相同嗎?


關於定向增發,建議您看一下這篇文章

講講「定向增發」


發行跟交易要區分。發行是一級市場;交易是二級市場。從證券二級市場也就是交易市場來看,可以分為場內與場外,場內就是交易所市場,場外就是包括新三板以及地方產權交易所市場還有櫃檯市場的市場。上市公司是到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是到交易所以外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公司。由於之前發行與上市是綁定的,也就是說公開發行後才能上市,因而,上市公司是經過公開發行的公司。而新三板掛牌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是因為股權公開轉讓(轉讓的意思是股權已經發行完了,在股東之間轉讓,而非股權發行)或者人數累計超過200人而具有涉眾性,因而需要監管。

公眾公司的概念與美國的公眾公司(public company)不同,美國的公眾公司的身份會基於三個身份取得:1.公開發行。2.交易所上市交易;3.OTC市場中市值500萬,股東人數500人以上的公司(這個標準後來被喬布斯法案提高到2000人)。也就是說,美國場外市場中只有人數眾多或者總資產特別高的公司才需要註冊成為公眾公司從而承擔持續信息披露義務。而我國公眾公司的概念包含的更多:1.200人的人數很容易就被突破了,在交易和轉讓環節尤其如此;2.超過200人就算而不管是否上市交易;3.不僅包括上市的也包括掛牌的,而不論公司資產規模。

歷史遺留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是特例,新法規定從一級市場來看,發行超過200人不論特定與否都是公開發行了。但交易環節導致的持股人數超過200人要視情況再看。舉例說明:1.199個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權已經發行到各個股東手裡,後來,因一個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兩個人,公司股東就變成的200人。但不是發行導致的200人而是交易導致的200人,公司就變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但出現這個情況的時候比較多,只要3個月內回到200人以內就沒事。2.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超過200人是定向發行累計的,一次發行僅選擇不超過35個特定對象,但多發幾次後就累計到200人了,於是也具有了公眾公司的身份。

定向增發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言的,一般具有特殊目的,比如擴大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引進戰略投資者,定向意味著是非公開發行,定增人數不超過10人。與配股和增發需要普通投資者掏錢不同,定向增發一般都是引入機構投資者或者戰略投資者以實現公司再融資目的,一般表明機構投資者與戰略投資者對公司後市看好,因而,定增後股價一般會漲。


定向發行:是指發行人或證券承銷商將其證券主要出售給經其選擇或批准的投資者認購,又稱配售

公開發行:簡單的就是IPO了,就是每個人都能購買的,都能看到的

非公開發行:私募基金、定向增發

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才有定向增發,上市公司向指定的投資人折價發售股票,一般門檻都是幾千萬起,所以有能力投的基本都是機構,也有一些像天使客這樣的平台將份額稀釋後再銷售,這樣投資門檻就是百萬起投,比較常見的一種定向增發投資方式

非公開發行和定向增發的區別

非公開發行包含了定向增發,但是定向增發一定是上市公司才有的,而非公開發行不一定是上市公司,現在也有很多風投機構也在募集基金,這種叫私募基金,也是通過非公開發行的方式募集資金的。

對於非公開發行和定向增發的區別,你多看幾個私募基金和定向增發的案例就能弄懂了,私募基金和定向增發項目區別


上市公司國內指在三板上市的企業,即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企業;非上市公眾公司分三部分;一部分歷史遺留問題產生股東超過200人的企業,二,在區域性股權交易所(國務院證監會批准的或者省級政府批准的交易所)掛牌的企業,三是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總的來說,超過200人股東的,又不是兩個交易所上市的都叫非上市公眾公司。至於其他字面理解意思就可以了。

補充:你還在學校吧,在新公司法修訂之後,企業不能超過兩百個股東,非上市或者掛牌企業定向發行募集資金導致股東超過兩百人可以定性非法證券活動或者非法集資,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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