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他人自殺和勸首如何成立立功的實踐記錄
最近兩個刑事案件,都涉及到立功情節的認定,我在查找相關資料時發現還沒有人詳細寫過立功情節的認定過程,特此記錄,也便於同行未來使用。
第一個案件,是阻止同監室人員的自殺行為。
A是我們的當事人,B是同監室的一名精神病人,C是試圖自殺的人員。
B每天都可以吃一種叫做氯氮平的藥物,C以兩根煙為代價,每次向B換取半片,B偷偷瞞過管教把葯留下來給C。某一天下午,A發現C面色發白,站立不穩,且看到過C向B索要藥品,因此按鈴彙報管教。C被送去醫院洗胃,夜裡返回看守所。
在會見A的過程中我們得知這一消息,並向二審法院提出申請,希望能夠查明相關事實。
於是,
1、法院要求二審的省檢察院核實情況,省檢察院要求看守所所在的縣檢察院負責,縣檢察院告知看守所的駐所檢察官主辦。
2、大概一個月後,我們詢問二審的檢察官,得知駐所檢察官口頭彙報了情況,省檢察院要求出具書面材料。
3、又一周後,書面材料被呈送二審法院。
4、二審法院認為只有書面情況說明,沒有相關的看守所日誌等予以佐證,要求補充材料。
5、補充材料送回二審法院,我們前往法院與法官共同查閱。內容包括醫院診斷、看守所日誌、AB及同監室人員詢問筆錄、獄醫說明、看守所民警說明等。
6、二審法院要求補充C本人的詢問筆錄。
當時C已經從看守所離開,在監獄執行,於是二審法院的工作人員前往監獄對其進行了詢問。
7、攜帶全部材料,二審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一起前往A所在的看守所進行質證工作。
8、律師撰寫書面版補充意見寄送法院。
雖然是否能夠認定立功還不清楚,但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十分感謝檢察院和法院的工作,尤其是忍受了我幾乎每兩周就電話騷擾一次~~
第二個案件,是當事人勸外逃的同案犯自首,以及勸自己所知被通緝的朋友自首。
勸同案犯自首比較簡單,甲在被警方控制後,使用自己的手機給同案犯乙打電話,勸他到派出所自首,乙詢問了地址之後自行前來,偵查階段就認定了甲是立功,乙是自首。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丙已經被羈押在看守所,想要勸一個與自己的案子無關,但一直在逃的朋友丁自首,該怎麼操作?
丙沒有手機,也無法主動與外界聯繫,只能在會見的時候告知律師他知道有一個朋友丁在逃,希望能夠勸他自首。如果要成立立功,就必須證明丁的自首與丙的勸說期間存在因果關係。
1、由丙的家屬給丙寄一封信,其中寫明願意幫助丙去尋找丁,請丙告知線索。
2、丙拿著這封信去找管教(其實管教已經看過),詢問可否向外寄信或以何種方式告知家屬。
3、律師會見時,在會見筆錄中寫明丁的線索,告知看守所民警 及案件的承辦人這一情況,由家屬代為尋找。
4、家屬可給丁寫一封信或以發送簡訊、郵件等可查詢到方式與丁聯繫,告知丙的情況及丙勸說他自首的理由。
5、丁攜帶可證明丙或家屬與其聯繫的材料前往派出所自首。
6、在筆錄中,說明是因丙的勸說才決定自首。
因為 勸首還在進行中,尚不知可否成立,暫時記錄下來,以待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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