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賴賬人信息,從道德上來講,就沒有人和我一樣覺得不舒服嗎?
八月九號播出的《焦點訪談》,在鬧市區公布賴賬人信息,從法律上來講是不是完全沒有問題,從道德上來講呢?
視頻如下:焦點訪談_百度視頻焦點訪談_百度視頻
今天辦公室網路奇差,沒點開題主的視頻看。
如果你關注人民法院報,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微信公眾號,就可以發現法院定期公布全國各地的「老賴」名單,有個人也有企業。從法律規定上來說,公布「賴賬人」是一項法律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通過法律規定可知,所謂的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或企業,必須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的人,而不是那些確實無力還款的人。不知道焦點訪談里說的是哪種情況。將一個人認定成「老賴」,要經過法律程序,不是那麼容易的,至少我接觸的案件沒有那麼容易就把被執行人放到黑名單上。
作為律師很討厭老賴。案件勝訴了,律師費收到了,當事人的錢卻追不回來,心裡很不舒服(那也不能退律師費。。除非事先簽訂了將律師費與實際回款情況掛鉤的風險代理協議)。有這樣一個法律制度還是挺欣慰的,曾經辦理過一個案件,被告是一家公司,我方勝訴以後一直無法執行回款。過了挺長一段時間,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突然主動打電話來,要求我方指定收款賬號,他立即打款。原來,法院對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執行措施,他有點受不了了。
至於類似公布「老賴」信息的行為是否涉及侵權,首先這是一項法律制度,自然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布信息的方式、範圍都有嚴格規定。而且,公布老賴的前提是他是個「老賴」,確實具有經過法院認定的付款義務,確實有能力還款但欠債不還。法院判決書本身就是公開的,那公布他欠錢的事實,自然不涉及隱私。即便是不公開的調解書等,從道德角度講,與債權人簽訂調解協議後又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本身就是二次違約行為,這種近乎欺騙的行為,對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和心理情感都是很大的傷害。因此我認為,在不侵犯隱私權利的前提下公開老賴信息,沒有法律問題,也不違背社會道德。一點拙見,各位見笑。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天經地義但是 有些人 在咱們法律沒有說建立失信名單的那幾年,能賴就賴,大不了我搬家,或者我換個地方住,改個馬甲,姓名,現在不好使了 大報紙 網路會實時跟蹤你 叫你不還錢,坐車坐船都讓你受限制,叫你丫的不還錢同時也會讓跟他做生意的人,更會思考和他做交易合適不合適
我不是專業人士,謹回答一點自己的想法:
1、老賴欠錢不還,自己本身對債主已經沒有道德上的顧慮了,所以這個時候指望老賴自己良心發現還錢不現實,此時必須有外部壓力,除了訴訟,公告還算是軟一點的手段。
2、公布名單可以對其家人造成社會壓力(你老公/兒子/爸爸欠人的錢),老賴的家人幫助催款,從而達到督促還錢的效果總覺得題主像個知乎上多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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