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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是否有執法權?如果有,到什麼程度?保安限制別人行動以及搜身等是否合法?


在我國,保安既不是我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更不具有任何的執法和司法許可權。

目前在我國有權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搜身的,只有國家授權的國家機關,如公安、國安、法院、監獄等。一般來說,生活中經常遇到的限制人身和搜身,都是公安機關決定並實施的行為,但無論是限制公民人身還是搜身,都必須出示相關的批准手續,如拘留證、逮捕證、拘傳證、搜查證等(緊急情況除外)。

但是對於保安來說,是不得對他人人身進行限制以及搜身的。但是 @王傑文所述的「扭送」不能稱作限制公民人身,是屬於法律所提倡的行為。


根據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所以,請牢記 保安有進行身份登記和制止在本單位違法行為的權利,但絕不能搜身和限制自由。如遇到保安限制別人行動以及搜身等不合法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保安不是我們司法機構中的組織,但是我國法律賦予了一般公民「扭送」犯罪分子的權力,所以即使我們只是老百姓,我們看到有人盜竊,也可以「扭送」,所以保安可能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限制別人行動,但是搜身是絕對不可的。


如果你偷了東西,你就屬於犯法,保安在維護自己僱傭方的權益時,可以搜身


公民的權利似乎永遠只在條例里。我在深圳的一家上市公司工作,今天下班時被一保安攔下,要檢查背包。我拒絕,並告知他們這是侵權行為,沒有權力檢查。他們說這是公司規定,我不願意,他們不讓我走。然後另找了個位置理論,我的理由有兩個,一是法律上保安沒有權力搜身,二是他們沒有相關的儀器進行檢測,強迫員工自己打開包包,保安用肉眼檢查,我是一位女員工,不願意讓男保安看自己的私人物品。他們的理由:一是公司規定,如果不檢查可能使公司受到損失;暗含之意是你不接受檢查就是和公司對抗。二是他們認為保安雖不能搜身,但可以搜查背包;三是大領導都讓他們檢查,意思是普通員工更應該接受檢查,四是我背了一個男士的包,其實我背的是個女性的雙肩包,他們覺得比較大,他們說如果我背個小包,就可以不檢查。。。最後兩邊都來了領導,不了了之。後打了警察電話,略去今天的衝突不談,只是諮詢法律規定。警察的回答是,法律上保安是沒有權力搜身和隨身物品的。若公司有規定,需將規定明示,張貼公告,向所有員工宣傳,且保安需得到員工允許後才可檢查。總結:1.不要以為國家法律會保護你,因為員工相對公司是弱勢,即便自己是有理的,公司也可以用其他的理由如違反公司規定等理由開除你;2.不要和保安理論,因為他們只是機械的執行「規定」,而且和他們無法講道理,說不過你的時候就會說你這個人無理取鬧,沒讀過書啊,胡攪蠻纏等進行人身攻擊。3.為這種事情傷腦筋真是浪費生命啊。


這要分情況,如果說你在商場偷東西,被發現,根據民法的自助行為規則,保安作為商場的工作人員,物品所有權人的僱傭人員,當然可以搜身,但不可以隨便搜其他人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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