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看懂江歌案 你需要提高知識水平

江歌案終於開始開庭審理了,這兩天朋友圈裡、微信群里的討論相當多,我也看了不少。但是看下來,發現除了部分法律專業人士的討論之外,很多媒體、自媒體和圍觀群眾的觀點相當模糊,評論立意幾乎還是集中在「辯護律師怎麼這麼不要臉」、「能不能判劉鑫」、「到底死刑哪天判」、「證人(劉鑫)的律師不幹了」之類的話題。

簡單來說,問出這些話的同學們,你們的知識水平需要提高一下。刑事案件的法庭庭審不是包公把狗頭鍘拉出來咔嚓一下就完事兒了,而是在遵循庭審流程的基礎上,辯護方和公訴方在各個方向上互為攻守,用證言、證據和法律解釋,去彼此博弈勝負的一門藝術。


1 日本的法庭庭審流程

日本刑事審判的流程分為12步,對於涉及嚴重暴力行為的犯罪,適用「陪審團制度審判」,從開庭到宣判的流程會在2周之內結束。

這12個步驟分別是:

1 法庭出庭:公訴方和被告方準時到法庭報到

2 公審開庭:在此案中即12月11日的第一次開庭

3 法官入庭

4 被告人身份確認:這也就是為什麼被告陳世峰在12月11日出庭的原因

5 詢問被告是否認罪;

6 公訴方進行冒頭陳述:檢察官會將「檢方認定的犯罪事實」在法庭里進行陳述;辯護方可以選擇在之後進行辯方陳述,然而大部分的辯護方都會選擇放棄,原因是沒有必要。

7 檢察官提出證據,陳述事件內容以及相關證據情況;此時檢方會進行證人和被告詢問,當證人人數較多時,這一階段會進行較長的時間。檢方與辯方的證人和被告詢問是交叉進行的。(這是到12月13日今天,所進行到的步驟

8 辯護方提出辯護意見,這時會出現兩類分歧:第一種,當開庭前被告已經與檢方達成協議,同意認罪的情況下,辯方律師會對被告的認罪表現和悔過態度進行強調,為被告爭取較輕判罰;第二種,被告與檢方未達成協議時,辯方律師會陳述反對檢方指控的意見,並對證人進行詢問,最後再對被告進行詢問。

在7-8的立證階段中,檢方的目的在於樹立並確認更多對公訴有利的證據,而辯方的目的則在於推翻檢方的證據,並嘗試建立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看過《Legal High》的人應該會有印象,在這階段里,檢方和辯方對於證據的有效性,是寸步不讓的。

9 辯論階段 (預定進行日期為12月15日)

這一階段在審理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檢方會在立證的基礎上,對法庭提出量刑建議(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等)。而辯護人會在此時進行最終辯護,對立證階段存疑的證據、證言等等提出無法確立的意見,並另行提出辯方認為適宜的量刑(無罪、緩刑、從輕判決等等)。

10 被告人意見陳述(預定進行日期12月15日之後)

在進行完前面所有的步驟之後,法官會宣布:「庭審到此結束,被告人還有什麼想說的嗎?」

被告人此時會對自己的指控進行最後的辯解。對於準備充分的被告人來說,這一階段可能會維持幾十分鐘甚至幾個小時 —— 北九州案件的主犯松永太,在最終陳述中使用了4個小時來為自己辯解脫罪。

11 陪審團進行評議,擬定判決書

12 一審宣判(預定日期12月20日)

對於這樣的審判流程,其實目前剛剛走了一個開頭而已。作為審訊的旁觀者們不用在此時大動肝火,認為被告陳世峰說謊、辯護律師不要臉等等 —— 這是人家必須要走的流程。

至於他們說的是不是實話,提出的證據是不是可靠,這些都要在檢方和辯方的辯論之後,交由陪審團成員們進行判斷。有些人把這起案子當做電視劇來看的心思,我能理解,但我想告誡這些人一句話:

別用娛樂的心態去看待一起嚴肅的審判,請回去追你的小鮮肉或是女神。

2 辯護律師和檢方的角色

作為法庭上的對手,辯方和檢方在庭審中必然針鋒相對。對於證據能否確立,直接關係到法律工具是否嚴肅得到使用。任何對對方的妥協 —— 無論是辯方律師違背被告人意願進行消極辯護,協助被告銷毀證據,尋求偽證,或是檢方有意隱瞞事實真相,捏造證據、強迫證人提供證詞等等,都是對法律的侮辱。

千萬別忘了,還有許許多多的案件,當被告被執行死刑之後,警方才又找到了真正的犯人;

千萬別忘了,還有在《御殿場事件》中,檢方為了維護自己的面子,捏造虛假證詞,施展手段阻止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最終毀掉了幾名青年的人生的例子。

儘管我們對江歌被害一案的真相,有著幾乎完全一致的判斷,但作為司法中最重要的一環,法庭審訊的嚴肅性是一定要堅持的。無論你多麼唾棄辯護律師的行為,表示「律師怎麼這麼不要臉」,但他所做的事情,是在幫助江歌一案得到一個合法判決的結論。


3 劉鑫作為證人的作用與失效

在江歌被害一案中最具有特殊性的,可能就是證人劉鑫了吧。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寫到過,劉鑫在本案中有太多太多令我們感到憤怒的行為。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劉鑫對與審判的進行,卻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因為她是陳世峰行兇過程中,離被害者最近的一名證人。她與被告陳世峰、被害者江歌的關係,也必然成為理清陳世峰對江歌行兇原因的關鍵。她在法庭上做出的證詞的內容,以及這些內容的可靠性,甚至會直接影響判決的結果。

對於日本的刑事案件來說,證人的出庭作證是強制性的。儘管被告具有「沉默權」,但證人沒有,對於法庭上檢方和辯方所提出的一切問題,證人必須如實回答。只有當被告人是自己的直系親屬、保護人、被保護人時,證人才可以選擇拒絕作證。

與我們在影視劇中看到的情形一樣,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在發言之前做出「真實性宣誓」。在宣誓之後,證人的發言將被默認為真實的。

我在上面提到過,在立證階段,檢方和辯方都會竭盡全力樹立對己方有利的證據,而攻擊對己方不利的證據。因此,證人的證詞一旦說出口,就會馬上成為立證階段最核心的辯論話題。在此案中,劉鑫的出庭作證,顯然是對被告陳世峰不利的。因此,辯護方律師顯然會對證人劉鑫的證言進行事無巨細地盤問,尋找機會推翻她的證詞。而一旦她的證詞失效,對案件中最核心的矛盾,恐怕就會傾向於被告陳世峰一方。

那麼,該如何使劉鑫的證詞失效呢?最簡單的辦法,是證明她犯了「偽證罪」。

偽證罪,是指經過宣誓的證人進行虛偽的陳述,或是提供虛假鑒定的行為。按照日本的法律,提供偽證的證人會被取消其證人身份,證詞宣布無效,並追究相應的罰款以及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由於證明「證詞系偽造」的客觀證據很難收集到,因此大部分的辯方律師會採取頻繁發問的做法,使證人的發言出現前後矛盾,從而使陪審團或法官對證人的誠實性產生懷疑,進而排除證詞的有效性。

但無論採取哪種方式,劉鑫的證詞一旦失效,或是被證明犯有「偽證罪」,回到我們最初的分析,這對於檢方來說都是一個糟糕的結果。

從現在的庭審情況看起來,辯方律師所採取的策略,很不幸,就是這個套路。從劉鑫的角度來說,恐怕出庭作證是人生頭一次,緊張在所難免,所以在法庭上的發揮可能也很難說。在這樣的情況下,她的證詞如果在庭上被辯方律師激烈地質疑,再加上天天網上扇呼著要「並罪審判她」的言論被她看到,讓她不能踏踏實實地說出當天案發實情,甚至是對自己的記憶產生懷疑,這個結果就很難說了。

所以天天在網上叫喊著「劉鑫犯了偽證罪,應該一起審判她」的網民們,你們想要的難道是幫助被告陳世峰開脫嗎

假如此案不存在其他的目擊證人的話,劉鑫作為案件唯一的人證也被這樣排除掉,那麼陳世峰的辯護律師是不是可以提出來:江歌自己在爭執中用刀子扎傷了自己的頸動脈,陳世峰為了救助她才弄了一身的血?

我們總說「人要有大局觀」,在這件事上的大局,就是如何讓法律對被告陳世峰做出公正的裁決,而不是急著把重要證人推翻。至於劉鑫是否在警方辦案時,因為提供了錯誤或是虛假的信息,從而誤導了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事情:

1 人已經抓到歸案了,已經站在被告席上了,可見警方几乎沒有被誤導

2 是不是對警方抓捕造成了障礙,等陳世峰審完了再說

你們為了「伸張正義」的心情是好的,但是不要好心辦錯事。


如果說我們因為不懂法律相關知識,而在此時被情緒指揮著,無法看清大局的話,那麼這個人恐怕就是純粹的壞了:

如果這位「律師一姐」真的是劉鑫聘請的法律顧問的話,那麼此時應該做的事情,是用自己出庭律師的經驗來告訴劉鑫,在庭上應該如何面對來自檢方和辯方的壓力,對自己確認的事情如實細緻地講清,對自己記憶中模糊的地方承認「我記不住了」 —— 這是專業律師應該乾的事情。

而在這個關鍵時刻自己宣布「單方面解約」,除了能給劉鑫本就惴惴不安的心理增加更多的負擔之外,我看不出還什麼其他什麼意義。如果劉鑫因為這樣的心理壓力,導致出庭作證時發揮失常,影響到了最終的判決的話,那麼請問各位:

這位微博上的「律師一姐」是不是應該負有責任呢?

反過來說,如果這位只是來蹭流量追熱點的,那麼我覺得她的目的確實達到了,人血饅頭吃得美滋滋。


我想說的就這麼多。記得把這篇文章發給那些還在跟你們爭論「劉鑫犯了偽證罪」的人,告訴他(她)們,先閉嘴,判完首惡再說。人不能一邊洗臉一邊洗屁股,這樣很不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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