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車船稅的小歷史
【車船稅的歷史】
在我國,對車船徵稅由來已久。漢代「算緡錢」的課徵對象,就包括車船在內。《史記·平準書》記載「西漢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商車;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初算緡錢。」當時規定:「平民車一輛,徵稅一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徵稅一算。」「算」是單位稅額,每「算」二十錢。
明代也對船隻徵稅,名曰「船料」規定按船隻載料多少和運途遠近計算徵稅。後因丈量估料繁難,改以船隻梁頭的廣狹為計稅標準,從五尺到三丈六尺,分等定稅,又叫「梁頭稅」
車船稅這一稅種差不多是稅制架構中爺爺級的稅種。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於1951年9月13日頒布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對車、船徵收車船使用牌照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失效]
原納噸稅(船鈔)之本國船舶,一律改徵車船使用牌照稅,不再繳納噸稅
這裡的噸稅來源於鴉片戰爭以後,我國沿海港口常有外國船隻出入。對這些外船,按噸位徵稅,稱為「噸稅」。
1973年簡化稅制時企業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併入工商稅中,1979年全面停徵。
由於該稅種在執行中往往被誤認為是對牌照徵稅,故刪去牌照二字,叫做「車船使用稅」。1986年9月國務院在實施工商稅制改革時,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由於只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是對內資企業、個人徵收,因此又恢復了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收
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統一了內外稅制,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布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同時,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稅範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徵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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