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後您需要注意的事項——一名小法醫的淺見

作為一名法醫從業人員,日常工作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

「侯法醫,我這個傷雖然消失了,可是大夫給我在病歷上面寫的一清二楚啊,為什麼就不能依據病歷給我出鑒定呢?」或者這樣的「侯法醫,我當時看病的時候沒有跟大夫說清楚,回家之後我發現哪兒哪兒有傷,所以病歷上並沒有記載啊」......

諸如此類的情況,不勝枚舉。那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是誰吃虧呢?當然是您自己了。

我們大多數人在一生中可能都不會經歷打架鬥毆,但是您把車放路邊都有可能被人追尾,更不用說現代社會很多人負能量爆棚,您不去招人,也會有人招您。在發生糾紛之後,一般人對於傷情鑒定這件事來說,都屬於黃花姑娘坐花轎,頭一回,難免會有些過錯或遺漏,到時候有理說不清。在這裡,我將本人遇到的一些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中個人注意事項羅列一部分,一家之言,如有遺漏,之後補充。(謝絕噴子)

發生糾紛之後,報警,去醫院看病,嚴重者撥打120,一定要去看病!切記啊!!不看病沒有病歷沒有診斷證明是無法進行傷情鑒定的!!!

這是一個不看病的傷者對我的投訴:zhihu.com/question/6368

當然,這個投訴是沒有毛用的。

同時,您去看病的時候,千萬記得跟大夫說清楚,說全,病歷記載要詳細,否則,您的病歷上記載面部擦挫傷,來我這裡鑒定的時候,突然冒出來胳膊腿什麼的,我可經受不了這樣的衝擊,也沒法對您新冒出來的傷情進行鑒定。

為進一步規範法醫學人身傷情鑒定工作,我國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其中,《標準》將損失程度由重至輕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等五個級別。

輕微傷需要在被鑒定者損傷消失前做出評定;輕傷以觀察、檢測後果為鑒定依據的,包括影響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醫療終結後進行鑒定(傷後3-6個月);重傷損傷程度的鑒定,應在判決前完成。

所以,如果您的皮外傷已消失(皮膚擦挫傷、皮膚劃傷等一系列傷),而您本人及辦案單位(一般為派出所)又無法提供您受傷當時照片,那您的傷情鑒定結論即為不構成輕微傷,特殊情況除外。

哪些是特殊情況呢?

如《標準》中5.2.5g)鼻骨骨折;鼻出血,5.2.5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5.11.4c)咬傷致皮膚破損,這幾類情況中,可能您來我單位進行鑒定時傷已經好了,但是只要大夫在您看病的原始病歷中記載清楚,那恭喜您,您已經獲得一個輕微傷來保底了。

另外,皮外傷消失的情況下,如果辦案單位能提供您受傷當時照片,最好再附上一把鋼尺,那就完美了,像這樣:

如果有比例尺更好了,沒有的話就用鋼尺湊合吧:

(傳說中的比例尺)

值班中隨筆記錄,內容有點亂。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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