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生能看哭的美國醫療事故

論維權意識,美國公民顯然要高於中國公民,但美國的醫療糾紛的發生率並不高,醫患衝突也並不激烈。

美國法學界對醫療行為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認識。他們充分注意到醫學不是萬能的,醫學尚有其局限性,醫學是把雙刃劍,每個個體都有差異性,醫療合同不以結果為目的等特徵。因此在處理醫療糾紛時,能嚴格按照醫學科學規則和醫療行為的特點定案,而不會苛求於醫學。在賠償追責原則上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這就大大減輕了醫方的賠償負擔。

如近年在美國加洲的一家醫院裡發生了一起醫療糾紛:一名剛出生的新生兒因患有先天性心臟病需要輸氧,護士遵醫囑將氧氣給輸上了。不久孩子死亡。這時發現,護士雖然將氧氣管給插上了,但並未將氧氣通道打開。得知這個信息後,孩子的父母很氣憤,將醫院和護士告上法庭。經過醫學鑒定,認定護士雖然未將氧氣通道打開,有醫療行為上的過錯,但孩子的死亡仍是因為先天性心臟病,而非未輸氧造成。結論為不屬醫療事故。患者息訴。

這個案件若發生在中國,一方面患者不大可能會接受這種鑒定結論;另一方面即使患者接受了這個鑒定結論,法院也仍然會判醫院敗訴。這不僅是因為《侵權責任法》已摒棄了「醫療事故」的概念,回歸到了一般的「損害責任」的概念上;更要命的是《侵權責任法》還規定有對醫方不利的推定過錯,即公平原則(第58條)和無過錯責任賠償(第五十九條)。 其次,在醫療事故的防範與處理上,美國是注重於從源頭和制度上加以防範,而中國則不大注意從源頭和制度上加以防範,而只注重在事件發生後對人的處罰上。似乎只要抓了人,判了刑,「平民憤」了,政府就盡到責任了。

九十年代,在美國的一家醫院裡也發生過一起緊急情況,醫生在忙亂中,錯將乙醚當氧氣給病人輸入,造成病人當場死亡。病人家屬很不滿,對醫生提出指控。醫院領導出面解釋說:這不是醫生的錯,問題是由於「乙醚接頭與氧氣接頭可以通用而造成的,在緊急情況下醫生難免出錯,這是醫院的管理有問題。」病人家屬表示理解,放棄了對醫生的指控。通過這個案例,從此將全美的氧氣插管接頭均換成專用接頭。這樣,如果醫生即使在慌亂的搶救中抓錯了氧氣插管也無妨,因為那是插不進去的;從此在全美再也沒有第二例類似的悲劇發生。

而在中國,將氯化鉀當氯化納進行靜脈推注而造成病人死亡的案例,就重複發生過多起。發生後就將藥師和護士抓起來判刑。其實,要防止類似悲劇的重複發生是很容易做到的,只要將氯化鉀和氯化納注射液的外包裝和安培的顏色和標誌作個醒目的區別就行了。但我國就是不通知廠家應作這方面的改進,結果致使類似悲劇不斷重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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