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與我們每個人都有關

江歌案在最近掀起了一場輿論狂潮。在這場輿論狂潮中,劉鑫受到了廣泛的道德譴責。

然而,我們也見證了太多的悲劇和無奈。

事件發生時的悲劇和無奈,在於陳世峰的窮凶極惡。

而事件發生後的悲劇與無奈,很大程度上源自人們對法律的不信任:

因為法律無法懲罰劉鑫這樣的行為,所以人們才會依賴道德譴責。因為法律無法給江媽媽足夠的安慰,無法讓劉鑫與她交流,所以她才會運用曝光對方隱私的方式逼迫劉鑫出面,所以人們才總是運用道德譴責。因為這個社會太缺乏一種理所應當的、由法律所保障的安全感,所以人們才會說出「以後不要做好人」這種話。

在江媽媽所面臨的情況之下,道德譴責的確有一定效果,至少可以讓劉鑫迫於壓力出面和江媽媽見面,而輿論關注也讓江媽媽得到了更多來自網友的精神支持。但道德譴責的潛在問題也有很多。

1、這種道德譴責,恰恰是要在一個足夠有道德、有恥感的人身上,才會起到懲罰作用,終究不能給予道德底線低的人以多大良心上的懲罰。

2、道德譴責是不可控的,可能導致不應有的傷害,不論是對劉鑫還是對江媽媽而言。同時,輿論也可能因為不可控的操作而失焦,不利於達到目的。

有些人,比如@撿書博士、咪蒙等,用造謠的方式來證明劉鑫的惡劣,這種手段不光違背了道德與法律,依賴這種手段的批判相比於用事實來批判而言,也顯得非常無力,彷彿是找不到其他理由才要用造謠的方式去批判似的。然而此事中,明明事實就已足夠證明劉鑫對待江媽媽所為的可恥。

有些人慫恿江媽媽爆更多對方的隱私,讓他們全家不得好死,甚至鼓吹買兇殺人才是應該的,這種做法只是宣洩自己的情緒,根本沒考慮江媽媽目前的精神狀態是否可以承受這樣的刺激。若她真因為網友的刺激言論而殺人或自殺,下半輩子再也無法回歸正常的生活,激憤的網友們卻不會為一個痛失愛女的媽媽承擔責任。

3、道德譴責的失控會讓劉鑫這樣的人在出了事以後因為畏懼不可知其嚴重程度的懲罰,擔心一旦做錯一件事捅到公眾面前,這輩子就什麼都毀了,而更加傾向於採取鴕鳥策略,哪怕用更多的錯誤來自欺欺人地掩蓋錯誤,給江媽媽心上再捅一百刀,也要選擇死不認錯。

以上都是依賴道德譴責可能帶來的惡果。

因此,為了給這件事中犯了錯的人應有的懲罰,為了預防此類悲劇再次發生,為了更多的「江歌」不會因為失去了安全感而不敢再互相信賴互相幫助,為了伸張社會正義,或許是時候考慮如何把此類事情納入法律的範疇了。

在此,蚍蜉君提出三個方向的考慮,供大家參考與討論。但蚍蜉君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因此不能給出可靠的立法方案,所以希望法律專業人士能參與進來,共同探討怎樣的立法會有利於避免此類悲劇的重現。

一:對有暴力傾向之人的懲罰和限制

從網路來源的信息來看,不光有網友說陳世峰之前就有過分手暴力傾向(不確定是否為真),而劉鑫與江歌的交流信息也充分表明,陳世峰的暴力傾向在之前就有所表現。不論網友的說法是否為真,類似的分手暴力、家庭暴力行為,在中國並不鮮見,然而卻因為法律、文化觀念等原因,此類事件中有暴力傾向的人往往不能得到足夠的懲罰與限制。反過來,或許因為長期的法律懲罰缺位,劉鑫遇到這類事的反應,也不是馬上找警方對陳世峰的行為進行限制。所以他才能夠一直跟蹤劉鑫,威脅她的安全。也正是因為劉鑫沒有可靠的手段去保護自己,才會依賴願意幫助自己的江歌,最終造成後者的悲劇。

如果文章內容屬實,那麼是整個社會環境放縱了陳的分手暴力,沒給予這種人足夠的懲罰和應有的人身限制。

當前,社會大眾中甚至有不少人認為人們在感情關係中的暴力行為只是「人家的私事」、不該管,甚至是「你被打了肯定你也有錯」,才縱容了這種人又一次把分手暴力施加在劉鑫身上。這種社會環境也讓劉鑫感到孤立無援,一味地依靠好心的朋友為自己出面解決問題。沒有整個社會來自法律渠道與社會文化上的支持,沒有對這種人應有的懲罰與對大眾充分的預警,也會讓「江歌」們失去社會環境的安全感,不敢幫助好友。

因此,可否立法對有過類似暴力行為的人採取更嚴格具體的懲罰,並對其做出一定空間、時間範圍的人身限制?可否建立相關的社會檔案,以便人們在尋找親密關係伴侶時可查詢、參考?

比如記錄在公眾可查的公開檔案內,提醒任何一個談戀愛找對象的人這個人干過這種事,幾年之內都不允許他與任何人談戀愛。

二:對受害者親屬與其他案件相關人士的心理疏導

受害者親屬以及倖存者在事後並沒得到妥善的心理諮詢,導致雙方都採取過一些過激的言行舉動,嚴重傷害到江媽媽,並導致雙方關係愈來愈惡化,才使得江媽媽不得已之下想到採取違法手段逼迫劉鑫來見面。

因此,可否立法要求在遇到此類有人重傷或死亡的案件時,必須指派心理諮詢機構為其提供諮詢服務?

三:對倖存者與受害者親屬見面交流的義務做出要求

劉鑫在案發之後很久都不敢見江母,造成了事態的惡化,此舉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讓她更可能去勇敢面對這件事、面對自己的方式,目前除了輿論逼迫外,只能靠她自身的道德覺悟了。但自我道德約束往往是不夠可靠的,如果劉鑫再沒良心一些,哪管別人怎麼說,她估計連推卸責任都懶得推卸,我們更拿她沒辦法了。

但如果法律規定劉鑫必須這麼做,而且以後所有類似情況的當事人這麼做都是理所應當,那麼不論起初是否誤解了江媽媽,劉鑫都不至於這麼晚才去見江媽媽。那樣的話,她們本可以很快就進行溝通,化解初期那樣還沒積累到如今這麼嚴重的矛盾,江媽媽也就不用採取違法手段了。

因此,可否立法要求此類嚴重傷亡事件之後的一個月(或其他合理時間範圍)內,事件相關的其餘倖存者有必要親自向受害者親屬交流關於案發現場的情況,否則受害者親屬可以起訴他們,讓見面交流這件事被強制執行,並給他們一定的懲罰?

希望大家,尤其是法律專業人士,能一起參與討論這個問題:江歌案之後,如何在社會層面上避免此類悲劇(尤其從法律角度)?


最後,如果人們僅僅因為一個劉鑫的存在,就再也不敢互相信任、互相幫助,那下次遇到這種事,只考慮一己私利的我們也就會變為李鑫、張鑫、王鑫、孫鑫……劉鑫這樣的人越來越多,江歌這樣的人越來越少,這個世界也就越來越會變為「陳世峰」們肆無忌憚橫行霸道的人間地獄。

悲劇發生以後,蚍蜉君希望大家能多去探討如何避免更多悲劇的發生,如何讓同樣弱小的我們,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之下更有安全感、更敢於團結起來,以江歌的姿態共同抵抗這個世界的黑暗。而不是像劉鑫那樣,假裝這事與己無關。

江歌案,與我們每個人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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