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細說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涉稅處理

創作源於森活,最近兩篇關於勞務報酬的知乎回答整理一下,

國稅小達人:勞務報酬所得稅為何要徵收那麼高?

國稅小達人:如何看待國稅局2016年10月12日澄清實習生「勞務報酬稅」是誤用稅收政策?

將自己對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理解的乾貨分享給大家。

如何把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寫好,讓大家可以看到它的過去,感知未來個稅改革的方向。

全文有四個部分,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從哪裡來,徵稅的範圍、避稅的操作以及可期的未來

【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如何來的】

首先說說為神馬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置較高的這個問題,通過查閱歷史文件,通過國家稅收法規 網站查詢了所有含有「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文件122份。當然包括失效的內容,不然咋分析呢O(∩_∩)O差不多有三個切入點

第一就是歷史原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於1950年1月由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提出:「我國擬開徵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14個稅種」,由於歷史因素和征管水平,只是提出擬開徵,並未付諸實踐。

個稅的真正開徵始於1980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對外開放,為維護國家主權和稅收收益權,主要針對外國來華人員開徵個人所得稅。其後,1986又開始對國內居民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1994年分稅制改革,將上述兩稅與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併,形成了目前個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框架。

當時為了保證稅源,體現稅收主權,所以結合歷史現狀開徵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其實從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對象就不難看出,勞務報酬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的兜底項目。研讀過勞務報酬所得的童鞋可能會說勞務報酬不是22項徵稅,可是最後一項是「其他勞務所得」同時,我們在學習個人所得稅法的過程中,立法內容里或多或少把取得應稅收入的人群分為了三類,第一就是工資薪金所得,有僱傭關係,第二就是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與稅務登記同時生產經營為持續性,最後的兜底條款幾乎就是勞務報酬所得了,不管你這個個人是不是前兩類徵稅對象的範圍,發生取得報酬的行為除了偶然所得及其他列明所得以外的項目,幾乎無一例外按照勞務報酬徵稅,也就是說本寶寶今年在知乎的打賞收入不僅要被蘋果扣一筆,還要去稅局申報一筆個人所得稅.......

分享一組個人所得稅的小數據。1994年,我國僅徵收個人所得稅73億,1994年稅收總收入5070億元,個稅佔比1.43%,到2016年個人所得稅收入10089億元,占當年稅收總收入13萬億的7.73%。

第二就是保持稅率的一致性,由於勞務報酬主要的徵收對象主要是針對除了有僱傭關係和個體工商生產經營以外,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取得的收入,所以按照2001年以前執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構成我們不難分析出一個結論,就是勞務報酬主要是保證當時這些收入畸高人群個人所得稅足額繳納入庫,而不是成為一種避稅的手段,所以勞務報酬的所得稅率與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業戶的相應收入稅率保持了一致。

列一個簡單的栗子

例如李某1995年月工資收入15000元,應交個人所得稅15000*20%-375=2625元

同時又有10000元的勞務報酬所得,應交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10000*20%=2000元

累計個人所得稅4625元

假如這25000元收入均為工資薪金,25000*25%-1375=4875

也就是說勞務報酬的稅率設置是為了保證納稅人不通過特殊手段人為調節個人所得稅稅負,同時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一種前置保險設置。

同時這樣的稅率設置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工資薪金收入不高,且工資薪金同勞務報酬收入合計不高於2萬元人群的積極性,畢竟這樣的稅率保險確保了高收入人群按照稅法規定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低勞務報酬人群的稅收負擔率明顯較高,或許這部分會在明年個人所得稅改革中有所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

調取了1994年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三張附件

第三,勞務報酬當時真的是對收入畸高的人群開徵的稅收啊。問了自己已經退休的母親,94年某醫療單位的月工資150元,那會兒大家收入水平整體偏低,所以設置的800元扣除啊以及20000元以下20%的稅率都是符合時代特徵的。

【正確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處理】

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兼職或者取得其他類型收入(除生產經營、工資薪金以及列明項目以外的所得)付款方要求換取發票時,適用20%稅率乃至加成徵收的情況,有的系統內的筒子可能會說我們這代開發票公告1.5%征勞務報酬用的很少,亦或是說換取張勞務費發票個人所得稅按照徵收率來征,不會適用20%的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我想大聲的告訴你們這些操作都是錯誤的!所以要回答好這個實習生「勞務報酬」稅的問題,還是要圍繞個人所得稅法的框架來理解。

第一.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辣么勞務報酬的徵稅對象又是誰呢?

需要從兩個角度理解,首先勞務報酬所得是針對個人取得收入的普遍徵稅要素。為神馬這麼說,個人所得稅法主要的徵稅對象即為個人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是有明確僱傭關係簽訂勞務合同的繳納「工資薪金」所得,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辦理了工商登記的個體工商業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繳納「生產經營所得」,以及其他的類型如買彩票中了500萬那就是偶然所得等等列明的特殊所得以外, 勞務報酬所得就是為了應對非生產經營、非工資薪金及其他類型以外個人獨立從事各種非僱傭的各種勞務所取得。

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其次,勞務報酬所得是取得收入的兜底保障。原文中明確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只要不是這30項徵稅範圍以外的勞務所得都可以不適用20%的勞務報酬所得稅稅率呢?

年輕人,你們想的忒簡單,原文中最後一條其他勞務所得可以說囊括了勞務所得的一切。就算你木有前面 列明的項目,比如我在知乎上的值乎回答,貌似也不是諮詢、講學,但是他是我取得的其他勞務所得,辣么就要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何合理避稅?】

如何合理的避「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了解勞務報酬徵稅對象後,就能夠通俗的解釋如何合理避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個人認為在目前的稅制下,只能從各省地區的差異性以及利用勞務報酬分項目來進行。

1.這個完全靠運氣。為神馬這麼說呢,勞務報酬其實是很容易引起稅收輿情的一個話題,有些省市區自己發的個人所得稅的文件十分不嚴謹,也就是說下位法違反了上位法,所以全國存在部分地區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是按照核定個人所得稅徵收率徵收的!是的,你木有看錯,萬一你剛好所在地區地稅局是按照這個規定徵收的,辣么個人所得稅稅率只有1%-2%。是不是完全靠運氣?

看兩個極端的栗子

第一就是含糊其詞明顯漏洞的

市局發布公告重新明確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

公告顯示,調整後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表》適用於在我市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依法實行核定徵收的個體工商業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及其他個人,法律、法規、上級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調整後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如下:工業0.75%,商業1.5%,建築安裝業2%,服務業1.5%,文化體育娛樂業1.5%,銷售不動產1%,轉讓無形資產1%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5%,其他行業1.5%。

第二就是稅法法理灰常清楚的深圳地稅

深圳地稅個稅核定扣除公告

明確了徵稅對象是持續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並且有固定經營場所

(一)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於深圳市範圍內核定徵收「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夥企業自然人合伙人,以及雖未取得經營證照,但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持續生產經營的個人納稅人(以下均簡稱業戶)。

明確了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所得的,扣繳單位在拿到換取的發票時,還是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20%的稅率來計征,同時可以扣減1.5%的預繳稅款。

(三)對不屬於生產、經營性質,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在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對納稅人在深圳市國家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按1.5%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作為已繳稅款予以抵減。

但我想說的,這種操作只能說是打本地區政策的擦邊球,因為你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是不可以按照核定徵收方式操作,同時,就算是個人開出了這張1.5%的勞務費發票。注意!!!!作為企業這是一個極大的稅收風險點,企業也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征管法相關規定,按照20%稅率來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不然稽查介入後,較真的話,無解

2.征管水平及省局答覆不一

其實大家發公告都是嚴格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要求下發的本地區政策,但是各個辦稅服務廳在執行政策過程中,很難做到百分百的按照勞務報酬課徵,部分地區結合本市征管實際及省局答覆,在代開發票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並木有按照20%的稅率徵收,而是用個人所得稅徵收率征繳。

3.按照分項目徵收

結合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中稅答疑網 - 您身邊的稅務專家

文號:國稅發[1994]89號  

  九、關於個人取得不同項目勞務報酬所得的徵稅問題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所述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明確勞務報酬可以按照項目分別徵收,那麼在做兼職或者提供勞務時,如果涉及報酬金額較高,盡量同付款方簽訂好勞務合同明確分項目,來避免加成徵收部分的個人所得稅。目前看可能這是最為穩妥的操作辦法

最後想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1980那一版針對外國人滴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第五條

各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減除費用八百元,就超過八百元的部分納稅。

二、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納稅。

其實上訴的操作也是有風險的,總局在97年發文

加強對勞務報酬所得的控管。為了防止納稅人將勞務報酬所得化整為零,將一筆所得分多次收取,逃避納稅,加強對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管,各地可試行預扣稅款,納稅人申報後進行清算的徵收方式,或實行納稅保證金制度。199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法規,凡與單位存在工資、人事方面關係的人員,其為本單位工作所取得的報酬,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徵稅範圍;而其因某一特定事項臨時為外單位工作所取得報酬,不屬於稅法中所說的「受雇」,應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徵稅範圍。

【期待希冀的個稅改革】

沿用了近三十多年的個人所得稅,未來兩年馬上就要全面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希望這部分還是可以做一個比較大的調整,來符合當今的經濟發展情況,知乎上有一個關於稅收惡的討論,趕腳都是吃慣群眾愛看的一些外行算的算術題,說稅負有多少多少,真正的惡是稅制沒有按照當今經濟飛速發展、征管體系健全來發生及時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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