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中房子歸誰
簡要案例
原、被告系母子關係,系爭房屋最開始由原、被告共同居住,因被告要結婚,原告於2015年3月搬出系爭房屋,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甚至報警,原告現對被告失望之至。系爭房屋以60餘萬元的價格購買,原告支付首付、中介費、契稅、保險費等共計約40萬元。原告主張,雖然銀行貸款的主貸人是被告,但實際上由原告還款。
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依法分割系爭房屋,要求系爭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折價款。
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實際由被告付款的相應證據,法院予以認可。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登記在原、被告二人名下,為共同共有,並委託評估機構對涉案房屋進行評估,市場價約為300萬元。另,被告在他處有住房。
法院觀點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原、被告雖為母子關係,但近年來關係惡化,數次發生衝突,矛盾激烈,共同共有系爭房屋的基礎已喪失。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綜合考慮原、被告對系爭房屋的貢獻大小以及實際生活需求等因素,法院確定系爭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120萬元,被告於原告付清款項後十日內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物權法》第一百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時兵觀點
1、分家析產糾紛的前提是財產共有,一般是基於家庭原因共有,往往是兄弟姐妹之間或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矛盾引發的糾紛,或者是離婚糾紛中未對財產進行處置,導致婚後再行訴訟。兄弟姐妹之間的訴訟多是涉及到父母的遺產,父母子女之間則往往涉及到動遷。
2、確定房產歸屬時,應當考慮到房產的資金來源(如為購買所得)、為共有房產作出的貢獻(拆遷所得)、得方一方能否支付對價、是否有房屋居住、照顧老人小孩、公平原則等因素。
此類糾紛往往需要得房一方支付對價,該對價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系爭房屋的市場價格以及各自貢獻大小等因素核算確定。如果是調解結案,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3、簡單而言,分家析產有有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三種形式,實物分割主要針對動產,房屋在屬於農村住宅、一方無支付對價能力等情況下也會採取實物分割形式,判令各部位的歸屬。
房產析產較多的是本文案例中的作價補償形式,即得房一方支付對價。如果在雙方都沒有支付能力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將房產出售分割價款的形式。
4、分家析產糾紛實踐中相對比較複雜,本文選取的只是最簡單的案例類型,周時兵律師提醒,一定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如有糾紛請儘快攜帶相應材料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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