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犯罪的裁判標準(上篇)

首發於無訟 作者何西文

一、問題的提出

筆者年前協辦一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當時製作閱卷筆錄時,簡單摘抄。對於證據,羅列、堆砌、無分析,沒有建立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單獨的證據體系,對組織特徵、行為特徵、經濟特徵、非法控制特徵也只是蜻蜓點水式地了解,沒有掌握以上四個特徵的證明標準。現在想來,甚是恐怖。於是筆者在辦案之餘,進行了本文的歸納,以求通過建立涉黑犯罪的證據體系掌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裁判標準,更好地判斷事實,提供辯護。

寫作本文之前,筆者進行了大量的檢索工作,閱讀了關於涉黑犯罪的法律法規、法律人所寫文章(主要是刑事審判參考74輯、107輯)、法院已決案例。本文建立在這些內容之上,法律法規可能比較熟悉,但對於如何適用,司法實踐中有無標準?關於此,刑事審判參考曾有兩期涉黑犯罪的專題,這些司法實踐對於建立社會犯罪的證據體系,掌握涉黑犯罪的證據審查技巧有莫大幫助。當然任何力求「持管窺天」的想法均是不正確的,正如劉主任所說,「辦案的更好方式是自己理解並作用到具體案件中,刑事案件中沒有完全相同的情節和裁判標準」,所以本文的目的是理解涉黑犯罪的法律法規及法律法規的適用問題,力求運用到所辦案件中。

現在結合刑事審判參考74輯《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專刊》及107輯《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專輯》中提到的觀點,進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裁判標準歸納,以準確認定事實,發現辯點。

二、兩起專題所涉案例分類

(一)整體認定

1、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

(1)張更生等故意殺人、敲詐勒索、組織賣淫案[第627號]——如何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單位

(2)牛子賢等人綁架、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重婚案[1160號]——如何準確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涉黑罪名不成立的應如何依法處理

(3)喬永生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28號]——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

2、組織犯罪和個人犯罪罪責

(1)區瑞獅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24號]——如何界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成員個人犯罪

(2)劉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1158號]——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如何認定組織者、領導和對具體犯罪的罪責

(3)張寶義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26號]——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罪責

(二)分別認定

1、成員是否認定為「參加」行為、「骨幹成員」「積极參加(主觀構成要件和積极參加行為)」

陳金豹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18號]——如何認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的「參加」行為

陳垚東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1152號]——如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

朱光輝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1153號]——如何準確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幹成員

李軍等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21號]——如何理解和把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積极參加行為

2、組織特徵

鄧偉波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19號]——如何把握和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史錦鍾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1154號]——如何認定黑社會組織的形成時間

汪振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1155號]——較長時期內暫停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是否可以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仍持續存在

3、行為特徵

焦海濤等人尋釁滋事案[第1156號]——如何根據違法犯罪活動的多樣性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

符青友等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銷毀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賄案[第1157號]——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中的暴力性

劉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1158號]——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如何認定組織者、領導和對具體犯罪的罪責

4、經濟特徵

王平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25號]——如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經濟特徵

5、非法控制特徵

張志超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22號]——如何理解和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非法控制特徵

劉烈勇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第623號]——如何結合具體案情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

王雲娜等人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1159號]——如何根據「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內在要求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危害性特徵

三、裁判觀點總結

(一)整體認定

1、黑社會性質組織認定

(1)有違法犯罪行為單位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區別

第一,成立目的不同。前者一般都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企業等合法經濟實體或者社會組織,從事一定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一定的社會職責。而後者係為了實施違法犯罪而成立的非法組織。雖然兩者都有基本的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但前者是為了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設立的;而後者,其內部嚴密的組織機構、細緻的職能分工、幫規紀律等,均是為了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成立。

第二,經濟特徵不同。前者自成立開始便有正當的經營或者職能範圍以及較為穩定的運作方式和營收模式。違法犯罪行為,對其而言,只是在單位行使職權或者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偶然「越權行為」或者「尋租行為」,違法犯罪所得不會成為其主要的、穩定的收入來源。而後者是以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以此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一言以蔽之,後者是「以黑養黑」,其維持犯罪組織日常運作的資金主要來源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與違法犯罪活動有關。

第三,行為特徵不同。前者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一般不具有經常性,違法犯罪並非單位獲取經濟利益或者解決糾紛的主要手段,於此不同的是,後者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經常性、一貫性,而且其所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明顯的暴力性特徵,通常表現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搶劫、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

第四、非法控制特徵不同。後者本質上是要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從而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非法控制特徵是連接其他三個特徵的紐帶,正是在「非法控制」這一點上,使得後者與其他犯罪組織區別開來:在對組織內部進行嚴格控制的基礎上,通過對一定行業或者區域的控制最終實現對社會的控制。而前者,並不具有非法控制社會的意圖,亦無法形成對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社會、經濟秩序的嚴重破壞。

2、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證明標準

第一,不僅需要重視分析各被告人尤其是骨幹人員的供述,而且需要重視分析會計賬目、借據、合同等書證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

第二,不僅需要審查證據的表層含義,而且需要挖掘證據的深層價值。

第三,不僅需要審查單個證據的可靠性,而且需要審查各個證據之間的融貫性。為人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需要分析各被告人供述的動機,審查其供述的內容和細節,判斷其供述的可靠性,並且與其他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物證和書證等進行比對分析,排除各個證據之間的矛盾。同時,對於那些組織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證據分析,一方面,要打破各被告人之間訂立的攻守同盟;另一方面,要有效地識別偽造證據、替人定罪等情形。

第四,不僅需要重視單個證據獨立的證明價值,而且需要重視證據之間的關聯分析,同時還要重視所有證據的整體證明價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涉及的證據數量大、種類多,對證據分析工作的要求較高。在實踐中,單個證據本身可能不能完全證明某項事實……如果僅僅羅列證據而不重視證據分析,很難有效地證明案件事實。

2、組織犯罪和個人犯罪罪責

(1)主要根據以下標準:

第一,是否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組織、領導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發起者、創建者,或者在組織中實際處於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的犯罪分析,由組織者、領導者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應認定為組織犯罪。

第二,是否基於組織意志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行為應體現組織意志,受組織意志的制約。也就是說,組織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得到了組織者、領導者認可或者或者默許的,亦或是按照組織的紀律、管理、共同遵守的約定而實施的犯罪活動。

第三,是否為了組織利益實施。實施犯罪活動的目的是為犯罪組織謀取利益,而不是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對於組織成員為了組織利益而實施的犯罪,並不要求組織者、領導者知情。如組織成員為組織爭奪勢力範圍、排除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維護非法權威而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反之,如果組織成員僅僅是為了個人利益,在組織意志之外單獨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領導者並不知情,則不應認定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而應認定為組織成員個人犯罪。

(2)組織者、領導者並非對所有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承擔責任,純粹由組織成員個人實施的犯罪,不能視為組織犯罪。組織者、領導者之所有要對一些並非由自己直接組織、策劃、指揮、參與的違法犯罪承擔責任,一言以蔽之,是與組織意志和組織利益有關。

(3)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按照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對非組織犯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极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涉案的非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被告人,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推薦閱讀:

如何評價20160226 遼寧對廣東班琦在最後時刻的誤判?
如何評價梅州客家與麗江飛虎的比賽將近終場時的點球判罰?
裁判誤判是足球比賽的一部分。這是什麼邏輯?
NBA 的裁判有權利終止比賽嗎?會在何種情況下終止比賽?
電子競技裁判證怎麼考?

TAG:黑社会组织 | 刑事辩护 | 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