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那些事兒」——有關於熟人作案的一些思路
今天不說連環殺手,我們隨便說說熟人作案,正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這種犯罪類型是非常常見的,一般來說,犯罪人和受害人間存在潛在聯繫,而這種潛在聯繫,就是破案的關鍵所在,它們可以縮小案件的摸排範圍,找到破案的突破口。
在翻閱無數卷宗資料之際,只覺腦子一團漿糊,所以就有了這篇文章,想把這種高頻率的案件思路總結成文。
話不多說,進入正文,依K某所想,熟人作案,最為關鍵的判斷思路有以下三個:
——從犯罪人入室方式判斷;
——從現場相關案前痕迹判斷;
——從現場相關案後痕迹判斷;
?從犯罪人入室方式判斷
室內現場必有進出口,進出口是犯罪人作案過程的第一道屏障,所以犯罪人入室作案,一定會按照最安全、最簡潔的邏輯選擇進出口,所以,犯罪人選擇的進出路線是否隱蔽,是否為一般人所知,常常可以反映出其對現場的熟悉程度,進而可以推斷是熟人作案還是生人作案,是內部人員作案還是外部人員作案。
入室方法,無非就兩類:和平入室、非和平入室。
——和平入室
和平入室的,一般是熟人作案,從統計比率上來看,生人作案較少,和平入室的方法也很多,比如偷鑰匙入室、偷配鑰匙入室、秘密換鎖入室、技術手段開鎖入室、趁機溜門入室、敲門偽裝身份入室、內外勾結入室等,總之,這種入室很大程度上意味著熟人作案。
——非和平入室
非和平入室的,一般是生人作案。非和平入室的手段有破環門窗潛入、跟蹤尾隨暴力入室等。
也就是說這個思路的關鍵在於:
——通過對犯罪人進出口的具體尋找和排查,判斷其入室類型,從而幫助判斷犯罪人和受害人的潛在聯繫。
?從現場相關案前痕迹判斷
實際上,犯罪現場經常會留下一些案發之前的關鍵痕迹,它們可以告訴破案者兇手和被害人的聯繫,這些痕迹可以是招待客人抽煙的煙盒,也可以是水果、啤酒或者一些娛樂活動(如打牌)等,這些東西如果出現,就可以反映出兇手是以一個收到熱情款待的客人身份作案的。
案例:
廣東某起滅門案件,一對夫妻及其女兒被殺害於家中,均為菜刀類銳器砍切致顱腦損傷及失血性休克而死,母女被害於先,茶几上有一袋新鮮蘋果,飯廳里的茶壺還泡著茶,門鎖沒有被破壞,經過分析應該是熟人作案,男主人從事的是開計程車,兇手在其出門的時間入室殺死其妻女,最後再將其殺死,對其日程較為清晰,且仇殺可能性較大,最終鎖定嫌疑人吳某,為男主人同事,因懷疑其妻與男主人有染而懷恨在心,造下滅門慘案。
?從現場相關案後痕迹判斷
案後痕迹,最主要的就是屍體處理方式。
由於所害的對象是生活中有聯繫的熟人,很多還關係較為密切,所以一些兇手會在事後產生愧疚心理,於是在處理屍體時表現出行為痕迹,比如將其臉蓋住等。
而另外一種屍體處理行為則為另一種極端,虐屍或者毀屍。
——虐屍
在變態心理驅使下發展出的一個基本行為,中心點在於泄憤和尋求滿足感,分為主體式泄憤和代償式泄憤,代償式泄憤普遍存在於連環殺手當中,而熟人作案,普遍是主體泄憤,較前者而言更加常見。
案例:
還是廣東地區的一起雙屍案,犯罪人將被害人一男一女殺害後,將受害人外生殖器割下,套在一起扔在了馬路上,優先於主體泄憤的行為分析來說,犯罪人和女被害人應該有著情感關係,他不僅恨兩個被害人,更是鄙視這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性器官的接觸,最終證實女被害人是犯罪人的姘夫,而男被害人果然和女被害人有姦情。
——毀屍
這裡的毀屍泛指兇手毀屍、藏屍的行為,內在行為邏輯本質上是保護自己,原因是害怕屍體身份被發現從而直接導致自己被聯繫到案件中,常言道「藏屍手段千千萬,一旦發現就完蛋」,正是此理。
運用·綜合案例
某起東北的一起雙屍案,因為被害人趙某多天沒有上班,最後單位到其住宅敲門不開,報警後才發現父女二人被殺於家中,現場基本情況有:
——門鎖完好,沒有遭到破壞;
——客廳沙發上有血跡,側面有血柱,靠背上有噴濺狀血痕;
——坐墊中間沒有血跡;
——地面有煙灰(非常完整的扣在地面);
——屍體旁有一個玻璃煙灰缸,上有血跡;
——門坎上有擦拭痕迹,門框上有血手套印,地面上有穿襪血足跡,腳尖朝內,地面上還有拖把拖地的痕迹;
——門口有一雙皮鞋,內底有擦拭血跡;
——門口有一雙毛拖鞋,拖鞋一隻鞋帶上有兩滴血跡,另一隻有三滴血跡;
——客廳小桌上還有小孩做過的作業本,客廳桌上有香蕉皮;
——趙某致命傷位於腦左後方,四個孔洞型粉碎性骨折,女孩致命傷在左前額,額骨被打穿;
Moriarty K的相關分析:
?熟人作案,理由有三:
——和平入室
門窗鎖完好,犯罪人入室方式可能是叫門或與受害人一起入室,彼此間大概率是熟人。
——進門換了拖鞋
門口有一雙拖鞋,拖鞋一隻鞋帶上有兩滴血,另一隻上有三滴血,因為受害人死亡,說明拖鞋大概率是作案人行兇時所穿,換鞋動作進一步加大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性;
——受害人是坐著的時候被襲擊而死的
客廳沙發上有血跡,側面有血柱,靠背上有噴濺狀血痕,結合屍體位置和損傷判斷,死者是在沙發上遇襲而亡,這表明遇害前受害人和犯罪人坐在沙發上交談,進一步加大了熟人作案的可能性。
?兩人作案,理由如下:
——現場發現地面有穿襪血足跡,門口有一雙皮鞋,內底有擦拭血跡,而鞋棒、鞋底都沒有血跡;
——現場發現門口有一雙毛拖鞋,拖鞋一隻鞋帶上有兩滴血跡,另一隻有三滴血跡,內底沒有血跡;
各位,這兩個證據不感覺很蹊蹺嗎?
皮鞋內底有擦拭狀血跡,那說明有人用帶有血跡的足接觸了鞋的內底,很可能是作案人穿襪作案沾帶的血跡,然後又接觸了鞋內底而形成,然而鞋棒無血跡又說明這個鞋沒有出現在殺人現場中心,而是在門口的位置,那就只能有一個解釋:
——鞋內底的血跡是犯罪人逃走的時候,因為慌亂緊張而穿錯了鞋導致的。
拖鞋鞋帶有血跡,說明犯罪人作案時穿的是這個拖鞋,它位於犯罪中心,鞋內底沒有血跡,說明在現場時這拖鞋沒有離開過他的腳,內底被其足遮掩而沒有血跡,而這個拖鞋不可能被另一個襪底有血的作案人所穿,否則拖鞋內底也應該有血。
綜上,作案人有兩個,其中一個進屋時穿拖鞋,另一個拖鞋穿襪進的室內。
?錘類兇器殺人
不能因為煙灰缸上有血跡就先入為主的認為煙灰缸是兇器,原因有三:
——傷痕鑒定學角度,用煙灰缸將人砸死並造成受害人頭骨粉碎性骨折的情況,煙灰缸上會留下很多血和頭髮,且頭部傷痕面積會更大更淺,女孩頭部左前側兩處傷,額頭一處0.5×0.9平方厘米,額骨被打穿,這種面積非常小的貫穿傷,煙灰缸無法形成;
——痕迹還原學角度,突然拿起煙灰缸行兇,煙灰會灑滿地面,而不是非常完整的扣在地上;
——犯罪心理學角度,犯罪人為兩人,具有合作關係,預備性犯罪目的非常明顯,案前應該有較為充分的準備,因此犯罪工具大概率是自帶而不是就地取材,另外,還要滿足易於攜帶不被發現的特點;
從死者損傷形態和擊打特點來看,兇器滿足以下特點:
——是鈍器,不是刀類銳器;
——有一個局部形態是圓形,才可以形成孔洞形損傷;
——有一個局部是尖銳形,才可以形成那個額頭一處0.5×0.9平方厘米的額骨貫通傷;
——體積較小,便於攜帶,殺傷力強;
所以推測,它就是一頭尖一頭圓的——奶頭錘
?犯罪現場還原
——進入現場還原
兩個犯罪人,敲門入室,在門口換拖鞋,因為家裡只有一雙拖鞋了,所以有一個犯罪人穿拖鞋,另一個脫鞋穿襪入室。
——行兇過程還原
男受害人在沙發上被襲擊致死慘叫,小桌上寫作業的小女孩隨後跑向已經倒地的父親,過程中遭到犯罪人迎面打擊而亡。
——案後處理
殺人後穿襪作案的主犯戴手套用拖把清除地面血跡。
——倉皇而逃
逃跑過程兩人非常緊張害怕,留下很多證據(如大門門框上的血手套印等),還穿錯鞋。
?真相
兇手兩人主犯是趙某同事,另一人為其兄弟,趙某與其妻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多年,兇手早已經惱羞成怒,於是以商量事情為由到趙某家中,將其殺死,後將其女兒殺死滅口。
就寫 這麼多吧,以後有新見聞再慢慢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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