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所見的大歷史:殷商五刑之刖刑,用「我」鋸足的酷刑

二、刖刑

1976年,考古學者在陝西省扶風縣庄白村一號窖西周古墓,發掘出了一個方形的青銅鼎:

這件方形鼎是一種溫食青銅食器,下部有放木炭的爐膛,用來加熱食物,類似的今天的【火鍋】。方鼎四足呈鷹嘴獸形,而此鼎的特別之處在於:

爐膛設有兩扇可以開合的小方形門,左扇門有虎頭關口,右扇們則有一裸體束髮,僅剩右足,側身屈膝跪坐在門邊,作守門狀的奴隸。

如下圖:

這個【西周火鍋】上的斷足奴隸,正是反應的上古五刑之一:【刖刑】----一種砍去受罰者左腳、右腳或雙腳的酷刑,所以此鼎被命名為:刖人守門方鼎。

刖刑,夏稱臏,商、周稱刖,秦稱斬趾。傳世文獻多見記載,如:

《左傳.莊公十六年》:「九月,殺公子閼,刖強鉏。」杜預註:「斷足曰刖。」

《韓非子.和氏》:「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

另如成語「履賤踴貴」:就是說的戰國時代的齊國,受刖刑者多,導致鞋子便宜拐杖貴(見《左傳·昭公三年》)。

目前考古所見最早的受刖刑者,見於中國山東龍山文化(新石器時代)的一座古墓中,墓主人的右腳小腿被砍去,如下圖:

根據《周禮 秋官 司寇》記載:

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積。

華夏文明的歷史文獻可信度果然【逆天】!《周禮》規定受刖刑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官方或者奴隸主會給一定的照顧和出路,會派去當守門人。這無疑得到了出土文物的證明,而且是多個證據力證。

有【刖人守門】的青銅鼎,目前一共發現了四件,另外三件的外形、名稱如下圖:

商代傳世文獻罕有,幸虧可從殷墟甲骨卜辭窺商代刖刑之一斑。

【刖】是始見於戰國時代的後起形聲字,【刖】的殷商甲骨文初文字形為:

從上面字形可見,甲骨文的【刖】有三種構形,如下表:

甲骨文的【刖】造字意圖非常清晰:象【用鋸或以手持鋸斷去人的一足】之形,本義是砍掉腳的酷刑。

那麼,古文字中的【我】為什麼可以表達鋸子的意思呢?那麼,【我】到底是怎樣的一個東西呢?其實這個問題目前還有些爭議,我只是當搬運工,引用各家只觀點,讀者自行判斷。

甲骨文【我】非常常見。字形為(字形引自《小學堂》):

從字形角度來看,【我】字由兩部分構成:【戈柲】和一種【鋸齒樣的器具】組合在一起:

  • 郭沫若先生認為:「我」指刃部有齒的鉞形武器。也即《詩經》中所稱的「錡」:

《毛詩.豳風.破斧》:既破我斧,又缺我錡。

「我」是「錡」的象形初文本字。

  • 學者曾憲通、陳煒湛認為【我】即《曾侯乙墓》出土的【多戈戟】。如下圖:

  • 學者羅西章認為【我】即是陝西扶風縣庄白村出土的【三齒兵器】,學者季旭昇亦持此說。【三齒兵器】如下圖:

裝上戈柄的效果類似下圖:

總之,目前青銅器【我】具體的形狀還有爭議,但共識是:【我】的本義是一種刃部有鋸齒的斧鉞類兵器。【我】表示第一人稱代詞(主格)是假借義,久借不歸,本義漸隱,借義行之。

在甲骨卜辭中,對異族戰俘和奴隸施用刖刑有幾百處記載。說明商代施用刖刑相當的頻繁。

貞人對是否處以刖刑的占卜:

在甲骨文中,處以刖刑最多的是【仆】,也就是奴隸,如:

這幾片甲骨顯示,受刖刑的奴隸「不死」,《合集580》顯示:一次給八十個奴隸僕人實施刖刑,幸運的是一個都沒有死亡。

而《合集1042、1043》則顯示,受刖刑的一百人全部或者部分死亡:

這幾片甲骨卜辭顯示了商代「仆」的悲慘人生,統治者和貴族有對奴隸絕對的支配權,恐怖的是,他們被集體除以的刖刑,那麼,他們極有可能是征戰的俘虜,防止逃走而實行刖刑,在醫療技術並不發達的上古,受刖刑痛苦的死亡幾率是非常之大的。

但卜辭也顯示,還有些「仆」被主人送上戰場去征伐商朝的敵人:

卜辭中也顯示,逃亡的奴隸被除以刖刑:

商代的考古也發現了很多受過刖刑的奴隸的遺骨,如1971年在安陽後崗的考古發掘中發現少一下肢的殉葬奴隸,胡厚宣先生認為毫無疑問這是受過刖刑的奴隸,可與文獻印證。

另外,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遺址也發現過兩具缺少雙腿殉葬的奴隸遺體,脛骨的斷面仍可明顯地看出刀砍的整齊痕迹,毫無疑問是受過刖刑。

學者陳安利、呂智榮均認為,依據文獻和結合考古資料可以判斷:

商代的刖刑,根據罪行的輕重,可以分別處以砍左腳、砍右腳和砍雙腳、斷手、去髕膝的刑罰。執行刖刑的工具有【鋸、刀】兩種,「刖」的甲骨文和出土的受過刖刑的遺骨反應了這一點。

甲骨文卜辭和考古發掘,為我們還原了三千年前殷商奴隸們的悲慘世界;殷商統治者對上百人同時施以刖刑,如此這般近乎恐怖的懲罰,看來傳世文獻記載商人重典峻法的殘暴治國是很可信的。

延伸閱讀:

甲骨文中所見的大歷史:殷商五刑之墨刑和施刑工具『』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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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百度百科詞條---刖人守門方鼎
  2. 許進雄. (1991). 古事雜談. 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頁361
  3. 徐昭峰. (2012). 刖刑相關問題探析. 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 1, 007.
  4. 胡厚宣. (1973). 殷代的刖刑. 考古, (2), 108-117.
  5. 胡留元, & 馮卓慧. (1984). 西周刖刑. 法律科學: 西北政法學院學報, (1), 99-106.
  6. 趙佩馨(裘錫圭筆名) (1961), 甲骨文中所見的商代五刑——並釋 (兀刂), 剢二字. 載《考古》 ,(2), 107-110.
  7. 季旭昇(2010),說文新證(福建人民出版社),頁904。
  8. 安陽工作隊,《1971年安陽後岡發掘簡報》,《考古》1972年,第3期
  9.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編(1985),《藁城台西商代遺址》, 文物出版社,。
  10. 呂智榮(1989),從考古資料試論商周的刖刑,《文物研究》第五輯,黃山書社。
  11. 陳安利. (1985). 考古資料所反映的商周刖刑. 文博, (6),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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