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中所見的大歷史:殷商五刑之墨刑和施刑工具『』辛『』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刑》是商代的刑法,其內容已經失傳。

傳世經典文獻和漢唐學者都記載商人是嚴刑峻法治國,那麼,商代的刑罰殘酷到了什麼程度呢?法家韓非子曾說:

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韓非子 內儲》

今天的新加坡,亂丟垃圾、亂吐口香糖是要處以鞭刑,而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在公共場合亂丟垃圾,是要被砍手的。

《漢書 董仲舒傳》:殷人執五刑以督奸,傷肌膚以懲惡

所謂的【五刑】是指:【墨、劓、刖、宮、大辟】,是夏、商、周三代頂級殘酷的肉刑刑罰,對人體的傷害不可恢復,一直到漢代漢文帝時期才被廢止,以相對文明得多的中古五刑【笞、杖、徒、流、死】替代。

關於【上古五刑】的起源和形成,《尚書 呂刑》、《周禮 秋官 司刑》《世本 怍篇》《尚書 堯典 》等等先秦傳世文獻說法各異,由於文獻散佚不足征,很難知道詳細情況,但是,殷商甲骨文等古文字的出土,加上新中國成立以後大量古文物出土,結合傳世文獻,進行互勘互證,我們還是可以窺見殷商【五刑】之一斑。

一、墨刑

墨刑:就是指在受刑者身體、面部上刺字並染墨,在臉上刺字叫做【黥刑】,留下不可消失的恥辱印記,以侮辱受刑者,也可以防止其逃跑。

《國語 魯語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

墨刑是中刑以下的刑罰,是五刑中相對較輕的一種刑法,《水滸傳》中的宋江、武松就是被處以這種墨刑併流放。可見中古以後這種刑法仍然存在。

郭沫若先生認為商代施墨刑的工具就是【辛(?)】,【辛(?)】是一種刻鏤刀具。【辛】用做干支字是假借用法。

辛(?)字乃象形,由其形象以判之,當系古之剞劂-----郭沫若

《說文解字》:剞劂,曲刀也。

《淮南子?叔真訓》:「鏤之以剞劂。」高誘註:「剞,巧工鉤刀也。劂者,規度刺墨邊箋也。所以刻鏤之具。

《楚辭?哀時命》:「握剞劂而不用兮,操規矩而無所施。」王逸註:「剞劂,刻鏤刀也。

但是學者詹鄞鑫認為【辛(?)】並不是剞劂,而是今天稱為鑿子的器具,從【辛(?)】的【竟】字與【黥】字為古今字。

金文和甲骨文的【辛】:

那麼,到底古文字【辛(?)】是剞劂還是鑿子的象形?

筆者認為應該是鑿子的可能性大一點,因為古文字【辛(?)】是由【鑿子】象形和【木(屮)】字兩部分構成的一個合文:

古文字【辛(?)】字中的【木】可能是表示鑿自的木柄,或者表示鑿子鑽木。

古文字【辛(?)】的另外一種多加一筆的字形,是裝飾筆畫,文字學術語叫做【飾筆】:

這種情況在漢字中非常常見,比如【兀】和【元】其實是一字分化,【元】只比【兀】多了一筆【飾筆】。

另外,【辛(?)】字經常與【斤、木】一起造字,表示砍伐樹木,比如:親、新(薪)等字:

【新】是【薪】的初文,構字意圖:從斤(斧頭)從辛斷木,就是會意伐木砍樹獲取柴薪。【新舊】的【新】是【新】的假借義。

從出土的青銅器來看,【辛(?)】字更像青銅鑿子,如下圖中考古發掘中發現的上古青銅鑿,大部分呈現上寬下窄的形狀(有些青銅鑿子的木柄爛掉了),與【辛(?)】字比較接近,也與今天的鑿子幾乎相同。

所以,【辛(?)】應該是加工木材的鑿子,同時,比較尖一點的鑿子就可以施行刑罰刺字。

郭沫若在《釋支幹》一文中曾云:

蓋古人於異族俘虜或同族中之有罪而不至於死者,每黥其額而奴使之。……余謂此即黥刑之會意也。有罪之意無法表示,故借黥邢以表示之;黥刑亦無法表現於簡單之字形中,故借施黥之刑具剞劂以表現之。

漢字中的【妾、童、僕】都是從【辛(?)】,這意味【妾、童、僕】等奴佣,要麼是罪不至死的犯罪分子,要麼是異族俘虜,他們都被處以們黥刑,留下恥辱的印記為奴。

《說文》:童,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女曰妾。

《說文》:妾,有罪女子給事之得接於君者。從?從女。

《說文》:僕,給事者。

漢字中與刑罪、刑罰有關的字,有很多都從【辛(?)】,如古文字【辠(罪)、辜】:

《說文》:辠(罪),犯法也。從辛從自。

《說文》:「辜,辠(罪)也。從辛,古聲。」段玉裁註:「按『辜』本非常重罪,引申之,凡有罪皆曰『辜』。」

漢字【宰】字,是商周時代貴族家中的家臣,但是,這種家臣也是被施以黥刑的罪犯,但是宰的地位較高,有一定才能,負責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權力,故【宰】字引申出【主宰、治理】的意思。又後來由此演變出表示官職的【宰相】一詞。

《說文》:「宰,辠人在屋下執事者,從宀從辛,辛辠也。」

在甲骨文中,【黥刑】有時候也稱做【辛】,同時,也是名詞做動詞用,表示施以黥刑。

《合集20613》,記載商王對一位叫【老工】的奴隸施以黥刑:

《合集20245、20613》記載商王派人去執行黥刑:

在傳世文獻這方面,很多古書都用「墨」來表示黥刑,即刺刻面額,染以黑色,作為懲罰的標記。如:

《周禮.秋官.司刑》:「墨罪五百。」鄭玄註:「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

《小屯南地甲骨857》卜辭內容,與傳世文獻古書的用法完全吻合:

這片甲骨中的【墨】字,如下圖:

墨的甲骨文字形(小屯南地甲骨文)

學者宋鎮豪認為,此片甲骨二辭對貞,卜問對【多仆】施以【黥刑】還是【刖刑(砍去一條腿)】,因此,卜辭中【墨】 與【刖】應 為同類詞,為表示五刑刑法的專用字。

墨的金文字形(戰國金文)

【墨】從土從黑,正是古人所謂【羈黥人面】之意:【刺刻面部而涅(染黑)窒土墨】,在甲骨文中專職表示【黥刑】。所以,這片甲骨是反應商代墨刑最原始文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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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百度百科詞條--上古五刑:
  2. 張晉藩主編(1985),. 中國法制史 ,群眾出版社,頁23。
  3. 郭沫若(1931),釋支幹,載《甲骨文字研究》,大東書局。
  4. 詹鄞鑫, 釋辛及與辛有關的幾個字 , 《中國語文》,1983—5。
  5. 張鳳瀚. (1995). 古代中國青銅器. 南開大學出版社,頁371。
  6. 宋鎮豪, 甲骨文中所見商代的墨刑及有關方面的考察 , 《古史文存》(先秦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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