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100萬的財產,只需要30萬擔保:《保全規定》給離婚案件帶來的4大變化

2016年11月7日最高法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保全規定》」),將於2016年12月1日實施。

該《保全規定》的實施,對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產生哪些影響呢?今天筆者為大家簡要梳理。

一、法院要在10天內查封、扣押、凍結相關財產。

與以前的財產保全規定相比,《保全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的期限為5天!作出保全裁定後,法院須在5天內執行。

也就是說,手續資料齊備的話,法院在10天內就要查封、凍結相關財產了!

這一規定,對於當事人來無疑一大利好!但這對法院來講,無疑是噩夢。以現有的人員配合,基層法院保全組法官要跑斷腿。以廣州天河區法院為例,保全組只要4名保全法官,工作量大得嚇人。

以往有時候為了加快保全速度,當事人和律師選擇訴前保全。因為訴前保全有48小時的限定。然而,如果大量的案件都做訴前保全,法院肯定吃不消。因此,不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情況緊急的證據,以便減少大量不必要的訴前保全的案件。

在《保全規定》生效後,法院人員配備跟不上的情況下,有可能保全立案審查更加嚴格,甚至有些法院會要求評估擔保財產價值。因此,在申請保全之前,律師宜熟悉流程和準備完善的資料,做好碰壁的心理準備。

二、查封100萬的財產,只需要30萬擔保。

《保全規定》將擔保金額降低到保全財產價值的30%,也就是說保全100萬的財產,只需要30萬。

對於廣州地區的離婚案件來講,這規定並沒有產生實質影響。因為廣州地區法院都不需要當事人另外提供擔保,只需要查封夫妻共同財產中各自的份額就可以了。

對於離婚後財產分割來講,這規定則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特別是當事人利用第三方擔保公司出具保函方式提供擔保,作用更為明顯。

三、明確部分婚姻家庭案件無需提供擔保。

《保全規定》規定出現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不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

顯然,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這些案件是比較明確的。但遭遇家庭暴力且有經濟困難的婚姻案件,在實務中得到法院認可的情況可能不多。畢竟同時證明家庭暴力和經濟困難本身十分困難。

四、可以利用財產保全制度查詢配偶名下財產。

當事人無法提供配偶財產線索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利用執行系統查詢配偶名下財產。

然而,《保全規定》又規定了:「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保全人財產信息,應當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財產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財產信息,也不得在財產保全、強制執行以外使用相關信息。」

可見,法院對被保全人財產信息應當保密。如果想讓法院提供財產信息,就必須申請保全時就列齊配偶名下的財產種類,只有將這些財產都列為被保全信息時,法院查封、凍結、扣押的時候才能提供這些財產清單。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情感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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