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因職務侵占罪被抓,你也可能犯同樣的錯


來源 / 周公觀娛(微信公眾號ID : zhougongguanyu)

作者 / 鄒星光


北京青年報記者昨日獲悉,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因涉王寶強離婚案相關問題於近日被警方抓獲,該消息也已經朝陽警方證實,這使得寶強離婚案又成了微博熱搜。但是,對於宋喆被抓這一事實,須得結合刑事方面的相關法律才能真正理解清楚,本期周公觀娛就結合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為您精準解讀「宋喆被抓」事件。

宋喆為何被抓:涉嫌職務侵占罪

「在舊社會,你這樣的是會被浸豬籠的」,對於宋喆,大多數人內心的呼聲可能都是這樣的。看到宋喆被抓,大多數人都會聚焦於宋喆與馬蓉的「通姦」行為,覺得「善惡終有報,天道有輪迴」,但有意思的是,這卻並非宋喆被抓的原因。

在現代社會,「通姦」行為原則上並不構成犯罪,甚至,「通姦」在民事法律中的侵權責任也早已被各國立法拋棄。在我國《刑法》中,通姦行為只有在構成「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或者達到「重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的程度,行為人才須承擔刑事責任。在宋喆的案子中,其與馬蓉的上百次開房行為並不觸及刑法。

根據朝陽警方的情況通報,「該工作室總經理宋某等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給工作室的業務款佔為己有」,而這正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關於「職務侵占罪」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所謂「職務侵占罪」實際上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罪」,它的行為主體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也即非國家工作人員。

在行為主體方面,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藝人影視工作室並未登記註冊為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那麼儘管其對外宣稱「工作室」,經紀人將業務款據為己有的行為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其行為屬於對藝人個人財產權之侵害,只構成「侵占罪」,因為職務侵佔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單位職員。在此案中,王寶強的工作室是公司形式,宋喆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殊身份要件。

在行為方式方面,這裡的「侵佔」,不僅包括狹義的「侵佔」(將有權佔有的財產據為己有),還包括竊取、騙取,並且要求這種侵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系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務的便利條件。

「被抓」的準確解讀:刑事拘留而非逮捕

北青的報道中僅提及宋喆「被警方抓獲」,朝陽警方進一步明確為「刑事拘留」。

與「抓獲」一詞含義最接近的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兩種。在宋喆這個案子中,適用的強制措施是拘留,這是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適用的一類強制措施。逮捕則與拘留不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逮捕,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因此,在宋喆案中,原則上,朝陽警方應當在9月15日之前決定是否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宋喆,至遲不超過9月19日,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9月26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周公有話

從宋喆的事情上,我們會發現一件有趣的樣態,這是一個對搶別人老婆很寬容,但卻很難容忍拿別人錢的社會。當然,另一方面,一個對家庭不忠誠的人,我們也很難期待他對組織履行忠實義務。

此外,我們常常在合同法的框架下討論藝人與經紀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配置問題,但隨著演藝經紀業務的逐步規範化、規模化,就不能忽視將其間的問題納入組織關係或者組織法的框架下去考察。

簡單來說,經紀人的行為可能不再只是對藝人權利之侵害,還可能構成對組織體(比如公司)權益的侵犯或者對組織規則的違反。宋喆之所以被刑事拘留,就是因為其行為直接侵害了單位的財產利益,其對於王寶強利益的侵害,從法律角度看其實是間接的。除了職務犯罪以外,藝人經紀人(尤其是在被聘用為藝人工作室的高管的情況下)其更可能違反的是公司法以及其他組織法所規定的強制性規則。

同時,藝人一旦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作室,其公司資產就獨立於藝人的個人資產,藝人或其家屬僅持有股份,公司的資產在法律上屬於公司所有,並不是藝人或其家屬的個人財產。有的藝人或家屬將公司當做自己家裡的提款機,這種做法危害相當大,可能會導致公司與個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極端情況下,如果藝人家屬或經紀人系公司的職員,也把公司當作錢袋子,還會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因此,藝人家屬或他的經紀人,一不小心,或許會和宋喆一樣涉嫌同樣的罪名。

因此,隨著藝人個人工作室的逐步規範化,為之提供服務的娛樂法律師也應當注重在公司治理方面進行合規審查。

「周公觀娛」,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俊武率領的律師團隊傾力出品。「周公團隊」主要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業務,在文化娛樂影視領域有著豐富經驗,是中國最專業的娛樂法團隊之一。聯繫方式:zhou_junwu@jtnfa.com

(編輯:米新磊)


推薦閱讀:

王寶強離婚,有些人腦子裡的屎是如何形成的?
關於魏忠賢公公與網紅芒果松布爾的兩首詩
如何看馬蓉在樂視體育股權凍結,這個馬容真是王寶強前妻嗎?
和女友因為王寶強馬蓉事件吵架了,誰有問題?

TAG:娱乐法 | 王宝强马蓉离婚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