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拘留,談談看法吧。

據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 9月13日21點51分通報:朝陽警方依法受理,經過調查取證,於2017年9月12日,對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宋某(男,34歲,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過程中。

王寶強與馬蓉婚變一事自從去年八月爆發以來,歷經多次風波。本來已經逐漸沉寂,按部就班走著程序,沒想到突然又因為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再度火爆起來,而且風頭一時無兩。果然還是明星的八卦最惹眼,憋了這麼久大招iPhone8昨天晚上就哭暈在廁所,到現在都沒緩過勁來。

閑話少敘,既然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那麼少不了對這一問題進行一番探討。

一、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不會是因為大家熱議的侵佔王寶強的財產,而是因為他作為公司總經理和股東侵佔了王寶強公司或者工作室等單位的資產

這兩者是有著本質區別的。很多人都會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誰開的公司,資產就是屬於誰的。其實不然,公司作為一個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公司的資產就是公司的資產,而不屬於哪一個個人所有。職務侵占罪侵害的客體是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所以其構成要件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司、企業的股東或者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公司資產歸自己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也就是說,只有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單位資產的,才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經紀人應該是明星對外承接商業活動的代理人,作為王寶強的經紀人的宋喆不是哪一個單位的工作人員,即使他以經紀人的便利條件侵害了王寶強的個人資產,也只是侵害王寶強個人財產的侵權行為。如果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涉嫌的罪名依據其行為類型可能構成侵佔,盜竊或者詐騙等犯罪,但絕不會涉嫌職務侵占罪。

二、馬蓉也是有可能成立職務侵占罪的

一是馬蓉自身可能構成該罪行為犯。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雖然是特殊主體,但其主體身份的限制相較於公職犯罪寬泛得多。一般只要具有身份或職務上的便利的人均可能構成該罪。比如張明楷先生在《刑法學》一書中就強調「本罪主體不能採用身份說,只要行為人事實上在從事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員工所從事的事務,原則上就應認定為本罪的行為犯。」所以如果馬蓉自己有侵佔公司資產的行為的話,構成職務侵占罪實行犯是沒有問題的。

二是馬蓉可能與宋喆構成共犯。基於馬蓉與宋喆之間的特殊關係,如果馬蓉夥同宋喆,雙方共同商議,利用宋喆職務便利轉移、侵吞公司財產,兩人是可能共同構成職務侵占罪的。職務侵占罪不屬於自訴犯罪,如果司法機關在調查宋喆案件過程當中發現馬蓉牽涉其中,是可以啟動對馬蓉立案偵查的司法程序的。

三、犯罪金額直接關係到對宋喆的量刑

兩高《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明確規定,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和巨大的標準是比照貪賄犯罪的數額較大和巨大標準來的。貪賄犯罪數額較大標準為三萬元,職務侵占罪標準是其兩倍,為六萬元。貪賄犯罪數額巨大標準為二十萬元,職務侵占罪標準是其五倍,為一百萬元。

之前有爆料王寶強年收入兩千多萬元,按照各方在婚變過程中撕逼時的狀態以及外界對王寶強資產的估計,一百萬對這個案件來說應該不是什麼難以逾越的鴻溝。

如果最終認定宋喆職務侵佔單位資產超過一百萬元,法院應會在五年以上對其量刑,在沒有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有期徒刑最長是十五年。所以宋喆有可能在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區間量刑。這麼大的量刑區間,辯護空間肯定是有的,不管宋喆的辯護律師是誰,真心期待他的表現。

最後,寶寶不哭,站起來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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