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3.5.1:確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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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所寫的讀書筆記,參考了許多其他方法論的書,具體書單參考程嘯博士推薦的書單;也以自己閱讀的判例作為例子,還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內容可以比之前那幾節的要多一些。讀者小夥伴,要耐心,要耐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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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的法條,在邏輯上指的是,如果具體案件事實符合構成要件的要求,則應當賦予該案件事實以相應的法律效果,即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因此,如果要知道某一案件事實會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則應當審視該案件事實符合哪個法條的構成要件。並採取下述三段論的方法來推導出法律效果:

如果任何一個案件事實符合構成要件T,則應當賦予其法律效果R(大前提)。

特定案件事實S符合T的構成(小前提)。

賦予S法律效果R(結論)。

可以以更加簡潔的形式表達為:

T→R(對T的每個事例都賦予法律效果R)

S=T(特定案件事實S符合構成要件T)

S→R(對特定案件S賦予法律效果R)

這就是「確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論法」。其中,大前提是完全性法條;小前提是指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把某個具體的案件事實視為一個事例,把它的要素歸屬到法條的每一個構成要件之下;結論是指對該案件事實應當賦予該法條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在具體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於案件的事實在內心中都有真實的認識,雖然在很多情況下經過證據規則而固定下來的證據不能百分之百地還原客觀事實,但這是證據法的問題,我們暫且不談。法官在雙方提交的證據的基礎上並藉助證明責任的事實推定,對於案件在法律上的事實也有了清晰的認識,此時最關鍵的工作便在於,在特定的案件事實固定下來之後,到底要針對哪個完全法條的構成要件進行比對。王澤鑒教授《民法思維》第四章請求權基礎部分,揭示了一個請求權基礎也就是法律規範的檢查順序,可供借鑒:契約上請求權,無權代理等類似契約關係上請求權,無因管理上請求權,物權關係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他請求權。王澤鑒教授對該理論頗為重視,至今依然對大陸民法將無因管理的條文編排在不當得利之前而耿耿於懷,但殊不知,大陸的民法典制定之時可能壓根沒有考慮過請求權基礎檢查的問題,何來體例編排上的此類考量。

但實際的案件遠遠不是那麼簡單,在案件進程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越來越豐富,對方當事人發表的質證意見越來越犀利,法官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會發生變化,如此,在法律邏輯上需要比對的法律規範也發生了變化。在規範變化的情況下,為了支持原告或者駁回原告的訴請,法官需要針對新的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進行比對,案件審理的思路就會發生大的改變,進而會影響到當事人在後續審理過程中所要提交的證據的狀況。雖然邏輯上很清晰,無非是比對案件事實和構成要件,但在實際案件中,法官總得在案件事實和法律規範之間來回穿梭。如上面所言,案件基礎事實決定了法律規範的選擇,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所有方面,所以,對於案件基礎事實的定性,對一個案件最核心的工作。

比如,在「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新萬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重慶高院在法院說理的開篇即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性質進行了分析:原被告主張的法律關係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關係,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以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為構成要件。本案中,對於雙方在金三峽花園項目開發中的利益分配與風險承擔,《聯合開發協議》並未作出明確約定,而是由《補充協議》進行了規定。從《補充協議》第4條、第5條確定的權利義務來看,在項目開發中,索特公司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土地,並對新萬基公司的開發行為予以配合,取得的利益則包括獲得10360萬元 (37萬元/畝×280畝)的價款,以及價值3100萬元的辦公大樓改造,索特公司並不承擔項目的經營風險。因此,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不具備共擔風險這一要件,在法律性質上不屬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從該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來看,索特公司在提供該宗地的使用權之後,獲得固定金額的對價,其實質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即索特公司是土地轉讓人,新萬基公司是受讓人。

以上描述的只是一種最為簡單的情況。同一生活事實有時候可能符合不同的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比如,產品瑕疵致損的案件,即同時滿足違約和侵權的構成要件,並且都產生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同一案件事實,可以通過不同的法律規範獲得相同的法律後果(在損害賠償責任這個層面的法律後果,當然,違約的損害賠償和侵權的損害賠償存在一定的差異)。這就意味著,某一案件事實不能歸入到特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但並不必然導致對於該類型的法律後果的絕對否定。所以,如果要否定某一法律後果,法官必須確定,該案件事實與可能推論出該法律後果的任何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均不能契合。

法律經常規定有限制性的規範,通常表現為「但……的除外」,國內一般稱之為但書條款。通常用於排除法律規範對於那些不應適用特定法律效果的情形。在邏輯上,只有將限制性規範與一般規範統籌考量,才能得到完全性法條。針對此類條款,首先得審查案件事實是否符合一般規範的構成要件,更得確定該案件事實不屬於限制性規範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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