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助貸模式:業務邊界與政策展望
一、助貸機構現狀
方興未艾的助貸業務,正不斷擴大業務邊界。在消費金融領域,小貸公司、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眾多非持牌機構,都在加入助貸機構大軍;而助貸業務的資金方,也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向網貸行業擴散。
根據麻袋理財研究院定義:「助貸業務是指助貸機構利用自身掌握的獲客、風控及貸後管理優勢,向資金方(包括網貸、消費金融公司、小貸、銀行、信託等)推薦借款人,並獲取相關服務費的業務。與借款人自己去傳統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相比,通過助貸機構可以縮短申請時間、提高通過率、快速獲取貸款。
助貸機構偏愛城商行、民營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資金方。主要原因在於後者的資金相對較便宜,如有用分期與廣東華興銀行、讀秒與新網銀行、2345貸款王與中銀消費金融,薩摩耶金服與包商銀行等。
持牌金融機構的資金雖然便宜,但受到監管政策影響,資金供應並不穩定,資金成本也不斷波動。這時候,助貸機構同時尋找網貸平台作為資金來源,這個趨勢也越來越明顯。
然而,2016年8月24日網貸監管細則出台後,助貸機構與網貸平台的合作模式,被迫從債權轉讓模式變為推薦借款客戶收取服務費的助貸模式,包括你我貸(嘉銀金科)與隨手記、第一車貸與銅板街、挖財與美利金融等。
二、債權轉讓模式與助貸模式的區別
資金方的錢是否經過合作方賬戶,是債權轉讓模式和助貸模式最大的區別。助貸模式下助貸機構僅僅收取服務費,資金並不經過助貸機構的銀行賬戶;而債權轉讓模式是合作方先行以自有資金放款給借款人形成債權,然後將債權轉讓給資金方,如金融機構、網貸平台的出借人等。
三、資金方為什麼偏愛助貸模式?
(1)隔離風險——資金不經過合作方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資金安全永遠擺在第一位。因此,為了做到資金安全,隔離風險是必須的。
但是,從上圖可知,網貸監管細則出台之前,部分網貸平台與助貸機構通過債權轉讓模式進行合作,資金必須經過合作方,這就無法規避合作方(助貸機構)本身的風險。
對於資金方而言,不管是四大的審計報告,還是自有的風控團隊去盡職調查,都只能排除已經存在的風險,對於合作機構未來的經營風險無法規避。一旦合作機構發生危機,特別是破產,一切賬戶都會被銀行凍結,這對資金方來說是無法承受的損失。
因此,隔離風險成為金融機構資金安全的首要條件。在隔離風險方面,助貸模式就是一個很不錯的選擇。
助貸模式下,助貸機構主要負責借款人獲取、信息審核、貸後催收,不觸碰資金。因此,即使助貸機構經營不善無法維持運營,對於資金方來說,也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追償剩餘借款,助貸機構的破產對資金方影響相對較小。
此外,部分銀行還會與助貸機構簽訂兜底協議。具體而言,是助貸機構先向銀行繳納一筆保證金,銀行在此基礎上提供10-20倍槓桿資金用於放貸。若助貸業務出現逾期或壞賬,銀行則從保證金計提。
(2)政策限制
一般助貸機構不具備放貸資質。如2015年9月,瀋陽中級人民法院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為企業主要經濟來源的,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此外,據麻袋理財研究院了解,目前小貸公司槓桿倍數最高不超過3倍,從金融機構融資不能超過凈資本的50%。也就是說,註冊資本1億元的小貸公司,最多只能放貸3億,從銀行等途徑融資不超過0.5億元。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餘額不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非持牌機構沒有放貸資質、網貸平台不接受合作方債權轉讓、小貸機構受到桿杠率限制——種種原因促使資產方與資金方合作使用助貸模式。
(3)分工合作,優勢互補
對於城商行來說,雖然手握大量資金,但是由於經營區域限制,最高貸款利率限制,而且對借款人要求較高,導致無法獲取足夠多的借款客戶。
正如美利金融首席風控官鄭維熙所說:「諸多借款用戶的資信情況,在傳統金融機構的定價下,幾乎找不到對應的貸款及服務。」
因此,銀行等資金方與助貸機構合作,由助貸機構分擔部分運營成本(獲客成本、壞賬損失、貸後催收等),可以較好的實現優勢互補。
四、助貸模式也在升級
助貸機構主要是針對小微企業和個人提供助貸服務,申請人提交資料由助貸機構進行前期風控,然後提交資金方審核。
小額分散的資產特點和審核流程,使得資金方往往要求助貸機構進行系統對接,這就意味著助貸機構前期投入比較大,在資金方授信不足的情況下,助貸機構的合作成本比較高。
因此,部分機構開始嘗試藉助信託公司通道,成立單一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給借款人放款,然後發行ABS或者私募基金,再將金融資產賣給高凈值客戶、金融機構或者其他資金方。
該模式最大的優勢是與銀行、券商等資金方合作相對簡單,只需要找一家信託公司進行系統對接即可,不需要與每家資金方都進行系統對接。
五、總結與展望
傳統金融機構為優質客戶服務,缺乏服務次級群體的能力和意願,助貸機構因此得以發揮作用。
助貸機構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有的放矢,更好的為銀行等資金方尋找到合適的貸款客戶,同時解決借款人資金需求,稱得上是普惠金融的踐行者。
此外,與民間借貸不同,能夠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的助貸機構,均是經過嚴格審核的、擁有較好的風控實力、品牌影響力的機構,客戶通過這個渠道獲取借款遠遠好於從一些不正規的機構申請借款。
但是,目前助貸行業也和兩年前的網貸一樣,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導和監管措施,這也導致整個行業魚龍混雜,風險隱患不斷積聚。
銀監會在6月底下發《民營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於民營銀行與助貸機構合作,要求採取有針對性的風險防控措施。
網貸行業的監管政策正在不斷收緊,優勝劣汰的趨勢有利於保護投資人。而助貸行業的規範政策料將陸續出台,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借款人,更好為普惠金融的政策目標服務。
麻袋理財研究院建議,部分非持牌機構從事助貸業務,,可以嘗試獲取一些類金融機構牌照,如融資擔保、互聯網小貸、融資租賃等,從而在與傳統金融機構資金方合作時,減少監管政策風險。(本文由麻袋理財研究院授權發表,轉載請聯繫微信公眾號:麻袋理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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