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最怕你知道的幾件事
老闆最怕你知道的幾件事
我在知乎混了十幾天,回答了很多知友的提問,可是從昨天開始,一提交答案就出現你回答的過於頻繁,已達到了每日的上限,還有上限,頓時懵逼了 。我在知乎上搜索了類似的題,有的知友說知乎要的不是數量,是質量。
數量跟質量必然矛盾嗎?你看過我的答案嗎?以數量定質量豈不是把又有數量又有質量的拒之門外了!
言歸正卷,我是一個勞動仲裁員,所以擅長勞動爭議的解決,自然我回答的問題都是有關勞動爭議的,可能是回答的問題種類太單一了,但我只會這個,我要對我的回答負責任。
哈哈,我回答了有20幾個問題,都是有關欠薪,沒簽書面合同,沒交社會保險,各種逼勞動者辭職,不給經濟補償等等,歸根結底還是我們對勞動相關法律的不了解導致的,老闆嚇唬兩句就慫了,他(她)還有法大啊!所以我這篇文章初衷是想把有關勞動合同法中的乾貨提煉出來,希望看過的朋友們,在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找到有效的解決途徑,開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所以排除了個人用工的情況)。那哪些單位和勞動者成立的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呢,正著不好記,我們反著記,你知道了哪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其他都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就好了,(天才!逆向思維,哈)。
不屬於《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的有哪些
1、國家機關與公務員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
2、按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形成的關係
3、軍隊與現役軍人之間形成的關係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業勞動者之間形成的關係
5、僱主與家庭保姆之間形成的僱傭關係
公務員和參公你看《公務員法》去。部隊有部隊的規定(這裡邊有個例外,部隊中聘用制文職是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
農村合作社和社員之間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自己雇個保姆(這屬於個人用工),勞動合同法也不管。以上五種受其他相關法律調整。剩下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從勞動者的角度而言,應當是達到法定年齡、(16歲)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取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童工: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主體問題搞定。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應該和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但考慮到有的有些用人單位可能一次性招聘人員很多或者其他實際情況,給了一個月的寬限期。
那有人保證會問,「那就是不跟你簽書面的咋整,我就這種情況」,沒簽好,沒簽棒,往下看:
為解決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拍偏低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如下措施:
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唯一合法形式,不承認口頭勞動合同,達成口頭勞動協議的,視為尚未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關係一經建立,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裡也就是說最多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果在一年之前補簽了勞動合同那雙倍工資到補簽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好不好、棒不棒,「那我就是不跟用人單位簽」 ,你別耍這小聰明,你不簽單位可以提出跟你解除勞動合同。醒醒吧。
隨之而來的有一個問題,如果沒簽書面勞動合同,產生糾紛了,你要證明雖然沒簽書面合同,但是我跟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哪些證件能證明呢,下看: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不限於這幾種只要能證明你和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就行。
勞動合同的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是按的勞動
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上三種勞動合同勞動合同。
從字面上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是最牛逼,就是老百姓說的正式工吧,其實勞動法實施以後,從法律層面上來講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存在了,在法律上你們都是勞動者,是同工同酬的,也是要交社保的,不用看扁自己是「臨時工」,那有人會說我就是臨時工,我單位都沒給我交社保,怎麼沒區別,艹那不是你是「臨時工」,是你單位違法了,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給勞動者交社保,什麼正事的臨時的,別拿那些過氣的理論跟我玩文字遊戲,你交不交,不交我告你。當你符合法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單位就應當跟你簽,沒啥說的。
即使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你有毛病一樣開你,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沒毛病,也不能說開就開,明白了嗎,摒棄「臨時工」的思想吧,害死人啊。
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必須跟你簽無規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簡單記就是「10」、「10+10」、「2+1」其中注意連續工作滿十年,不能中斷。訂立合同的次數以2008年1月1日之後計算,2008年之前已經訂立了10次勞動合同也沒用,因為《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這兩條是規定勞動者有過錯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以上這些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那是不是,缺一個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呢,不是,其實理論上講,只要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工作內容,勞動合同就成立,因為勞動合同法中另有規定,報酬沒有約定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按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不明的,按同工同酬。勞動標準也是,勞動標準約定不明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按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不明的,按國家標準。
試用期
試用期問題,也是經常出現問題的地方,也常常別人忽視,看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照你的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的合法嗎?
「不合法,我tm簽的是兩年的,規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多出來的試用期怎麼整,我也履行完了。」沒事,履行完了好,履行完了棒,下看:
違法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你可以要求轉正之後的工資作為賠償,也就是超過的那些日子,你可以得到雙倍的工資。
試用期工資
首先,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其次,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低於兩者中較低的就行)
低了,怎麼辦?補足差額唄,不行告你,牛逼!
放大招了啊,放大招了,
放大招之前,先弄懂兩個概念
違約金
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記住只有兩種情況,只有兩種,只有兩種,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解釋:單位花了5萬,給你送國外深造去了,送你之前約定了,送你去行,花錢也行,但你得在單位干5年,你說行,
從國外回來了,你幹了兩年,你感覺你牛逼了,你行了,你想跳槽了,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就可以要你3萬的違約金,懂了嗎?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釋:你來單位了,單位這點商業秘密你都知道了,單位說你得保密啊,你離職之後也不能說啊,你不幹了,我給你錢,你不能去跟我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上班,他們知道我的秘密咋辦,你說行,勞動合同解除了,你不僅去和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上班,而且還瞎比比,啥秘密都禿嚕出去,你就要給單位賠錢。(這裡注意,敬業限制是有年限規定的,不得超過2年,要是保守秘密一輩子,還讓人活不了)
在有一個什麼叫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就是在有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要給你經濟補償的,先了解一下,經濟補償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會算沒啊,沒會!再看一遍。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大招放完了,我相信你一定是一臉的懵逼外加看不下去吧,沒關係,這裡包含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情形,都留著,發生實際糾紛就對號入座,總比你有事激惱翻書強,還不知道看哪頁,這裡還要提一點就是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沒出現以上大招中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而用人單位還把你給開除了,開除了好,開除了棒),這時候你就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了。
累成狗了,這些都是我一天完成的,這些都是我們在實際中經常會遇的勞動糾紛,勞動合同法還有很多內容沒有包含其中,也有很多細節沒有提到,還是回到寫作的初衷,只是想幫助大家能了解一些勞動法方面的知識,別再讓你的老闆給糊弄了,累成狗,我不怕,就怕累成狗你都不看。哈哈哈!
解決勞動爭議的流程:
簡單說一下流程,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首先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基本沒啥吊用,能協商明白就沒爭議了),也可以找基層或者單位的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也是沒啥吊用),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這裡需要大家注意勞動仲裁是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就是說只有勞動仲裁了,對裁決或調解不服,才可以上法院去告,明白了嗎?而且勞動仲裁是有仲裁時效的,必須在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你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一定注意時效問題。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跟我聯繫,也希望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我會繼續努力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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