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法律小常識,可以在婚姻中保護你
一、離婚方式問題
1. 離婚有哪幾種方式?
答: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
2. 去民政局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的效果是一樣的嗎?
答:在民政局離婚可以領取離婚證,在法院調解離婚領取的是《民事調解書》,同樣達到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分割和處理撫養權問題。
唯一不同的是,離婚後如果一方違反當初的約定,在民政局離婚的當事人要起訴法院獲得生效判決後,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法院調解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二、離婚條件問題
1.什麼情況下法院會判離婚?
答:出現離婚的法定理由,法院會判離婚。其它情形,法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②第二次起訴離婚(部分地區如天津要三次起訴離婚,特殊情形如一方重病等也並非二次起訴離婚就判離);
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較長;
④一方被宣告失蹤;
⑤一方出軌(非重婚和同居),情節較嚴重;
⑥證實一方同性戀
2. 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什麼?
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3. 沒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訴離婚是否會判離婚?
答:具有以下情形,有機會獲得法院判決離婚。
①第二次起訴離婚(部分地區如天津要三次起訴離婚,特殊情形如一方重病等也並非二次起訴離婚就判離);
②一方被判刑,刑期較長;
③一方被宣告失蹤;
④一方出軌(非重婚和同居),情節較嚴重;
⑤證實一方同性戀或性無能。
4. 對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訴離婚?
答:可以。建議先去公安機關人口失蹤,再憑人口失蹤的報案記錄起訴。法院將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相關文書。
5. 女方在懷孕期、哺乳期或流產,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答:在懷孕期、分娩後一年內或流產半年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但女方可以起訴。
離婚管轄問題
1、 離婚訴訟一般由哪個法院管轄?
答: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單方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則由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2. 一方(中國公民)外出打工,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另一方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外出打工一方起訴離婚,應在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
3. 雙方(中國公民)均外出打工,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首先看雙方離開戶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沒有,則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如已經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訴時,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如起訴時,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
4. 一方(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由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5. 雙方(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原則上在定居國起訴。
除非定居國不受理(以必須在中國起訴為由),可以在中國起訴。
分兩種情形:
如在國內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戶籍所在地或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6. 雙方(中國公民)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7. 雙方均取得外籍,能否在中國起訴?
答:雙方均在中國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轄;
一方在中國定居,則由定居地法院管轄。
8. 雙方(中國公民)均定居外國且已經離婚,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應到哪個法院起訴?
答:在財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另一方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在原告戶籍所在地起訴,如原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經常居住地起訴。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10.雙方均被監禁,應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答:原則上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如被告已經被監禁一年以上,則由監禁地法院管轄。
三、離婚訴訟期限類問題
1、 離婚訴訟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答:一審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
2.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多久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答:6個月。
四、撫養權問題
1. 孩子兩周歲以下,撫養權歸誰?
答:一般由女方撫養。
2. 孩子十周歲以上,法院如何認定撫養權?
答:法院主要根據孩子的意願進行判決,但一方有吸毒、家暴、傳染病等不適宜照顧孩子的除外。
3. 孩子在兩周歲至十周歲之間,法院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主要考慮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健康成長。
主要看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比較多,是否形成依賴;
當事人是否有較為充足的時間照顧小孩;
當事人是否有婚外情等道德問題;當事人的收入情況;
當事人是否絕育等。
4. 法院如何確定撫養費?
答: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況等因素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 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嗎?
答:一般不可以。
6. 離婚後撫養費是否可以要求增加?
答:可以。但需要提供以往確定的撫養費不足以支付當前孩子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相關證據。
7. 離婚後是否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答:可以。如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撫養條件出現較大變化,另一方可以申請變更。
五、彩禮問題
1、 什麼是彩禮?
答:彩禮是指根據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對方的聘禮、嫁妝等。
2. 結婚不成彩禮是否需要返還?
答: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 結婚不久就離婚,彩禮是否返還?
答:一般不可以要求返還,但因支付彩禮導致婚後生活困難的除外。
這裡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六、家庭暴力問題
1、 遇到家庭暴力該怎麼處理?
答:一定要及時報警和就診,報警記錄和病歷都是將來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其次,可以向當地居委會、婦聯、親友求助。
根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居委會、婦聯、派出所均有義務保護受害者。
一旦報警,派出所必須出警並進行調查。
2. 能否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答:可以。
3. 人身保護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下保護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 向哪個法院申請人身保護?
答: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 什麼時候可以申請人身保護措施?
答: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起訴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6. 申請人身保護措施需要什麼條件?
答: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申請人是受害人(特殊情況可由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
第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四,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
七、軍人離婚問題
1、 一方是軍人的離婚案件由什麼法院受理?
答:雙方是軍人的,由軍事法院管理。
一方是軍人的,按一般的管轄規則確定,詳見第三點「離婚管轄問題」。
2. 一方是現役軍人,另一方要求離婚,是否需要軍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3. 如何認定軍人有重大過錯?
答:主要是指: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一方是現役軍人,另一方起訴離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隊單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隊單位開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八、財產分割問題
1、 什麼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 什麼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九、離婚房子怎麼分?
離婚時關於房產的常見法律問題總結
(一)婚前按揭買房婚後還貸的情形
1.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離婚時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於如何確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應得到的補償數額,目前多數法院採取的計算方式如下:
假設婚前貸款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單價是每平米15000元,面積80平方米。
首付款是36萬元,按揭貸款84萬元,貸款期限20年(240個月),則利息總計為603452.87元,還款總額為1443452.87元。如果採用等額還款的方式,月均還款6014.39元。雙方當事人婚後共同還貸三年(36個月),後訴訟離婚,離婚時房屋經評估價值400萬元。計算可知,購房者為購買該房總計支付18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價(房價款+利息)中所佔比例為(360000÷1803452.87×100%)19.96%,夫妻共同還貸216518.04元(6014.39×36),占房價款的12%(216518.04÷1803452.87×100%)。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則可以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所有,由其對另一半補償24萬元(400萬元×12%×1/2)。剩餘貸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購房者繼續償還。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司法實務處理因地區而有所不同。
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65條的規定,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買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尚未償還的房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二)婚後按揭買房婚後還貸的情形
婚後雙方共同按揭買房,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一般來說,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部分購房資金來源於登記方的父母或登記方的婚前存款,司法實務中處理有爭議。
(三)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房屋的情形
1.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該部分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如屬於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那麼在離婚時,應扣除該部分出資款後,再對房屋剩餘的價值進行分割。
2.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該出資視為對婚姻雙方的贈與,按房屋總價值進行分割,無需扣除父母的出資款。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在全額出資的情況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部分出資的情況下,該出資款究竟視為對雙方的贈與,還是個人贈與以及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存在爭議。
4.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在雙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該房屋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雙方父母只是部分出資,其餘房款由夫妻貸款或出資,司法處理存在爭議。
(四)婚前一方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的情形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五)小產權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承租公房的問題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小產權房,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政策,購買小產權房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但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2.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房改房,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房改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據政策購買房改房取得房屋產權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進行分割時,一般根據雙方的職工身份,將房屋判給與房改政策身份關係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付相當於該房屋市場價值一半的補償。
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對於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只有在購房滿五年才可以進行分割。
未滿五年的,如果必須分割,只能先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交納土地收益金等相關價款以取得房屋完全產權後,才能進行分割。
4.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可否主張繼續承租?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規定的解答》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在離婚時可以主張繼續承租公房: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六)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問題
1. 離婚時,已取得產權證的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由於宅基地房流轉困難,司法實踐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記方所有,並由取得房屋一方補償另一方相應價款。
2. 離婚時,未取得產權證的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關精神,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對當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沒有領取產權證的農村房屋的歸屬可以作出處理。
當事人請求對違法建築進行分割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建築物的使用或收益、殘值作出處理。
(七)一方婚前購房,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一方婚前房屋婚後加另一方名字的情形
1.以結婚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房屋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歸登記一方個人所有,離婚時對該房屋一般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一方婚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這種情況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3.一方婚前出資購房,婚後在產權登記證書上加另一方名字,房屋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房屋產權登記證書上加上另一方名字之後,該房屋就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八)一方婚前購買房屋婚後出租的租金問題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婚後用來出租,所得的租金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出租所得租金,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九)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情形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或者包括第三人的,房屋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答: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在實踐中通常是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這並不意味著房屋的真實產權人即為該未成年子女,而應考量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
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通常仍然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
婚後共同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包括第三人(未成年子女),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該房屋為這三人共有,在產權登記中未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產權登記包括第三人(非未成年子女),對於房屋一般需要另案起訴分割。
(十)房屋拆遷問題
1.一方婚內拆遷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系拆遷被安置人,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雙方都是被拆遷安置人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予以平均分割。
2.一方婚內拆遷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非拆遷被安置人,離婚時房屋怎麼處理?
答:對於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十、婚外情問題
1.一方出軌,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財產?
答:一方出軌,不是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的依據,但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可以得到一些照顧。
2. 一方出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
答:如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最高法最新頒布的典型案例中,單純出軌也可以主張賠償。)
3. 一方出軌,在什麼情況下構成重婚?
答: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4. 一方出軌,在什麼情況下構成同居?
答:同居一般要求雙方共同居住生活3個月以上(廣東省高級法院標準)。
本文首發於離婚大師(lihundashivip),一個說人話、有深度的原創婚姻法律+情感公眾號,轉載請聯繫授權。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離婚大師公號創辦人,著名家事律師,廣東電視台、廣州電視台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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