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事實認識錯誤這麼簡單,有什麼學不會的?
簡單4步,學會事實認識錯誤,學不會你打我。
PS:本文一共1881字,閱讀完大概需要5分鐘,你數一下對不對。
?司考中的事實認識錯誤有多重要?
司法考試中直接涉及到的分值約6~7分,前兩年甚至還考過10多分的主觀大題。並且,作為刑法重要的基礎理論,間接涉及到的分值更多,不學你試試?
?這個知識點有多難?
刑法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兩大類,學界有兩種不同的理論,考試中的得分率較低。而且司考中相關問題考查難度逐漸增加,導致這個知識點如此妖嬈,引無數學霸學渣盡折腰。
上車吧,跟著深藍過一遍,搞定它。
當然,只用眼睛掃一遍可不行,神仙也幫不了你。如果你都懶得過一遍腦子,還是出門右轉放棄司考吧。
事實認識錯誤到底是啥意思?
就是行為人主觀上的想像與客觀上的事實不一致。
舉個栗子,馬雲本來想偷個手機,結果偷出來發現是塊手錶,這就屬於事實認識錯誤。
因為手錶和手機都屬於盜竊罪的範圍,我們把這種沒有超出同一個罪名範圍的,叫做具體事實認識錯誤。
如果馬雲想偷個手機,結果偷出來發現是一把槍;因為盜竊罪和盜竊槍支罪是兩個罪,我們把這種超出了同一個罪名範圍的,叫做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那麼,這兩種認識錯誤的理論具體是什麼,考試做題的時候遇到了,怎麼搞?
不廢話,看圖:
深藍詳細道來之前,先給你劃兩個重點
不好意思劃錯了,真正的重點是以下這個:
「司考想拿分,你要重點搞定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打擊(方法)錯誤的理論。」
具體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兩種
1.對象錯誤
對象錯誤很簡單,就是犯罪的時候認錯了對象。
比如說,王健林本來想殺馬雲,結果認錯人,把馬化騰給幹掉了。
那麼問題來了,對老王該怎麼定罪呢?
很簡單,因為小云云和小騰騰都是人,都屬於故意殺人罪的對象。
不管老王以為這個人是叫小云云也好,叫小騰騰也好,叫小嶽嶽也好,他主觀上是故意要把這個人「neng死」,客觀上也確實把這個人「neng死」了,那麼他對這個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無論是根據刑法中的「具體符合說」還是「法定符合說」,老王都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等一下,「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是什麼意思?
等我說到打擊錯誤,你就知道了。
2.打擊錯誤
又叫「方法錯誤」,就像是「箭矢的偏離」。
王健林瞄準了馬雲,雖然沒認錯人,但是槍法太爛,結果射中了旁邊的馬化騰。
對於這樣的情況,刑法上有兩種學說:
?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所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同一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只重視法益的性質,不重視法益主體的區別。
也就是說,老王預想的是幹掉馬雲,實際上幹掉了馬化騰,雖然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但兩者的性質是一樣的,都屬於故意殺人罪中侵害的對象——人的生命權,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
所以,老王就對馬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馬化騰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具體符合說:行為人所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內相一致,並且對象主體沒有變化,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重視法益主體的區別。
所以,老王對馬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馬化騰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考試中,兩種學說都要掌握,通說採用法定符合說。
抽象事實認識錯誤
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對象錯誤。
比如馬雲把一隻狗當做一個人殺死了,故意殺人和殺狗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
?兩個罪沒有法條競合關係時:如錯馬雲把一隻狗當作人殺死了,他計劃的犯罪(故意殺人)成立未遂;他實際上的侵害(殺死了一隻狗)屬於過失。
?兩個罪有法條競合關係時:輕罪成立既遂。
比如馬雲本來計劃一個手機,結果偷出來發現是一把槍。
盜竊罪和盜竊槍支罪雖然不屬於同一犯罪構成,但這兩個最有法條競合關係:前者是輕罪,後者是重罪。
所以,馬雲構成盜竊罪的既遂,對盜竊槍支罪是過失,不構成盜竊槍支罪。
現在趁熱記一下考試重點
打擊錯誤:
又叫「方法錯誤」,就像是「箭矢的偏離」。王健林瞄準了馬雲,但是槍法太爛,結果射中了馬化騰。
對於這樣的情況,刑法上有兩種學說:
1.法定符合說:行為人所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同一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只重視法益的性質,不重視法益主體的區別。
也就是說,老王預想的是幹掉馬雲,實際上幹掉了馬化騰,雖然是兩個個不同的主體,但兩者的性質是一樣的,都屬於故意殺人罪中侵害的對象——人的生命權,在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範圍內是一致的。
所以,老王就對馬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馬化騰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2.具體符合說:行為人所預想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同一犯罪構成的範圍內一致,並且對象主體也一致,才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重視法益主體的區別。
所以,老王對馬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馬化騰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小測試
(改編自刑法真題,學完這個知識點,能不能超過大部分考生,你做一下試試。)
甲與乙因情生仇。一日黃昏,甲持鋤頭路過乙家院子,見甲妻正在院內與一男子說話,誤以為是乙,舉鋤就打,對方重傷倒地後才發現認錯了,原來被打的人是乙的哥哥。關於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單選)
A.甲的行為屬於對象錯誤
B.甲的行為屬予打擊錯誤
C.根據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成立故意傷害罪,對乙哥哥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
D.甲的行為不存在任何認識錯誤,理所當然成立故意傷害罪
有話問深藍
?能不能保證我完全徹底地掌握知識,能不能保證做題100%正確?
我能保證你無論基礎如何,都能對這個知識點有清晰的了解,一般的相關真題基本能得分。這對司法考試來說已經很足夠了,如果你對絕大部分知識點掌握到這個程度,通過司考基本沒難度。我們是應考,不是鑽牛角尖,再搗亂我打你哦。
?馬云為什麼這麼在刑法界這麼活躍?
不知道。我爹的事情,我這個做晚輩的也不好過問。
?你講的好有道理,但我沒關注深藍,學不到這麼多生動易懂的法律知識怎麼辦?
對不起,我們很小氣,只想把最多的精力和資源留給我們自己人。
——點一下我的頭像,關注我不就行了嘛小傻瓜~
?小測試的答案是什麼呀?
不告訴你,把你的答案發到評論里試試。
這篇文章屬於通俗易懂的基礎講解。普通考友只有真的理解了基礎概念,才能逐步掌握進階知識。
*本文由深藍司考原創,抄襲必究,必究,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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