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南京南站候車室猥褻女童案談刑法237條

據報道,8月12日晚7時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發生一起涉嫌猥褻女童案件。南京鐵路警方經過偵查,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抓獲。經調查,其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監控視頻顯示,段某某父母看見了兒子的犯罪行為,但並未制止,可見段某某的行為不是第一次了),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將強制猥褻的對象擴大,以前受害者只包括14周歲以下兒童(男、女童)和14周歲以上女性,不包括14歲以上的男性,修正案通過後, 強制猥褻14周歲以上男性同樣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回到本案,可以看出,此案完全符合強制猥褻的構成要件,而且情節特別惡劣,一是在公共場合,二是被猥褻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女童。至於雙方是否兄妹關係(收養),並不是從輕(減輕)對段某某的處罰應考慮之情節。並且這類案子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不易為外人發現,所以更應該依法處罰,以顯法律威嚴。

另外談兩個與本案相關的話題,第一,關於監護權的問題,可以確定,段某某對收養的妹妹進行猥褻應不是第一次了,其父母知情,這樣的父母真的不配收養孩子,他們的監護權應該剝奪。對監護權的剝奪,對受害未成年人的安排,相關機關應出台更詳細、更容易操作的方案來解決實際問題。第二,有文章在引用律師觀點(見下圖)時說, 強制猥褻案,受害者若是八歲以下,系公訴案件,若受害者在八歲以上,就系自訴案件,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會對公眾造成誤導,希望予以更正,刑法第237條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屬於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有義務進行立案查處,否則就是瀆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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