島上要聞(7/3)島上再添一死囚
本案發生於4年前,當時20歲的黃麟凱在軍中服役時,女友王女對其提分手,後來又發現黃麟凱以女友託其保管的提款卡,擅自提領女友於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新台幣20萬元。於是偕其母,姊向黃麟凱之父母聲討。讓黃麟凱陷入母子關係緊張之壓力及憤怒。在債務協商不成情況下,覺得自己顏面大損,所以在2013年10月1 日下午4 時許,變裝潛入王女住處,埋伏等候王女下班返家。然而在行經王母房門口的時候,被王母發覺,黃麟凱乃臨時起意,壓制王母,以他所攜帶的童軍繩1 條勒斃王母。並繼續埋伏在廚房內等待王女返家。
下午5 時20分許,王女下班返回住處正想要走入自己房間的時候,黃麟凱尾隨進入,先以在屋內取得之長褲罩住王女頭部,徒手制伏王女,喝令王女趴在床上,以上面提到勒斃王母之童軍繩反綁王女雙手,再將住處大門反鎖。王女趁隙勉力掙脫套在其頭部之長褲,並獲悉將其綑綁壓制之人即為黃麟凱,於是好言勸說,試圖化解他的犯意,然而黃麟凱僅將王女雙手鬆綁,在王女極度恐懼、意思自由受嚴重壓抑之狀態下,對其強制性交得逞,並且繼續原本殺害王女之犯罪計劃,以上面所說鬆綁後之童軍繩勒斃王女。
對此,法官在判決書裡寫道「黃麟凱之絞殺A女,不僅早有縝密計劃,更於絞殺A母后,竟全無道德罪惡之感,猶執意遂行原定計劃,於以殘忍、冷酷之手法絞殺A女之前,猶對A女強制性交,以逞其慾,其此部分犯行顯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責至重,已達罪無可逭之程度,縱於科刑時,亦有審酌考量包括黃麟凱之成長背景、年齡、前無科刑紀錄、事後有道歉及非絕無教化可能性在內等情狀,惟經綜合各項有利、不利於黃麟凱之量刑參考因數,最終系依刑法第 57 條之規定,以黃麟凱該部分之罪責為衡量及決定之基礎,復已說明就該部分必須選擇死刑一途,無從迴避之理由。關於原判決維持第一審無期徒刑、死刑之宣告部分,經本院進行言詞辯論後,戒慎審核,認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未濫用其量刑之許可權,無違罪刑相當原則,應均維持原判決之法則適用,以符合罪責原則,並實現司法正義。」
案件纏訟4年,王女的父親多方奔走。雖然黃男曾經當庭下跪向王父表示:「將來的每一天,都會懷著道歉的心!」,不過王女的父親仍然不能原諒。今天定讞,王父今到庭聆判,一時不懂最高院判決「上訴駁回」就代表本案死刑定讞,經記者解說後,王父臉部線條不再像先前歷審那樣緊繃,他無法釋懷罹難的親人,頻說:「我最愛的就是老婆跟女兒!判死刑也不能讓她們復活。」並表示:「希望像鄭捷一樣,儘快將黃男槍決(目前蔡英文政府還沒有下令執行過死刑),不要浪費糧食了!」並指出老婆和女兒都有託夢給他,他會替老婆和女兒辦法會,他還批黃家至今都沒賠償,也不曾道歉,黃家還涉嫌脫產,把原來的房子賣掉,另外替黃家的女兒買房子。
而王女的3個姊姊至今仍活在陰影中,害怕獨處,至今還在接受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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