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認為老太太的撒幣行為不構成犯罪?
當然,本文只討論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壞交通工具罪,擾亂社會秩序之類的不在本文探討範圍之內。
一、老太太沒有破壞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
筆者認為老太太不具有破壞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一是有現場乘客證明,二是從常理推斷。當時有乘客發朋友圈如下:
二、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以實際發生危害後果為要件
正如上文所說,筆者認為這個老太太主觀上沒有破壞交通工具的直接故意,只是要撒逼對不起是撒幣祈福,所以要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只有可能從間接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的角度來入手。
間接故意犯罪的主觀心態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而對該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過失犯罪的主觀心態是應該預料到危害結果而沒有預料到,或者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
本案中以老太太的人生經驗來說,她未必能明知一枚硬幣對這麼大的飛機可能產生毀滅性的後果,所以個人認為她的主觀方面不太符合間接故意,更像是過失,就是說老太太作為一個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她應該能預見到其向飛機發動機投擲異物可能會產生危害後果,但她卻沒有能預見到。
但是,不管是間接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都要以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作為構成要件。這個案件中尚未發生危害後果,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的知友說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以此認為老太太的行為雖尚未造成危害後果,仍應定罪承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事責任。但其實這一條規定的是故意破壞交通工具的實際危險犯,也就是說,要援引這一法條還是要有直接的犯罪故意才可以。關於過失的規定是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這一款的前提是第一款,也就是說只有在實際發生了損害後果之後,又是過失,才能援引這一款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三年以下。
三、應該承擔相應行政和民事責任
像老太太這種干擾正常飛行秩序,威脅飛行安全的行為,可以追究她行政責任,處以行政拘留(說個氣話,八十了,誰敢拘留她,萬一在拘留所里怎麼著了呢),罰款,然後需要賠償檢修發動機的花費以及導致旅客們誤機的損失。
老太太的行為實在是太沒有常識了,難道這些人就意識不到這樣到處撒幣除了顯示素質低之外不會有任何作用嗎?說到撒幣也好歹撒幾個毛爺爺吧,撒的幣就兩個五毛剩下都是一毛的,一邊為自己生命祈福,一邊就給這麼點,也不知道在老太太心裡,自己的命到底是值錢還是不值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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