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能否單方變更子女姓名?

好多人離婚時,都會問:他爹對孩子不聞不問,離婚後我能不能把孩子的改姓?

今天就把有關改名這個事情講清楚。

一、未成年子女改姓名

1.原則上不能擅自改變未成年子女姓名

依據一:《最高法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1981年8月14日)認為「傅家順在離婚後,未徵得陳森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昊彬的姓名改為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

依據二:《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複》規定:「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2.若基於「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由子女自身意志決定,則可以改變姓名。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問題的批複》(1951年2月28日)規定:「我們認為父母離婚,除因協議變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長成得以自己意志決定其從父姓或母姓外,並無使其子女改變原用姓氏的必要。」

3.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

人民法院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二、成年子女改姓名

由成年子女自己決定。

依據一:《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依據二:《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依據三:《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隨母姓。」

三、改變姓氏的範圍

即使是成年子女獨立改變姓名,或夫妻雙方同意子女改變姓名,也要遵循以下規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四、一方擅自改名子女姓名,另一方能否不支付撫養費?

不能。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五、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名,怎麼辦?

  1. 前往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子女原姓名
  2. 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責令恢復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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