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改革設想:行政區類別詳述》
在之前本人發表的系列文章《行政區劃改革設想》中談到了我設計的幾種行政區類別,不過並沒有細緻討論其差別,看到有網友詢問,在此說明一下。
在問題「如何使政府機構改革真正取得成效,擺脫 精簡--膨脹 的怪圈?」中,我已經做出了初步闡述。我國進行過諸如「精兵簡政」等官僚機構精簡運動,但容易陷入「有門路不被撤,認真幹活反而下崗」的怪圈。由於取消工齡工資,公務員隊伍為了保證積極性並在工資上體現貢獻多寡、工作時間,建立起越來越複雜的官階,同時非領導幹部也開始分等級,我們可以叫做「吏階」。參照工資標準,甚至可以分27級。其實作為基層辦事員的科員在我國政府裏佔比實在是太低,地位較高的部門裏有太多官員或者級別很高的「吏」。
在這種情況下,精簡機構導致很多部門全是官員,其他的工作人員也要撈個「副處級」、「主任科員」。既無必要,也沒有根本上提升效率。從另一個方面,我國公務員對應人口來看並不多,只是效率低且人力資源分配不合理才導致我們覺得公務員太多太浪費。更別提由於編製制度太死板導致了許多「借調工作」、「職務與工作量不對等」、「給權力不給編製」的問題。大量臨時工的存在也證明了編製制度極其不合理,精兵簡政沒能撤掉冗官,反而增加了冗官。
之前在回答裏寫了一個簡單的調整意見:
1)廢除所有「副X級」,恢復工齡工資。領導職位正副職同級,以職務分高低與工資待遇。
2)做實「副國級」,改名為「卿級」。正國級僅限國家主席與總理。
3)廢除所有非領導幹部級別,例如「主任科員、巡視員」等。
4)做實「副省(部)級」,改名為「司級」。進一步壓縮國務院直屬部數量,部分部降級為「司」。
5)重要直屬局(委)級別定為「卿級」。
6)在行政區劃領域,直轄市改稱「都」,同時在人口較少、中小城市集中的地區設「道」,在人口極其稀少的地區設「路」。「道」、「路」的行政長官皆為「司級」;「都」的行政長官為「卿級」。並制定與此掛鉤的編製制度,按編製人數由多到少分為「甲乙丙丁」四等。「都」使用「甲種編製」;省使用「乙種編製」;「道」使用「丙種編製」;「路使用「丁種編製」。
7)在行政區定位上,將「市轄區」徹底定位為輔佐上級政府管理城市的下級政府,通過削減部門的辦法節約編製與資金。例如區文化局、園林局、科技局、旅遊局、金融辦都應撤銷,相關職能由上級行政區政府負責。
8)「都」與省政府內部機構設「司」;地級市內部機構設「廳」;區縣內部機構設「局」。通過依次下調,做到簡政放權,這樣阻力最小。
9)廢除處級,處只作為一個執行部門名稱,處長/副處長僅僅作為職位名稱,行政級別變為科級,不再算官員。
此前在文章「行政區劃改革設想的背景設計--省級政區圖、行政層級與官職名 - 知乎專欄」中講述了一些簡單的設計,因此,我在本系列文章中說得比較細緻一些。
一,副X級行政區
由於我國各地情況複雜,不能單一使用三級制或者四級制設計行政區劃層級,所以必然出現一些「副X級」行政區。與「正X級」行政區相比,這些行政區政府的經濟職能部門與治安部門在級別與等級上與上一級的「正X級」行政區一樣。例如,假設山東省下設財政司,那麼副省級的「濟南府」就也下設財政司。
這樣設計的好處在於,讓一些經濟發展速度快但又不適合提升行政級別的地區得到更好發展。在管理上也可以控制各級政府的管理幅度與壓力,既可以適當壓縮省級行政區數量精簡機構,又可以分擔其管理壓力。
同時,副X級行政區在財稅方面可更加獨立靈活,比如稅收上繳與分配過程中和其上級統一接受更上一級政府的調配,也就是計劃單列,不過並非都是需要直接省去省級財政上繳。當然如果展開說就涉及到財稅制度,不過分浪費篇幅。
再說特例,比如副縣級政府,為了做到壓縮行政層級,真正提高效率降低冗官;「里」政府不配同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公檢法,比較類似如今的街道辦事處,但不再是派出機構且僅限於省直管的郡縣才能設立;鎮政府與里的唯一不同就是擁有財政自主權,而里政府完全沒有,只負責執行任務;另外鎮長官階為局級,里正則為科級。
二,道
道與省不同,一般在嚴重地廣人稀或管轄範圍極大導致省級政府放權反而更好管理或自治能力強且小城市分布密集的地區或經濟落後需要向地方放權且地方財政不足以支持大政府的地區設立。道政府只由三個部門:轉運司,經略司,安撫司。
轉運司的行政長官為轉運使,負責財政收繳和撥款。但具體經濟工作由各州府自行負責,轉運司不下設具體的經濟部門。轉運司相當於省地方稅務局+省財政廳。
經略司的行政長官為道尹,負責監察道所轄各州府,同時監察轉運司和安撫司,處理一般性事務,制定經濟建設大政方針。經略司相當於省政府辦公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同時經略司下設「州府聯席會議」作為辦事機構處理重要政務,各州府行政長官參會參與表決。同時,經略司下設例如民政廳等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全道的相關民政、服務、社保等業務,只管宏觀不管具體,與地方相關部門分工明確。
安撫司的行政長官為安撫使,負責道內的治安。三司均為司級,各司雖然平級但行政上要接受道尹的領導。安撫司相當於省公安廳+省司法廳
三個司平級,互不隸屬。道尹可管理三司,但任免權仍歸中央。道尹對道政府的控制力遠低於省長對省政府的控制力。三司不設文化、體育、教育與科技部門,僅在道所轄州府設立對應等級的相關部門,節省經費。與省相比,道的機構大幅壓縮。由於其只管轄副省級政區,因此大量省級政府的機構將被下放,賦予給州府履行相關職責。對於地廣人稀或是適宜小城鎮群聯合自治的地區,道是一種比省更高效的機構。
除道政府外,其行政區內還設有」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高級人民法院「、」高級檢察院「。
三,路
路的行政架構類似於道;但行政長官稱路知事(副行政長官稱路參事),且不設「州府聯席會議」,相關職權由路的經略司負責,這意味著其職權加強,但省去一個機構。在路行政區範圍內,設有」省級人民代表大會「、」高級人民法院「、」高級檢察院「。由於路只管轄地級市與郡、縣,比道進一步壓縮機構。同時路所轄政府不設文化、體育、教育與科技部門,僅在路政府設立相關的廳級部門,隸屬於經略司;進一步精簡成本。
四,州
州設」地級人民代表大會「、」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檢察院「,所轄地級市不再設此機關。此外州政府更側重於管理服務整個管轄區域,並不專門管理城市或鄉村。
設立標準:1)範圍內有多於4個城邑,規模不限。2)人口原則上不低於300萬,視所在省/.道情況而定。3)原則上,遠離省級政府駐地或位於大城市群之間。
州的行政長官稱「州牧」,副官稱「太守」。州牧由間接選舉產生,州牧可任命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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