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辱母者無罪!我們都是於歡——恐懼到極點就是憤怒(原創)
事情梗概大致是,一個22歲的年輕人,在整整一個多小時的時間中,目睹自己的母親被侮辱,警察到來後卻無法獲得真正幫助的情況下激憤殺人。我們來看看,這背後到底意味著什麼?為什麼不是警察來之前暴起,也不是警察在的時候憤怒,而是在警察走之後殺人呢?
因為,所有的殺人動力不是憤怒,而是恐懼。是的,讓於歡敢於殺人的,不是憤怒而是恐懼。從這一個小時的過程中,我看到的於歡,是一個恐懼,無助,服從的年輕人,即便對方做的是任何一個人都無法忍受的事情,他依然保持著沉默和服從。一個細節說明了他的服從,對方脫下了他的鞋,捂在了她母親的臉上,但他什麼都沒做。鞋是如何脫的?我們能想像,在一群人的脅迫下, 於歡,雖然能夠預想到接下來的事情,但是不得不服從,是因為他真的很恐懼。
有人說,不對,你說他恐懼,可是他殺人了啊!是的,他殺人了,我們來分析一下,他殺人的前後,都發生了什麼事情。警察來了,說:「要賬可以,別打人。」然後走了。作為一個成年人,我們可以想像,警察說話的時候是多麼義正言辭,是多麽英明神武。但是就是這麼一個人民保護神的形象,什麼都沒做,僅僅4分鐘就離開了。從光明的頂峰,突然跌入了黑暗,這是一種多麽痛苦,多麽創傷的一種體驗,彷彿世界在那一瞬離他而去。
當無助與恐懼包圍我們,要麼在屈辱中沉寂,要麼在憤怒中爆發。恐懼變成憤怒,羔羊亮出犄角。羊雖不吃狼,但也不想死。之後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
那我為什麼說,我們都是於歡呢?因為,我們不僅僅是圍觀者,而是和於歡面臨同樣境地的人。當面臨司法威嚴的時候,我們是恐懼的,因為我們恐懼,所以我們守法,這是應該的,沒有問題,因為法律保護了我們大多數人,是我們的保護神。但是當保護神變成加害者的時候,我們恐懼就變成了憤怒。
法律判決有其邏輯可循,我不應妄加評判,但是,我想法律的目的如果和結果背道而馳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為自己發聲?
一個「惡貫滿盈」的肇事逃逸者,一個非法拘禁他人,一個猥褻侮辱婦女的犯罪嫌疑人。在受害人多次尋求抓捕歸案的時候,嫌疑人逍遙法外。而一個受害者,奮起反擊,積極自救的時候,受害者量刑過重。換成各位,你們內心恐懼嗎?
是的,我們的恐懼超過了極限,所以我們憤怒。
我們對司法威嚴的尊崇有多大,我們的恐懼就有多深。我們的恐懼有多深,我們觸底反彈的憤怒就有多強!
朋友們,我們之所以為人,是因為心中自有公理。為還司法之公正,平民眾之懼憤。我呼籲殺辱母者(於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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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看了大家的評論確實有很多反思,並把我讀到的一段關於親親相隱的原因和熱心網友的評論做了精品推薦。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討論,不過我希望大家能夠提一些有價值的建議。噴子請繞道。
—————————————————————————————————————————感謝大家對我的批評和指正。很多人說案情細節我是腦補的,但是事實並非如此,我的憤怒是是看了一份非常詳細的案情記錄才產生的。今天我又看了一遍,案情卷宗。我更堅定了我的想法。
讓我憤怒的不是於歡受辱,也不是於歡被判無期。就像我說的,恐懼到極致就是憤怒,讓我恐懼憤怒的是判決中的一些明顯的錯漏。
首先,有人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是的,我同意這個觀點,但是,死者和傷者哪個是債主?債主沒受傷,為何杜某死了?因為他是討債者是幫閑的。
其次,有人指出,於歡是故意傷害,不是正當防衛。理由是,警察已經出警了。法院也以警察出警,所以不具有繼續傷害的可能性作為判處的標準。
這個理由成立嗎?我認為不成立。第一,在雙方供詞中均有雙方在警察離開後有肢體衝突的描述,且對於歡造成輕微傷的結果也是在這個時間產生的。第二、認為如果警察可以保護受害者,所以不僅有繼續傷害的可能性,那一死三傷的後果是怎麼產生的?警察在保護誰?第三,死者是怎麼死的?自駕車去就醫?警察為何沒有叫救護車?
最後,於歡是否應該判無罪。
這個要分兩部分說,第一,於歡殺人無罪,我認為於歡殺人在對方行兇的過程中。對方正在進行不法傷害。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原文。)
第二,於歡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因為在3名受傷者中,郭某曾被追砍,這是明顯的故意傷害行為。所以於歡存在故意傷害的行為,但並非隊杜某。所以殺人無罪,傷人有罪。
不知到各位是否贊成呢?
最後,有同事跟我說,朱老師,你這邊被攻擊,趕緊改了吧。但是我想,我想表達的,是作為一個人的良知,如果所有人都說有罪,我就改了。和那些人人都說殺人無罪,我也喊無罪的從眾者有和區別?
有罪無罪自有法律裁決。我作為看客,我只說自己的觀點。
PS:那些吐槽某小報的人,我支持你們的看法,但不支持你們一竿子打死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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