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授予及處置?

非上市公司做股權激勵,以無償贈予的方式授予員工限制性股權,按工作年限授予,2017-2020年分四年授予,即每工作滿一年就授予25%,加入鎖定期為12個月,那麼該公司員工在2017年年末獲得25%的股權,經過一年的鎖定期之後可以申請有大股東或是公司回購嗎?還是要等2020年年底獲得全部股權之後,經過一年鎖定期之後申請有大股東或是公司回購啊?


大股東無償授予的限制性股份,即相當於港股的股票獎勵計劃。有了授予期限和行權比例,那麼退出機制也應當在當初的股權激勵計劃當中約定清楚。否則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持有公司的股權只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包括大股東受讓。但這都是商務上的事情,不當然由大股東受讓。這是屬於典型的股權激勵計劃不周延的例子。有空想進一步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可以來我們的方案班,四月十四號到十六號,蘇州太湖高爾夫大酒店。謝謝你!


中國的公司分類:

1. 有限責任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規則有所不同,你只說了非上市公司,不明確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授予、鎖定及回購,主要是按相關方簽訂的協議履行,所以能否要求大股東或公司回購,要看回你們間簽訂的協議。協議才是最關鍵的,而不是前面那些理由。


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眾,對激勵期權的鎖定期設置,是指從期權成熟之日起,到出售/轉讓之日。故在您的案例中,25%的期權可在行權(或成熟)一年後出售/轉讓的,而不是等到全部成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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