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三大問——如何離婚,如何多份財產、如何獲得撫養權

離婚案件三大問

——如何離婚,如何多份財產、如何獲得撫養權

經過一段時間的法律實務方面的工作,我發現離婚問題可以說是日常生活中大家最關心的法律問題了。(沒有之一)在所有離婚問題中,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三點就是,我怎樣可以成功離婚,離婚了我能分到多少錢,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今天,我將就這三個問題做一個簡單的總結,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首先我們來看第一個問題,如何成功離婚。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我需要強調一點,我們國家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這意味著,要想離婚一定要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不存在所謂的自動離婚。很多人都會問,分居多久了會自動離婚,這是對於法律條文的誤解,我國沒有自動離婚,沒有自動離婚,沒有自動離婚。(重要的事說三遍)

那麼,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一般如何選擇呢?先要知道一點,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的速度遠遠超過訴訟離婚。如果你是僅僅想脫離這段婚姻關係,那麼雙方達成協議離婚,好聚好散是最好不過了。當然,實務中達成協議離婚的比較少了,或者說如果能達成協議離婚也就不會再請教律師這個問題了。不過,這裡我還是簡單說下協議離婚的方法。

(1)、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③離婚協議書; ④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3)、離婚協議書如何填寫,大家可以選擇找律師代寫或者自行網上找模板填寫。主要包含的內容是雙方的身份信息,雙方明確同意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探望權問題,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等。

關於離婚協議書,這裡我強調一下,如果雙方最後沒有成功協議離婚,那麼離婚協議書不具備任何效力。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你不能拿著離婚協議書要求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判決你們離婚。二、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撫養等問題的約定都沒有參考意義,就是說,如果你協議離婚不成,選擇向法院訴訟離婚,你無法要求法院按照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判決。

那麼如果協議離婚後對於財產問題反悔了怎麼辦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此外,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應該怎麼辦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如果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約定,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勝訴後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協議離婚現在遇到的比較多的大體就以上這些問題,當然具體到每一個離婚案件中肯定有所不同,想要獲得更專業的法律幫助還是需要律師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介入。

說完了協議離婚,我們來說訴訟離婚,這個可能是更多人比較關心的問題。首先,大家要明白訴訟離婚的周期是比較長的,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希望大家有個心理準備。

進入正題,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訴訟離婚是否可以成功離掉。這裡我將法律有關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列給大家:

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凡屬於下列情形,一方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的,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的,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的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的,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的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但是,希望大家明白,即使有上述情形,並且你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也不意味著法院一定判決離婚。實務中,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第一次判決離婚的概率是相對較低的。

那麼如果法院判決不離婚怎麼辦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表示,如果法院判決不予離婚,起訴離婚的一方沒有新理由一般需要等待6個月才能再起訴離婚。不過,一般第二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相對較大了。

起訴離婚主要需要以下材料:身份證複印件兩份(一份給被告,一份法院留存);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這裡可能有些當事人表示結婚證被對方掌握,自己沒有辦法提供,那麼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處辦理婚姻關係證明。);起訴書(建議律師代寫,也可以自己找模板寫)。

最後關於起訴離婚,有一點男方一定要注意: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關於離婚時能分多少錢的問題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般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在此我簡單羅列幾個情形並附上法律條文供大家參考。

首先我們來明確下,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仍屬個人所有的。

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他共同財產包括: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看到這,我們先明確一個問題,婚前財產永遠屬於個人,不因為結婚而轉變為共同財產,所以不存在結婚多少年後一方婚前的房子就自動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那麼婚前財產是否可以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呢?答案是可以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如果有婚內財產協議,那麼就可以將婚前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將一方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有,實質上相當于贈與,那麼一定要及時交付。表現在房產上,就是要及時將房產證上加名字,不然可能面臨撤銷贈與的後果。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問的最多就是兩個,一個是房子,另一個是債務。我這裡僅僅就這兩個問題詳細討論下,其他財產問題,這裡不多作贅述了,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聯繫我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詳細解答。

哪些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予以分割,哪些又不屬於共同財產呢?先請牢記一點,婚後購買的房子即使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他情況如下: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6、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房產基本就以上這些情況,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查找相應的處理方法。如果有其他情況,可以諮詢我,接下來說說債務問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簡單總結一下的話就是,借款如果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那麼就是共同債務需要一起償還,如果是一方私自借款且自用的話,那麼能證明這點的情況下,對借款不知情的一方不用償還。

說完了房產和債務兩個大頭,我們來討論下,具體是如何分割的,分割時需要考慮的點有哪些: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協商是第一位,協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說到這裡就順便解答些當事人的問題,很多人問有出軌、家暴情況的是不是可以多分財產,法律上在財產分割上並沒有直接的相關規定,不過這種情形下,受害方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有一種情形是法律明文規定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那就是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簡單說下彩禮問題,什麼情況下彩禮需要退還呢,有以下幾個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到這,相信大家對於財產分割的問題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了,還是那句話,具體案件需要具體分析,希望獲得更詳細的解答和方案的可以找一個律師交流交流。

3、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

我們先說下撫養權,這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這部分主要是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斷,我將相關法律條文,提供給大家,大家可以根據條文判斷是否可以獲得撫養權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還有些當事人在離婚一段時間後想要孩子的撫養權了,希望通過訴訟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變更撫養權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情形:

1、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2、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確定了撫養權後,那麼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支付多少撫養費就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了。

在給出相關法律條文前,需要雙方都明確知道的一點就是,沒有所謂的放棄撫養一說。撫養是義務,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絕履行撫養義務。關於撫養費金額的確定,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此外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以上,就是實務中大家在離婚案件最關心的三個問題的簡單解答,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還是那句老話,法律條文僅僅是一個重要的參考,要想獲得法院的支持,還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同時,每個案件具體情況都會有所不同,要想獲得更詳細的解答和幫助,可以聯繫我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

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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