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一個想上天的美國總統
最近我國喜迎春節、神州大地充滿了幸福的歡笑的時候,美國人民陷在了水深火熱之中。自由與保守、包容與排外之間的衝突從來沒有這麼劇烈,左和右之間的價值衝突深深撕裂了美國。自從川普當選,看著我facebook里美國法學院的同學們一片哀嚎後,最讓我細思極恐的反倒是這樣一個現象——一個三億人口的國家,居然有一半人和另一半人完完全全的活在兩個不同的世界裡。兩幫人自說自話,又好似對牛彈琴。
理論上說,美國這種兩黨制加上選舉人團制度的國家,一個新總統的誕生應該意味著爭取了大量的中間選民,不會產生太過極端的意識形態。可今年的選舉真實讓我覺得活久見,別的不說,光是上知乎看看就覺得擁護川普的中國群眾已經大有自立門戶之勢,就差自己成立膜川教制定組織綱領了。而我生活中的另外一個圈子——美國大學的校園裡,則是完全不同的景象,一片哀鴻遍野,人人悲痛欲絕。
在這兩波人裡面,也有很多理性客觀的人試著去理解對方派別的訴求。比如說耶魯法學院的畢業生J.D. Vance的這本書,Hillbilly Elegy,就在試著以自傳的形式,從一個中間的立場去解釋為什麼美國有廣大的底層白人在支持川普。J.D. Vance本人青年時期在肯塔基和俄亥俄州長大,來自於教科書般的底層白人家庭,然而他自己卻憑藉個人奮鬥(也許加上歷史的進程?)逐漸融入了中產階級的圈子。從耶魯法學院這個自由的不能再自由的地方畢業後,面對今年的大選和美國越來越分裂的社會,他寫了一本真誠動人的自傳,試圖以自己成長的經歷來向社會解釋這些沒受過教育的白人們到底在過著怎樣的生活。
這本書大獲成功,很快就成為了紐約時報2016年最暢銷的書之一。但可惜的是,種種溝通的嘗試始終抵擋不過歷史的潮流,美國社會的分裂還是愈演愈烈。
然而川普很明顯是一個對溝通左派和右派沒什麼興趣的人,對遊行和潮水般的反對和批評嗤之以鼻,不管不顧的推行自己的政策和理念。上任12天,川普簽了18份行政令和總統備忘錄:平均每天1.5份。從敢說就敢做的建墨西哥邊境牆,到犯了眾怒的移民令,再到退出TPP推翻奧巴馬的移民法案等等,基本天天上頭條,一天爆一個大新聞。
川普這種橫衝直撞的執政手段,很顯然對於解決美國社會價值觀的分裂沒有任何好處。1月27號的移民行政令更是將一切的衝突推向了新的高潮——宗教衝突和種族歧視舊事重提、無數自由派賴以生存的「Diversity」價值觀受到了致命的威脅,而現實中,大量難民滯留在邊境,律師們懸壺濟世,不僅在機場搭起了臨時工作台,並爭分奪秒地請求法院介入,緊急叫停這荒唐的移民令……
整個移民令這一出大戲,對於很多法律問題幾乎是教科書般的解讀和考試題般的挑戰,涉及到民事訴訟法、憲法框架下的三權分立、宗教自由和正當程序、移民法、行政法等等等等。這幾天一邊follow這出大戲的進展,一邊狂補基本的法律框架和理論,甚至兢兢業業的把我從前的outline都翻出來看了。
曾經在課上學過討論過,課下寫過總結過,考試時據理力爭過的種種法律問題變成了新聞頭條,一個世界關注的移民政策最後還是要訴諸法律框架,這種感覺還是挺奇妙的。三年JD的書沒有白讀啊!!!
來,下面跟著我,來研究下川普移民令中的法律問題。這篇技術性非常強,超長文預警,索引豐富,歡迎收藏下來慢慢閱讀。
一、前情提要
雖然應該所有人都知道發生什麼了,不過為了文章結構的完整性,還是來recap一下好了:
2017年1月27號,中國人民剛過完大年三十的凌晨4點,美東時間周五下午四點左右,川普簽署了一份關於移民的行政令,其中引發了軒然大波的是下面幾條:
- 120天之內禁止任何國家的難民入境。(Section 5)
- 以下七個國家的公民在90天內禁止入境:伊拉克、敘利亞、伊朗、蘇丹、利比亞、索馬利亞和葉門。(Section 3(c))
- 無限期禁止敘利亞難民入境。(Section 5(c))
行政令簽發後的34個小時,世界人民見證了一場在美國邊境空前絕後的混亂。保守估計有六萬到九萬人的簽證受到影響,那些從中東國家趕來的難民,上飛機前開開心心的覺得終於可以脫離苦海去美帝奔赴新的生活了,結果行政令一簽發,簽證在空中直接被吊銷,落地還沒明白髮生了什麼就直接被銬走面臨遣返回國的命運了。合法移民也好不到哪裡去,從移民令簽發一開始,來自那七個國家的綠卡持有者就被搞不清楚狀況的海關人員拒絕入境,即使後來在一波又一波的攻擊下開始放人,綠卡持有者也依然面臨著重重盤問。
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或者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川普的移民令不但迅速遭到了媒體和世界各國的口誅筆伐,而且美國自己的人權/民權律師們也開始打起了法律戰役。統領全局的自然是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美國最大的公民權利公益訴訟組織,而衝鋒陷陣出人出力的則有我在耶魯法學院的老東家International Refugee Assistance Project (IRAP)——專門做國際難民法律援助的公益組織。
這些機構明面兒上應對川普移民令的法律策略分為兩個方向:
(1)點對點援助:派出大量律師,並招募律師志願者們奔赴各大機場,直接代理被海關截留甚至關押的難民,在邊境同移民局與海關署對話,替客戶爭取權利。我因為在法學院期間幫助IRAP做過一個難民的案子,也收到了郵件。
(2)全面打擊:挑選代表性比較強的案子請求法院介入,希望通過幾個判決來緊急叫停移民令,並通過進一步的訴訟來爭取違憲判決。
法律戰役效果顯著,最為明顯的就是周五下午行政令簽發出來,進行緊急援助的律師們通宵達旦的準備法律文件,周六要求本來不上班的法院進行緊急開庭的聽證會,終於在周六晚上九點拿到了最早的一個法院判決——布魯克林地區聯邦法院的法官Ann M. Donneley簽發了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通常簡稱TRO),禁止移民局將那些已經獲得合法簽證的難民和公民遣返回國。
隨後,幾個法院相繼簽發了類似的臨時禁止令,包括弗吉尼亞州、波士頓、和位於西雅圖的聯邦法院。
可惜的是,事情的進展沒有那麼順利。從最早一批法院的TRO出來開始,邊境的執法人員便執行的不情不願。有大量律師反應,即使是拿著法院的TRO(臨時禁止令)直接要求邊境解除對七國人員的關押,邊境人員依舊拒絕服從,甚至禁止被關押的七國人員與律師接觸。
而川普的政府也不甘示弱,雖然奧巴巴留下的臨時總檢察長(Acting Attorney General)曾公開頂撞川普,表示拒絕為其移民令做辯護,但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始終是得聽總統的。在川普直接開除換上新任聽話的總檢查長後,司法部也開工了,在各個州的聯邦法院從程序和實體上據理力爭,力求阻擊民權律師們要求TRO(臨時禁止令)的需求,同時在已經輸掉TRO的案子里火速準備上訴。
所以,這場大戲一定會曠日持久,川普任下的司法部肯定會和民權律師們死磕到底,一路上訴至最高法院,同時也在三權分立體制下,讓法院來評評理——總統到底能不能這麼搞?違憲不違憲?我會持續關注這一系列事態的進展,同時挑一些比較感興趣的法律問題來寫。
二、TRO是什麼?
今天先從美國民事訴訟法的角度來講講TRO好了——這所謂的臨時禁止令是什麼東西?一個聯邦地區法院為什麼能有這麼大的權力?針對個人的臨時禁止令可以全美通行使用嗎?邊境人員拒不執行TRO是否因為禁令本身效力堪憂,還是真的在挑戰三權分立?
在討論TRO之前,先要理解另一個概念——Preliminary Injunction(初步禁令)。美國的訴訟往往過程漫長,從起訴到獲得最終的結果可能長達幾年之久。在原被告用法律武器你來我往的過程中,雙方真正產生爭議的事項卻時過境遷,等到漫長的訴訟馬拉松結束後,判決結果也早就沒有了意義。
一個很簡單的栗子:小紅和小綠曾經是夫妻,離婚後正在爭奪兩人曾共同居住的房屋產權,目前該房屋只有小綠在住。那小紅就可以向法院申請preliminary injunction,禁止小綠私自賣掉該房屋。以免即使小紅最後贏了官司,卻還要再去跟一個潛在的善意第三人打官司。 所以,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目的在於「維持現狀以等候法院判決」,性質上有點類似於國內民訴法里的訴前財產保全。
只是相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來說,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適用範圍極其廣泛,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從一場簡單的民事訴訟禁止被告私自處理產權有爭議的財產,到禁止美國國家安全局收集公民信息,直接阻擊一項行政政策的執行,都在法院的權力範圍內。不僅範圍廣泛,時間也拉的很長,只要訴訟一天不結束,injunction就存在,被告就必需就訴訟所爭議的事項來「維持現狀」,等候最終的判決。
因為preliminary injunction對被告影響巨大,法院自有嚴格的審查標準。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65條允許聯邦法院在緊急情況下適用preliminary injunction,但是審查標準則是通過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逐漸得出的,最新的一個判例是2008年的Winter案,感興趣的可以一讀。
簡單來說,原告想要贏下preliminary injunction,法院要考慮下面四個問題,這種要綜合考慮幾個因素組成的審查標準是在美國法律里非常常見。
- Irreparable Harm: 如果沒有preliminary injunction,被告不被禁止做某事,是否會對原告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irreparable harm")。
- Balance: 沒有preliminary injundction對原告造成的傷害是否比有preliminary injunction對被告造成的傷害更大。換句話說,不禁止被告做某事會傷害原告,禁止被告做某事則會傷害被告,法院要衡量preliminary injunction對雙方的影響。
- Likelihood of Success: 原告是否有極大的可能會贏下這場訴訟——"success on the merits."
- Public Interest: preliminary injunction對社會和公眾有什麼影響。
在這幾場官司里,民權律師們拿到的卻不是preliminary injunction,而是TRO。本質是一樣的,就是在事態繼續惡化、給原告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之前維持現狀的「凍結令」,但是程序和時長卻不同。Preliminary injunction前面講過,可以一直持續到訴訟結束,而TRO最多只有14天。正因如此,TRO的程序也簡單得多,preliminary injunction必需經過完整的聽證會,被告必需有知情權,且有機會到庭答辯。TRO則僅需原告到場,並且如果原告能證明事態緊急,必需事從權宜,甚至都無需通知被告,法院僅需聽取原告的論述,即可發出TRO,限制被告的行動。(這種情況下通常叫做ex parte TRO,具體標準參見FCRP 65(b)(1))
三、TRO起了大作用——緊急凍結川普的移民令
雖然程序簡單的多,TRO的審查標準和preliminary injunction完全相同,法院都需要考慮上面四個問題。我把目前已經拿到TRO的幾個案子的判決都找出來看了一下,目前除了西雅圖地區華盛頓聯邦法院的判決稍微詳細一些,其它基本都是一頁紙,沒有什麼詳盡的法律分析。
這也是意料之中的——法院寫判決需要時間,而TRO則是事態緊急,位於布魯克林的聯邦法院判出了第一個案子的緊急聽證會只持續了不到一天,作為被告律師的司法部甚至沒有到場,法官聽過原告的論述後很快就出了判決批下了TRO,哪裡來的及寫出長篇大論。
所以,目前關於川普移民令的法律狀態,其實還沒有任何一個法院的判決詳盡分析過其到底哪裡不合憲了,也沒有任何一個TRO的判決書詳細闡述過"likelihood of success"這個因素——川普的移民令最終合不合憲、能不能繼續推行、有可能在哪裡出現憲法問題,法院從來沒有正式表態過。法院目前已經做的就是簽發TRO,這也正是TRO的本質所在:法院基本就是在說,在雙方有機會準備更充分的legal argument之前,我們先維持現狀,誰都不要動,川普也不要繼續執行你的移民令,我們先當它不存在,來好好討論一下它的合憲性問題。
目前我在網路上能找到最新的數據是2月1日來自於ABC News的報道,截止到2月1日,全美各地有13起訴訟要求TRO來緊急凍結川普的行政令。 目前討論比較多的是布魯克林,弗吉尼亞和西雅圖三地法院的緊急凍結令。三個TRO的範圍和內容其實各不相同,簡單說一下,點擊鏈接即可閱讀判決原文。
- 布魯克林:禁止川普及任何行政分支的官員遣返回國(「remove」)已經獲得合法簽證的七國人民,不管是難民簽證還是其它類型的簽證。(Bonus facts: 美國移民法上針對遣返回國有三種程序:Exclusion, Deportation和Removal。曾經exclusion只包括「拒絕入境」,發生在邊境,而deportation意味著「逐出美國領土」,發生在境內,1997年的移民法統一了兩種程序,統稱為"removal「。)
- 弗吉尼亞:僅適用於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杜勒斯機場,要求川普和行政分支(1)允許被關押在杜勒斯機場的綠卡持有者會見律師,(2)在7天內不得將被關押在杜勒斯機場的綠卡持有者遣返回國。
- 西雅圖:明確指出適用於美國全境所有機場,不僅僅禁止行政分支遣返回國七國人民,而且直接禁止行政分支實施川普的移民令。這場訴訟的原告並不是被關押的七國人民,而是華盛頓州,因為華盛頓州認為該移民令讓州內居民與家庭成員分離、讓華盛頓州的企業和教育機構喪失了關鍵的合法移民技術人員。
很明顯可以看出,三份TRO的適用範圍和打擊效果為西雅圖 > 布魯克林 > 弗吉尼亞。布魯克民法院的判決來的最早,引發了不少媒體關注,但是判決書本身其實語焉不詳,不夠清晰。僅僅說不許"remove",也就是說不許遣返回國。但是也沒說一定要放進來,不許遣返回國,那關押總可以吧?對,僅從判決的字面含義上來看是可以的。
西雅圖地區聯邦法院的判決則廣泛的多,一刀致命。判決書原文第五頁,第一條直接說,川普行政令的關鍵條款就不許實施了,咱先當作它不存在。那不存在的結果是啥?就是行政令發出來之前什麼樣,現在還是什麼樣,該咋辦咋辦。所以法律上模稜兩可就不存在了,西雅圖地區法院的判決出來後,雖然川普大肆抱怨了一番,但是海關終於開始放人進來了。
目前關於西雅圖法院的判決的最新進展是,司法部上訴了,第九巡迴法院將在周二通過電話舉行法庭辯論。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這起上訴並不是在爭論川普的移民令究竟合憲不合憲,因為地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根本就不涉及實體法律啊。TRO是一個純粹的程序法上的事項,雙方上訴的爭議就在於地區法院的法官有沒有超出其自由裁量權簽發TRO,是在這種情況下緊急叫停川普的移民令到底合不合理,TRO的適用範圍是否太過廣泛,而不是川普的移民令到底合不合憲。即使是民權律師們贏了這場上訴,也不代表著川普的移民令就半路夭折了,TRO的意思僅僅是暫時不讓動,等我們先把官司打完。川普的移民令到底有沒有違反憲法,會不會胎死腹中,還要經過雙方漫長的法律戰役。
掃了一眼雙方在初審階段和上訴階段brief(提交給法院的訴訟文書),目前圍繞著西雅圖法院這起TRO的法律爭議主要在於:
- 華盛頓州作為州政府是否具有作為原告的資格?華盛頓州是否可以以「代表州內受到影響的公民」的名義來狀告聯邦政府?
- 川普的移民令究竟合不合憲?總統根據移民法是否有權力頒布這樣的行政令?關於這個問題,雙方的論述其實都是「點到為止」。因為TRO的審查標準只是在於原告是否可能("likelihood")贏得這場訴訟,法院的目的僅僅在於提前「預判」一下雙方論點的合理性。目前雙方涉及到的問題包括總統在移民法和最高法院判例下的權力到底有多大、移民令是否違反平等保護、正當程序、和憲法第一修正案等等。因為目前涉及實體法律的論述還處於初級階段,等到案情正式進入到實體法律階段,我再進行更深入的解讀。
- TRO或preliminary injunction對原告和被告造成的「不可逆轉的傷害(irreparable harm)」孰輕孰重?關於這一點,華盛頓州提交了一些州內居民的陳述書,表明移民令讓他們與家庭分離,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並論述州內的大公司比如微軟亞馬遜等等因為移民令損失了拿H-1B的員工,以及州內大學損失了大量研究人員。在上訴階段,司法部則說——這個TRO放恐怖分子進來了!危害到國家安全!所以有不可挽回的傷害!這個論點其實很扯淡啊……TRO僅相當於暫時凍結,回復到移民令開始之前的狀態,怎麼就危害國家安全了?難道在沒有這個移民令的時候美國處於高危狀態?這種缺乏邏輯的論點果然被華盛頓州毫不留情的懟回去了。
- TRO的適用範圍是否太廣了?司法部主張,既然華盛頓州在論述「不可逆轉的傷害」時僅考慮了拿H-1B和高校里的那些合法移民,那憑什麼這個判決涉及行政令的所有關鍵條款?您沒說為什麼不讓難民進來也影響了華盛頓州的利益啊?老實說,這大概是司法部最有可能贏的一條了。
司法部的brief在這,華盛頓州的答辯brief在這,有興趣的可以仔細閱讀一下。目前這起上訴受到了廣泛關注,很多州比如加州和夏威夷都要求介入,聲稱移民令損害了其州內居民公司和高校的權益,還有很多大企業聯名提交了「法庭之友」的訴訟文書,聲援華盛頓州。鑒於第九巡迴法院強烈左傾的人員構成,肯定是華盛頓州贏面更大,如果輸了官司後司法部想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推翻基層法院的TRO,則需要最少五票。鑒於最高法院目前的人員構成和一個有可能被民主黨全力阻擊的未來保守派大法官,拿到五票的可能性並不大。等有了新情況我再來彙報!
(目前第九巡迴法院已經完成聽證,網上已經有音頻啦。我在游輪上網太慢就不聽了,回去再分析!!)
四、 全國禁令 (nationwide injunction)——法院制衡的權力究竟有多大?
第一個起訴川普的案子原告是兩名在入關時被截留關押的七國公民,然而法官在判決時卻要求川普和其治下的美國行政分支,對待任何「位於相似處境的人」都不可以再執行移民令。為什麼判決結果可以從兩名原告直接擴大到所有要求入境的七國公民?僅僅幾個小時的緊急聽證會就可以讓法官作出這樣廣泛並直擊命門的判決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這是由於TRO和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特殊本質所決定的。
上面提到過,針對川普的移民令,TRO和preliminary injunction本身並不直接宣布其是否違憲,但是能夠緊急叫停該移民令的實施,卻是建立在一個「該移民令極有可能會違憲」的假設上的。緊急叫停的權力是從判決該移民令違憲的權利中追溯出來的。理論上,如果法院有權力最終判決某個行政法規違憲,那便有權力在訴訟初期,根據一個「可能會違憲並造成不可逆的傷害」的判斷,來暫時停止該法規的執行,選擇維持現狀。
那聯邦法院有權力判決某個行政法規是否違憲嗎?當然有。這就是三權分立啊。
三權分立意味著法院有權力制衡行政分支的行為,為什麼?因為行政分支的行為受到憲法制約,而聯邦法院是唯一有權對憲法進行解釋的機構。聯邦法院這一解釋憲法的權力則來自於大名鼎鼎的案子馬伯里訴麥迪遜,馬歇爾大法官名垂千古,不僅在當時力挽狂瀾,還一舉確定了美國政治體系里三足鼎立的地位。對美國憲法的最高解釋權當然在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但是因為最高法院在大多數法律問題上只受理上訴案子,最初的憲法判決必需且只能來自與聯邦基層法院,然後上訴至巡迴法院,再從巡迴法院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例則確定了針對某個憲法問題最終且唯一的解釋。
所以,聯邦法院,即使是基層法院,判決川普的移民令違憲,從而禁止其在全美實施,是憲法賦予的正當權力,是三權分立絕妙而精準的體現,沒有任何問題。假設有一個違憲判決,那川普的移民令就是不合憲法,當然司法部會上訴到巡迴法院,但是從法理上來說,只要巡迴法院的判決一天沒下來,基層法院的判決就是有效的,川普移民令的違憲地位就是確認且唯一的。
同理,理論上來說,既然聯邦法院有權作出最終的違憲判決,在訴訟初期根據TRO或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四個標準來緊急叫停移民令的執行,也沒有任何問題。
細心的你會注意到我一直在強調「理論上來說」。
正是因為在理論上適用範圍極其廣泛,可以極大程度上阻止一項政策的實行,最高法院早已在判例中約束下級聯邦法院謹慎使用TRO和preliminary injunction。想像一下如果沒有任何約束的話,幾乎行政機構出台的任何政令都會面臨訴訟,一遇到訴訟,原告肯定首先要求TRO或preliminary injunction,如果法院對自己的權力沒有任何約束的話,就會使政府的任何政策都無法推行——任何政策都會先被法院「凍結」,我們政府和公民先來辯一辯政策的合憲性問題。這樣政府還怎麼工作?
比如說,上面提到的最高法院最新的關於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判決,Winter案,就涉及了四點審查標準的第三點:likelihood of success (原告贏下判決的可能性)。最高法院說,我們不能僅僅看原告是否有possibility (可能?)在實體法律層面取得勝利,而要看likelihood (很可能?)。這種摳字眼的區別反正我是不懂,不過信息很明確——基層法院不能隨便看看雙方的法律陳述就下結論,而要深入地考慮雙方的論點,審慎簽發preliminary injunction。
仔細一想,這也正是美國三權分立體系的特點——任何一個權力機關都受到制衡,聯邦法院能制衡總統的權力,同時法院也會約束自身的權力,力求在和行政分支的拉鋸戰中保持一個平衡。
在川普移民令這個事兒裡面,聯邦基層法院簽發全國適用的TRO到底算不算濫用權力,其實並沒有明確的最高法院案例可供參考。雖然有很多巡迴法院的判例討論了這個問題,但基層法官們在判斷自己到底是否有權力簽發全國適用的TRO時,並沒有一條清晰而唯一的原則,現有的上級法院判例其實站兩邊的都有。
比較確定的大方向的準則是:TRO或者preliminary injunction應該限制在能免於原告遭受傷害的範圍,不能過於廣泛。這點其實不言自明,考慮到TRO或者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本質僅僅是維持原狀,而不是懲罰被告或者在實體法律層面上得出結論,當然應該點到為止。
但在被告是政府的時候,這個問題就比較複雜了。比較常見的原則有:
- 當個人告政府的時候,如果某項政策和法規有可能違法,使得TRO或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審查標準得到滿足,那符合邏輯的結果並不是僅僅禁止該政策/法規針對原告個人的執行,而是從根本上宣告該政策和法規無效("vacate"),所以應該有「全國適用」的禁令。
- 如果僅僅禁止政策和法規對於原告個人的實行,則會造成數不清的重複訴訟,因為其它有相同境遇的原告會紛紛起訴,要求禁止該政策和法規對其適用,會無限加重聯邦法院的負擔。
但是這兩條原則也有問題——TRO或preliminary injunction並不直接決定實體法問題,只是判斷"likelihood」即勝訴可能性是否存在。那根據「可能性」來做出一個適用範圍廣泛的全國性判決,是否賦予了基層法院太大的權力?如果說想要避免重複訴訟的話,那其不言自明的邏輯就是重複訴訟是一件不好的事情,這個假設卻未必準確——也許就同一具有爭議的行政行為,其它法院會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說不同的巡迴法院經常就同一問題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決,最後由最高法院來一錘定音,解決分歧。如果允許基層法院任意發出全國性的TRO/preliminary injunction,也就意味著第一個作出判決的法院凍結住了其他法院說話的機會,然而一個會影響全國的法律問題,會不會有多個聲音不同的判決更有利於最高法院來判斷是非對錯?對這個話題感興趣的可以去閱讀耶魯法學院跟我同年畢業的Zayn Siddique的這篇論文,非常及時的為這次針對川普移民令的TRO做好了案例檢索。
總而言之,像這次凍結川普移民令的TRO能否範圍如此廣泛地全國適用,其實是一個模稜兩可的問題。不僅最高法院從來沒給出明確的答案,基層法院和巡迴法院針對不同的案情也有不同的處理模式,並沒有形成統一的思路。更主要的是,像這次一個聯邦基層法院的TRO直接緊急叫停新總統最引以為傲的執政方針,連著上了好幾天頭條,鋪天蓋地的新聞報道,倒真是前所未有。是美國分權制衡系統的巧妙運用,也是對整個體制的一次考驗——對於川普這種喜歡一拍腦袋出個行政令,不管不顧向前推進鬧的天下大亂的總統,法院在現有體系下能起到什麼作用?分權制衡的極限在哪裡?上級聯邦法院會如何看待基層法院簽發的影響如此之廣的TRO?拭目以待,我會持續跟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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