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張偉的愛如潮水/編曲抄襲的無事生非
一點愚見,希望各位音樂與法律方面專業的朋友多指正。
夏天,大張偉在節目中模仿了 Zedd 的編曲,改編了《愛如潮水》。這事兒引起了挺大的喧囂,大家連奧運會都不看了,都在討論編曲的抄襲問題。法律上明確規定,在流行樂領域(即以盈利為目的的音樂)的創作,別人的主旋律不能抄,詞不能抄,原曲音軌你不能拿來用。
尤其是用原曲音軌這條,這個他們業內叫 」採樣「。大家所聽到的錄音作品(Record),該錄音作品同樣享受著作權的保護。任何非法的下載(MP3),或是傳播(在超市廣播播放你買回來的CD),都侵犯了該錄音作品的著作權。當然,你也絕不能在沒有得到授權的情況下,把某首作品中的某個部分當做採樣(Sample)放到自己的歌里,這是 100% 的侵權行為。
——鄒小櫻
大張偉改編張信哲的《愛如潮水》,已經處理好版權事宜,詞曲都沒問題,隨便用。然而他的表演中使用了與 Zedd 的 「Candyman」 極其相似的編曲,相似到被人懷疑他偷了 Zedd 的工程文件。
關於大張偉的抄襲門,我想用法律來談一談。??這篇文章就是在控訴這種非法採樣,裡面說了一大堆高端的東西,看起來牛逼極了。但是文章的前提是那句 「有網友爆料,大張偉本次的作品中,使用原作者 Zedd 工程文件中的某一個音軌進行拆分和拼接」,然而並沒有任何的論證。那這到底屬不屬於上文中提到的,直接採樣別人的音軌呢?那首《愛如潮水》副歌跟 Zedd 的 Candyman 連音色都一樣,我還以為是採樣。
——梁歡
可見,只是相似,並不是直接採樣。(說來也奇怪,梁歡老師先發了這條微博,過了幾天又轉了上面的文章,難道過了幾天開始認為他是採樣了?)實際上,的確有扒譜可以證明那一段相似編曲並非直接採樣,梁歡的音頻對比也是證明並非直接採樣很好的論據。也就是說,大張偉只是高度模仿了這個編曲。
別廢話,那比如說我就抄了編曲,發行了,我違法嗎?編曲有抄襲嗎?這個確實很難講,因為編曲遠比作曲複雜,在技術指標上更難界定「抄襲」這個概念。而且有一點需要確認的是,在常理上,作曲是主動型的創作,它就是在一張白紙上畫畫;而編曲往往是被動型的工作,它的意義在於給一張畫塗色,讓畫變得更漂亮。前者是創作,後者是製作。製作加工的過程,尤其需要用到各種佐料,進行各種組合、拼貼與粘合,這就是編曲的屬性。
——愛地人
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音樂作品的抄襲界定以及保護作用幾乎等於沒作用(除非是原封不動的照用),何況是編曲抄襲這種純技術層面上的問題。
我們說的所有音樂上的「抄襲」,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抄襲。——梁歡
(梁歡這裡說的 「原封不動的照用」,就是之前說的未經同意直接採樣的行為。)
哦天啊,音樂人好慘啊。那為什麼咱們不推進法律呢?難道編曲這個東西,只能走極端嗎?一定要要麼保護到阻礙創作,要麼就完全不管嗎?目前業界無法提煉出一個針對編曲的雷同判定標準,只是沒辦法保護而已。而當業界沒有一個合理、專業、嚴密的編曲雷同判定標準時,這些「編曲雷同」的指控就都是主觀感覺。而用主觀感覺來指控抄襲,才是對音樂最大的傷害。
——鄧柯
編曲要素(例如 riff)的雷同難以找到曲式、旋律及和聲上的佐證(因為太短)。在這種情況下,其實難以拿出一份表達嚴謹邏輯嚴密的指控的(只是表達得高級一些的「我聽著像」)。——鄧柯在流行音樂體系里,詞和曲是作品的核心,其他的一切都是為其服務的,包括編曲。承擔 「服務性」 角色的編曲,第一要素考慮的不是創新,而是如何能夠最恰當地表現詞曲的魅力,即編曲人更像是一個工匠型的角色。在日常的工作當中,工匠總結出了許多好用的方法:動次打次的鼓是最容易調動起情緒的;T1213121的民謠吉他和弦分解是最穩妥的;鋼琴的柱式和弦是最適合彈唱的(如約翰·列儂的《Imagine》);用「失真吉他」這種聽起來很「骯髒」的音色其實是最適合在歌曲間奏或尾奏部分引領歌曲進行的。如果用對待詞曲的方式嚴格限定編曲,那估計所有編曲人、吉他手、鼓手、鍵盤手全部該行不幹去了。——鄒小櫻
可問題是,每首歌的經典段落都不一樣啊,而且每個人對於音樂的認知也不一樣,我覺得需要保護的,你未必贊成。難道要每首單獨分析哪段到哪段是需要被保護的部分嗎?我的觀點是,不保護「創意」或「思路」,想法人人可用,但要保護具體的音色 + 音符排序 + 鼓組排序,把它們視為一個整體來保護(類比搖滾樂里,一段成名 riff——假設是 sweet child o" mine 的那段著名 riff——它應該被視為一個整體保護,而不是保護 Slash 當時用的琴、開的效果器)。
——梁歡
暫停一下。我先說三個問題。第一,編曲的現狀是一個商品的感覺。比如我要唱首歌,或者我要表演一首歌,我請你來給我編個曲,然後我付給你錢,你拿完錢就滾蛋,以後我唱這首歌跟你沒關係。這跟分給你版權不一樣。第二,我不是很同意梁歡對於電子音樂對於創作 「音色」 十分執著的言論。至於編曲抄襲標準,我個人認為應該考慮音色、節奏、和聲、配器四者,當中側重又應該根據作品類型有所區別——如果是管弦樂,配器的優先順序應該更高;如果是電子樂,音色的優先順序應該更高(畢竟電子音樂製作人們絕大多數時間都花在音色上了)。
——梁歡
第三,梁歡這一段其實說到了一個點上。為什麼編曲抄襲的討論被提上了日程?因為在電子音樂中,編曲和製作是最重要的,詞曲沒有太大關係,甚至唱不唱都無所謂。電子音樂里不太可能存在和平時聽的流行樂里一樣的旋律抄襲,只有模仿編曲的份兒。這種電子 Kick 的節奏,以及 Airwaves 的音色,在 House 風格的電音作品裡實在是太常見了,Avicii、David Guetta 等等 House 音樂人,都有大把的作品用到這兩種近似的音色。
電子音樂本身就是一種拼貼的文化,很多電子音樂作品,本身就是用現成曲庫的節奏、音色。除了有少量電音製作人,會發明屬於自己的音色之外,大部分的電子音樂人,其實還是習慣利用音色庫來進行採樣拼貼創作,FL Studio、Cubase和Nuendo這些軟體,就是讓音樂人來進行編曲製作的。——愛地人
但問題是,每一種音樂流派都有自己的特點啊。對於搖滾,吉他 riff 就是最靈魂的部分;對於說唱,flow 就是最重要的東西;對於情歌,旋律才是最核心的;而對於民謠,詞才是一切的基礎。現在的法律對於一切音樂流派一視同仁,只對於 「詞」、「曲(主旋律)」 兩方面進行保護,的確是不太妥。但是如果真的按照梁歡說的,「根據作品類型有所區別」 ,這個標準就更混亂了。作品類型能明確界定嗎?顯然不行。
如果按照梁歡的 「側重論」,說唱要是抄編曲反而沒什麼。就像普通流行歌里作詞不是很重要一樣,我們也不會糾結梁歡的《小機器人》是如何翻譯 「Toy Boy」 的歌詞的,也不會有人出來說作詞的抄襲標準應該如何界定。好,我們繼續。那既然現有的法律沒法解決,有沒有一些先例可循呢?然而,僅僅是律動和 hook 相似的 Robin Thicke 的 Blurred Lines 在美國都被判了抄襲 Marvin Gaye 的 Got To Give It Up,賠了 740 萬美元。
——梁歡
近在眼前的也有很多例子。梁歡所舉的 Blurred Lines 案例是去年底美國第九巡迴區一個地區法院判的案件。這個案件判定 2014 年熱門曲 Blurred Lines 侵權,這歌很火有很大盈利,最後判的賠償額為530(而非740)萬美元。要說明的是,第九巡迴區的版權侵權 test 包括一個 「intrinsic」test,這個 test 很難排除非版權保護因素,所以被學者批評也被其他地區拒絕採用。另外,梁歡沒有說的是,這個判決在美國音樂屆和法律屆都引起巨大爭議,普遍觀點是如果 groove 都算侵權,那音樂沒法做了)。目前,在超過 200 名音樂人的支持下,這個案件正在上訴中。梁歡拿這個在上訴的巨大爭議案件,實在不是很有說服力。反而,我倒是覺得,這從側面說明美國音樂人也認為對編曲過於保護的法律將阻撓音樂的發展。
——曹曹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0358875
梁靜茹的《小手拉大手》翻唱自《風になる》,編曲人寫的是陳建騏。其實確實是陳建騏編的,但他基本上就是把原曲編曲主題的尤克里里換成了吉他,另外加了個鼓,小改了下弦樂。等……等一下,這不都是翻唱嗎?翻唱不是買了版權的嗎?其實買版權翻唱只能買到詞曲的版權,買不到編曲的版權。原因之前已經說了,編曲根本就沒版權。但如果你們認為買了版權就可以抄原編曲翻唱的話,是不是也說明這樣想的人認為編曲的確不適合有獨立的版權呢?另外,不是翻唱的編曲雷同也多的是。粵語不朽金曲、陳百強的《一生何求》,其編曲人一欄上寫的是蘇德華。但實際上,這首歌是翻唱自王傑的《惦記著一些》,而王傑國語版的編曲,為台灣傳奇音樂人陳志遠先生。上世紀70年代便投身民歌運動的陳志遠,其不乏《再回首》、《天天想你》等歷久彌新之作,它的作品中也帶有傳統的台灣民歌時代的色彩,由他編曲的《惦記著一些》被陳百強翻唱成粵語時,編曲部分幾乎絲毫不改,可這並非是用王傑國語版伴奏重錄,而是由香港吉他大師蘇德華重彈一遍,而蘇德華的名字也被光明正大地寫到了《一生何求》里。如果按照 「編曲抄襲論」 的話,蘇德華是絕對意義上的欺世盜名之徒。可這對陳志遠確實也不公平。
也可再舉年輕世代歌迷更為熟悉的方大同,其在翻唱專輯《Timeless》中選取了 Eric Clapton 的世界名曲《Wonderful Tonight》,其在獲得詞曲版權的錄製權後,幾乎是按照原版重新演奏——什麼,方大同你竟然抄編曲?方大同表示我冤枉啊,我也想獲得這個編曲的版權啊,但是……好像這個編曲並沒有所謂版權啊?——鄒小穎
許巍你這個騙子,《藍蓮花》的木吉他掃弦編曲明明抄襲五月天《溫柔》!
陳綺貞你這個騙子,《躺在你的衣櫃》前奏吉他音色和雙音和聲進程明明抄襲 ColdPlay 的 「Yellow」!
MC Hotdog你這個騙子!《我愛台妹》前奏完全抄襲老鷹樂隊 Glenn Frey 的 「The One You Love」!
啊剛忘了!五月天也是騙子!《雌雄同體》的前奏和 Beatles 的 「Hey Bulldog」 一模一樣!
——鄒小櫻
照這麼說,朴樹也是騙子。《平凡之路》編曲跟幾十首歌相似,《在希望的田野上》吉他和花兒樂隊的《花》吉他部分一模一樣。
MJ 的 「Fall Again」 和 Sting 的 「Shape Of My Heart」 前奏也極其相似。但這些都是發行曲目,跟大張偉在節目上表演的性質不太一樣吧?國內的電視音樂節目對於編曲的版權一直很不重視,就拿還比較嚴謹的《我是歌手》來說,第四季一共唱了 110 首歌曲,其中在編曲中直接混入/採樣另一首歌且沒有在電視上註明的有二十多首歌,佔總量的 1/5。
——耳帝
這段有個問題,編曲沒有版權。
再比如:
近日,有消息稱韓磊在 「《我是歌手》2015 巔峰會」 中演唱的兩首歌曲《雁南飛 + 呼倫貝爾大草原》借用了北京衛視綜藝節目《音樂大師課》的編曲版權,涉嫌侵權,或將面臨巨額賠償。節目製作方宣傳總監李貝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韓磊所演唱的兩首歌編曲版權屬於《音樂大師課》製作方,他是否侵權正在調查。而韓磊經紀人否認侵權,「這事兒跟侵權沒關係。他唱那兩首歌什麼問題都不會有。因為兩首都是老歌,歌曲的版權在作曲家手裡。只有作曲家說你侵權才算數,什麼時候聽說編曲擁有版權了?編曲說了不算數。」
——東南快報韓磊歌曲編曲涉嫌侵權 回應:我也是受害者_東南快報數字報
再比如中國好聲音第二季丁克森盲選時表演的 「Bad Boy」,前奏和間奏使用了 MJ 「Thriller」 的編曲,未署名。
……別得罪別人了……到這裡先總結一下——1. 編曲沒有版權,不存在侵權一說。2. 編曲抄襲無有效先例可循。3. 編曲對不同音樂類型影響不一,且無法量化。但不是所有類型音樂都有研究編曲抄襲的必要。電子音樂,尤其電子舞曲,對編曲依賴相對大。4. 現階段對於編曲的模仿與借鑒,是可以被接受的。5. 大張偉的《愛如潮水》與 Zedd 的 」Candyman「 很像。6. 大張偉的《愛如潮水》不應被認為抄襲。接下來說說梁歡老師。梁歡在這件事中是想通過提出一個標準,來用這個標準指責大張偉抄襲的。但因為畢竟他只有一己之力,沒辦法把這個標準適配到所有音樂類型(甚至連電子舞曲也沒法全部覆蓋),所以被別人(包括我)指責為雙標。
比如,(其實如果你聽一下主歌,兩首歌的主歌思路也是一模一樣的,只不過大張偉的鼓組出現得早了幾個小節,而且鋼琴柱式和弦也確實比較常見,我認為可以適當放寬標準,把主歌部分稱之為借鑒;當然電音界很多人認為主歌也是抄襲,我沒有異議,畢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標準)。Zedd 這首歌的精華全在於這個大 drop 里 string 音色的使用以及鼓組的編排(對應的就是《愛如潮水 Remix》的副歌部分),而大張偉從節奏到音色全拿來照用了,這不是借鑒、不是模仿、不是致敬,而是直接抄襲。
——梁歡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標準,那我認為這不是抄襲,您有異議嗎?
這確實不是借鑒,也不是致敬,因為這兩個部分太像了。但為什麼這不能算做 「模仿」 呢?也是因為太像了嗎?可模仿的目的不就是為了像嗎?再比如他給大張偉對這件事的處理方案建議,對不起,我抄了。這是解決方案:向 Zedd 道歉,並補交編曲使用費;向節目組道歉,並在歌曲信息里署名 Zedd;(最後再編句順口溜,我不越俎代庖了。)
——梁歡
然而,還是那句話,編曲沒有版權,我憑什麼給你使用費呢?另外,署名也是有標準的呀。如果署名可以隨便加,那要是我寫首歌說自己編曲受到了梁歡的啟發,在編曲欄里寫上樑歡的名字,然後大家一聽哇塞著名音樂人梁歡編的能差嗎,然後唱片大賣……那這算誰的呢?
其實梁歡這個問題在他 「反假唱」 的過程中也出現過。他曾經為大家科普了 MMM,MMO 和 MMA 的區別,並認為在現場放 MMA 屬於假唱行為。至於只放 double tracking,是可以接受的。當時我在他的微博下評論了,那 double tracking 到多響,就可以算 MMM 了呢?當時他沒回我,但是最近他發了微博。沒有立法參與的話,標準永遠是最難定的,我個人倒是有個判斷標準:不管你伴唱比例多少,哪怕 100% 都沒問題,但是任何地方的音量別超過 50%(再明確一下,這裡的 50% 不是伴唱軌之於 CD 人聲軌的 50%,而是伴唱軌之於現場真唱人聲響度的 50%,這樣的響度至少能確保觀眾不會把伴唱當成真唱,不會被誤導)。
——梁歡
那就有個問題啊,比較尷尬,這個 50% 又要怎麼定義呢?看按鈕推到哪兒嗎?可一段音頻本身的音量就大小不一啊,要是有個字本身就是喊出來的,那麼那兒的音量肯定很響嘛。如果是看分貝倒是方便一點,但是分貝本身是聲源功率與基準聲功率比值的對數乘以十啊,對數啊,換句話說分貝不是線性,而是指數關係啊。對數的一半並不是實際響度的一半啊。但這就有點抬杠了。不說了。
還有個問題啊,那我要是伴唱不是很響,但我現場有幾句不唱,不行嗎?吳亦凡在 2016 湖南衛視跨年演唱會上的 「Bad Girl」 就有很多句沒唱啊,放的都是伴唱啊。那伴唱軌的響度跟主唱軌一除……好像不能除以零誒???(梁歡在噴黃子韜的時候那吳亦凡舉例子說他用的都是 MMO,可我覺得那一場基本就是 MMM 了……)
還有個問題啊,如果這個伴唱不來自伴奏,而來自現場和聲,是不是就不算假唱了呢?MJ 在真棒巡演的 「Dirty Diana」 和 1988 年格萊美頒獎禮表演中 「Man in the Mirror」 在 Ad-libs 真唱部分都有過借著和聲飆高音自己對口型的情況。再比如朴樹,他的現場樂隊和聲也是很厲害的,有的時候甚至和聲唱主旋律,自己吟唱……誒這和聲不是跟 double tracking 的作用一樣了嗎?
還有個問題啊,如果歌原來就是幾個聲部的疊加,假唱要怎麼算?周杰倫 2004 年無與倫比演唱會的《簡單愛》中,有一段是 「想簡簡單單愛」 和 「我想和你騎單車」 的疊加。在原曲中主聲唱的是 「想簡簡單單愛」,而在演唱會上這兩個聲部都是伴唱。
梁歡其他微博也有點小問題。MJ 不僅會在門票上註明,還會提前在網路上公示,「欺騙觀眾」這一點就不存在了。
——梁歡
沒有的事兒啊,MJ 老粉告訴你,他可從來沒有提前公布過假唱曲目。實際上他好像都不會提前公布表演曲目。
梁歡的顧此失彼,本身不能用來作為反駁他很有力的理由,因為誰都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顧此失彼導致的疑似雙標的問題,還是應該注意一下。作為一個樂評人,」定義「 這件事情不是那麼重要,也不是你的事兒;重要的還是 」科普「 與 」評論「。
比如關於王菲,梁歡完全可以說 「王菲演唱會上《白痴》這首歌副歌用了不少預錄音軌,我覺得這特別不好」,但不應該 」假唱「 的定義眾說紛紜的時候一上來就說王菲假唱,然後再提出對於假唱的定義,何況這個定義只屬於梁歡一個人。比如對於大張偉,梁歡完全可以說 「大張偉的改編和 Candyman 幾乎是一模一樣,看來應該好好討論一下電音中編曲抄襲的定義了」 然後再開始科普,而不是一上來就說 「大張偉抄襲」。在定義都沒弄清的情況下,爭論沒有意義。
愛音樂的孩子,都是好孩子。
——高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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