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能擁有遠超於其經濟發展水平的社會治安水平?

作者:neo and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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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底,中外社會結構不同。

(上)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給大家推薦兩本書,讓大家對美國的命案有一個直觀的認識。

書中的法醫比爾巴斯是世界上第一家人體農場的創辦者和管理者。人體農產是模仿兇殺現場,研究人類屍體在自然環境中分解過程的法醫學實驗室。

書中提到的美國的命案,有叔叔姦殺侄女,室友殺害另一位室友,男友殺害女友,老婆殺害老公,老公殺害老婆,野獸男連環殺害站街女,性虐男連環拘禁殺害被虐女性奴。相比這些案件,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是小巫見大巫,如果不是辛普森是名人的話,根本不會受到關注。

這些命案有三個特點:第一是多。第二是許多案件無疾而終,即使疑點重重,也未必立案。第三是即使破案,也很難通過陪審團,即使通過陪審團也很難判處死刑,即使判處死刑也很難執行。

命案多是相對於人口和警力而言。毫無疑問,無疾而終和難以執行死刑,進一步刺激案件數量上升。此外,還有大量的案件,雖然找到了屍骨,最終並沒有破案,成了無頭案。

在所有提到的案件中,沒有一個殺人兇手被執行死刑——即使個別被判處死刑,也遲遲不會被執行。在那位連環殺害三位性奴的性虐男入獄後,還曾經有大量青少年打電話寫信給他,表示崇拜。對此,作者的說法是:「我對人骨有廣博的認識,然而還有很多事情是我想不通的,我永遠看不透人心的陰暗深處。」

言歸正傳。

治安問題取決於三個因素,政權對犯罪的態度如何,政權擁有技術手段和財政資源如何,民間對犯罪的認可度如何。

其中,第一個因素是決定因素。

第二個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受第一個因素的影響。我們很難想像一個對犯罪行為採取寬容忍度的國家會不遺餘力地投入巨資,打擊犯罪。何況,即使擁有先進的技術和足夠的經費,也未必有效打擊犯罪。反過來,一個經濟條件較差的國家,如果對犯罪採取低容忍度,則完全可以採用全民動員的方式打擊犯罪。

第三個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受第一和第二個因素的影響。一個有輕罪重罰、重罪棄市傳統的國家,一個大案必破、槍案必破、命案必破的國家,一個在政權不遺餘力推動下「打人犯法、殺人償命」的思維已經深入人心的國家,民間自然對犯罪有戒懼心。

反之,一個殺人未必償命,死刑未必執行,大案未必破案,未破槍案、命案堆積如山,只要律師拚命矯情,犯罪嫌疑人就有極大概率逍遙法外或者逃避應有的懲罰的國家,民眾自然不忌憚犯罪,甚至會試圖效仿某些罪犯。

殺人犯逍遙法外或者殺人不償命,無疑會起到惡劣的示範效應。對此,比爾巴斯在自己的書中寫道:「把魯本斯坦處死,被害人還是活不過來。但是這或許可以保護其他人,不至於遭受同樣的命運。」

許多人看過《12怒漢》。男孩的父親被人用匕首刺死了,男孩是第一嫌疑人。陪審團遲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最終,男孩被宣布無罪。

這部電影潛移默化傳播的思想是,只要存在合理的疑點,就不能隨便認定有罪,並據此判刑。作為宣傳「疑罪從無」的影片,這部電影是很成功的。幾乎所有人都接受了「宣布一個被瑕疵證據指控的人有罪,是極大的惡行」的觀點。這部電影佔據了道德的制高點,誰也沒法反駁。

但是,這部電影並沒有說,究竟是誰殺了男孩的父親。也沒有說,不為一個無辜者伸冤,也是極大的惡行,並會產生惡劣的示範效應。

硬幣一般有兩面,硬幣的另一面,這部電影中看不到,要到《教父》中看。

《教父》中,索洛佐的刺客殺傷了反對毒品交易的教父考利昂。索洛佐和警長要求與教父的兒子邁克談判。邁克趁機想出計劃殺掉索洛佐和警長。在一家小餐館內,邁克用事先藏在廁所內的手槍擊斃了索洛佐和警長。

殺人之前,考利昂家族給邁克準備了沒有登記、不會留下指紋的黑槍。家族的軍師、律師湯姆黑根教給邁克,如何在殺人之後,低頭平穩不吸引注意力走出餐館。只要做到這兩點,在律師的拚命辯護下,陪審團就很容易產生合理的存疑,法律便拿邁克沒辦法。

在這樣的法律制度下,律師指導自己為之辯護的當事人如何「合法」地犯罪,不被追究,成為一門重要的生意。當然,這些當事人只要不太蠢笨的話,經過幾次法律程序,基本也能無師自通,懂得如何規避法律。

從教父的發家史上看,教父本人也是這樣一路走過來的——從殺死原有街區的流氓頭子法努齊開始,不斷殺人越貨,生意越做越大,血債越來越多,卻一直難以被追究。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深入人心的不是中國人信仰的「殺人償命」,而是只要「技術巧妙,毀滅證據,律師矯情,殺人就未必償命」。不僅如此,統治階級也在通過各種手段不遺餘力地宣傳「不能因為可疑的證據冤枉任何一個好人」,哪怕他血債累累,惡貫滿盈也不能處死。

比如這位挪威殺人狂,殺害77人,不僅沒有被處死,還反咬挪威政府一口。

可以想像,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的選擇,自然是把壞事進行到底,想盡一切辦法銷毀證據。其中,受害人往往是最關鍵的證據。殺害受害人,往往比留著受害人在陪審圖面前指證自己更有利——受害者,最重要的證人不存在了,其他證據,自然難以有效指證他們。再說,受害人不死,往往還可能提出天價的民事賠償。

換句話說,因為他們的行為越惡劣,越不容易被追究。犯罪成本,在這樣的國家往往是隨著犯罪罪行的上升,而下降的。這在無形之中,自然鼓勵犯罪分子採取極端手段——比如,小偷入戶盜竊的時候,撞到主人在家,一槍崩了主人最有利。因為主人是最重要的證人。主人見上帝了,他就很容易疑罪從無了。

這與當年侵華日本士兵強姦中國婦女之後,往往殺害受害人如出一轍。按照日本軍紀,如果受到強姦受害人的指控,施暴日本士兵要受到軍紀處分。反過來,如果受害人死亡,沒有人指控,自然也就無所謂軍紀處分了。當然,日本軍隊的高層不是不知道制訂這樣的軍紀的後果,他們這樣制訂軍紀,其實是有意鼓勵日本士兵殺人滅口,銷毀證據。

殺人尚且如此,強姦和搶劫就不會太重。否則,犯罪分子就會直接選擇先奸後殺,先殺後搶或者搶後殺人。

許多情況下,檢察官不得不與嫌疑人進行辯訴交易——嫌疑人主動承認輕罪,檢察官不以重罪起訴嫌疑人。

許多律師為了揚名立萬,也願意接一些影響力大的棘手的惡性案件。他們很清楚,能讓惡貫滿盈的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制裁,必然能讓自己名利雙收。

對時時刻刻與犯罪分子打交道的處於風口浪尖的警察來說,這樣的法律體系下,他們很難給犯罪嫌疑人定罪,不僅如此,對方還很容易使用法律手段反咬一口。作為警察來說,理性的選擇,往往是要麼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者直接擊斃——這既可以先下手為強,讓自己在受到涉嫌濫用武力的調查時處於有利地位,也可以免留後患。這一點與犯罪嫌疑人的選擇其實很類似。美國警察為什麼動輒開槍?除了本國槍支泛濫,美國的現有法律體系也鼓勵他們開槍。

在刑事案件破案率低、起訴率低、定罪率低、死刑率低、執行死刑率也低,尤其是有錢的犯罪嫌疑人這幾類程序最終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的比率更低的地區,法律自然沒有足夠的震懾力,發案率必然高。

如果上帝不能隨便降天火, 發瘟疫,打雷劈殺,《十誡》自然是一紙空文。在國家暴力處處受到局限,刑法處於跛鴨狀態的地方,大家自然不把犯罪當回事。

重罪輕罰,證據存疑就不罰的地區,治安能好嗎?

不過,如果這個問題到此為止,那麼最終的結論似乎就是西方政權對犯罪的容忍度比較高,在「冤枉一個好人,與放走一個壞人」的兩難選擇之間,傾向選擇「不冤枉一個好人」,所以導致類似經濟條件下,治安相對惡化。

不過,那樣一來,問題的答案就停留在唯心主義的角度。好奇的人顯然會再問一問,為什麼西方政權喜歡對犯罪採取高容忍度,而不像東方政權一樣,選擇對犯罪低容忍度呢?難道這真的僅僅是心理和文化的不同嗎?

(中)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從社會結構和歷史說起。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者抵罪。這是維持社會正常基本秩序的基本原則。為什麼西方發達國家要容忍這麼高犯罪率呢?

西方國家政體,起源於希臘、羅馬,本質上是一種貴族或騎士家族的聯盟,這種聯盟統治,必然要求較高的犯罪容忍率。

大多數社會,我們都可以默認為存在四種人:政權(官僚、軍閥、僭主、君王)集團、貴族(騎士、豪強)集團、民眾中的惡棍和民眾中的良民。

放到羅馬看,第一類人比如蘇拉、凱撒、後三巨頭。第二類人比如元老、騎士和貴族。第三類和第四類人屬於平民。其中,第三類心存惡念,第四類則相對老實本分、規規矩矩。

前三類人都是社會成員中的少數,甚至極少數。第四類人則是大多數,甚至絕大多數。《教父》之中,那個在考利昂女兒婚禮上向教父求助的殯儀館老闆,就是他們的典型。他們沒有太多的慾望,也不惹事生非,只想過好自己的小日子。當然,可能的話,最好能晉陞為第一類或者第二類人,是他們的夢想。不過,他們自己也清楚實現這種夢想的概率並不大。

第二類人或者說貴族們有足夠的資源和大量的財產,有些還有強大私人武裝,但是並沒有直接進入政權,或者處於元老院、議會等政權中與暴力機器相對間接的部門,因此往往並不能直接指揮軍隊、警察、特務、法院、監獄等國家暴力機器。

歷史上,第一類人經常血洗第二類人,原因很多,大家自己體會。第二類人也經常因為第一類人不能滿足自己的政治要求,出錢資助反對第一類人的活動。

兩類人都屬於統治階級,彼此之間並不是涇渭分明,往往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第二類人中的野心家往往趁亂招兵買馬晉陞為第一類人,比如董卓。當然,有些第一類中的相對次要的角色,也往往趁亂篡權晉陞為帝王或者僭主,比如王莽、曹丕、司馬懿。由於存在這種彼可取而代之的關係,為了爭奪最高統治權,兩類人之間存在潛在的尖銳的矛盾,統治集團內部經常出現流血衝突。

比如,公元前82年蘇拉逼迫元老院同意他成為終身獨裁官。權力穩固後,他就展開恐怖統治,捕殺所有馬略和背叛他的前執政官秦納的餘黨,貴族中被殺的有1500人。

比如,前43年10月,渥大維、安東尼和雷必達在博洛尼亞公開結成政治同盟,史稱後三頭同盟。三巨頭的軍事能力迫使元老院承認了他們的實力地位,並賦予他們統治羅馬5年的合法權力。三巨頭很快開始以「公敵宣告」的方式來清除他們的政敵;在這場政治風暴中,有300位元老和3000名騎士被殺。

再比如,中國歷史上知名的豪強郭解被滅族的例子。官吏向皇上報告,說郭解無罪。御史大夫公孫弘議論道:「郭解以平民身份俠,玩弄權詐之術,因為小事而殺人,郭解自己雖然不知道,這個罪過比他自己殺人還嚴重。判處郭解大逆無道的罪。」於是就誅殺了郭解的家族。 當漢武帝感覺到郭解這類人的存在,威脅自己對政權的如臂使指的控制的時候,郭解就死定了。漢武帝必然用郭解的血警告所有試圖效仿的人。

在第一類人擁有足夠權威的國家,只要某個第二類人有足夠的實力,可能威脅到政權的存在,就總有一款罪名適合他。在羅馬時代的罪名是人民公敵,在東方的罪名是謀反。

對第一類人來說,為了維護政權穩定,有必要經常主動打擊第二類人。反過來,對第二類人來說,為了避免被莫名其妙地血洗,有必要嚴厲抑制第一類人的權力。防止他們使用國家的名義,血洗自己。

從《大憲章》時代開始,經過反覆、激烈的鬥爭,尤其是資產階級革命,第二類人取得了勝利。於是,第一、第二類人君臣關係調整,彼此位置互換——第一類人成為第二類人的代理人,第一類人不能隨便使用國家暴力機器處置第二類人。

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

《大憲章》中的這一條如果不是最早,也是憲法性文件中較早涉及程序正義的條款。規定這樣的條款的目的顯然是為了讓貴族們規避來自國王(政府)的法律訴訟的打擊。後來的法律實踐也將證明程序正義確實有這樣的功能。

再比如,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處處制約國王,同時保證議會的權力。國王在立法、徵稅、徵兵等方面,失去了曾經擁有的絕對權力。很明顯,這是第二類人使用法律手段限制第一類人。

1、凡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權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2、近來以國王權威擅自廢除法律或法律實施之僭越權力,為非法權力。3、設立審理宗教事務之欽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類指令與法庭,皆為非法而有害。4、凡未經國會准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徵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徵收金錢,超出國會准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5、向國王請願,乃臣民之權利,一切對此項請願之判罪或控告,皆為非法。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本王國內徵募或維持常備軍,皆屬違法。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為防衛起見,得酌量情形,並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置備武器。8、議會之選舉應是自由的。9、國會內之演說自由、辯論或議事之自由,不應在國會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訊問。10、不應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亦不應強課過分之罰款,更不應濫施殘酷非常之刑罰。11、陪審官應予正式記名列表並陳報之,凡審理叛國犯案件之陪審官應為自由世襲地領有人。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讓與及對罰金與沒收財產所做的一切承諾,皆屬非法而無效。13、為申雪一切訴冤,並為修正、加強與維護法律起見,國會應時常集會。

美國的《權利法案》在這些方面更明顯。

第一條: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第二條: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 第三條:免於民房被軍隊徵用;第四條: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第五條:正當程序、一罪不能兩判、禁止逼供、禁止剝奪私人財產; 第六條:未經陪審團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的權利;第八條:禁止過度罰金與酷刑;第九條:未被列入的其他權利同樣可以受到保護; 第十條:人民保留未經立法的權利;

經過資產階級革命,第二類人控制了國家的實權。他們必然通過這類憲法條文,如此才能確保他們控制的實權不會被第一類人逐步侵蝕,他們不會被第一類人血洗。因為有這樣的憲法條文,第一類人被嚴重束縛,只能老老實實做他們的代理人。如此,第二類人,才能像董事會一樣,牢牢控制政權,成為真正掌握國家實際權力的幕後勢力。

這類憲法條文相當於第二類人的免罪金牌。《利維坦》中曾經分析過,最高統治者(或者統治階級)是不受法律約束的,必然有免罪的技術後門。事實上也是如此。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通過了這類憲法條文,刑法正常運轉,打擊犯罪的難度急劇增加。

為了實現目的與不擇手段的犯罪嫌疑人相比,國家暴力機關在獲得線索,抓捕嫌疑人,取得相應證據,提起公訴,進行審批的過程中,必須中規中矩,處處受限,處於跛鴨狀態。其中,獲得線索、抓捕嫌疑人和取證環節是激烈博弈的環節,這些環節受限,必然嚴重影響打擊犯罪的效果。

只要人類科技沒有達到能夠製造時間機器的地步,各種案件就必然難以百分之百還原犯罪過程,就必然存在「冤枉好人」與「放縱壞人」之間的兩難選擇,就必然存在值得律師爭辯的疑點。結合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禁止逼供」這些限制可能存在程序瑕疵的取證的手段,這些疑點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必然難以取得關鍵性證據,或者即使取得也難以成立。因此,在律師的奮力爭辯下,不了解背景的陪審團的裁決,往往傾向於「放縱壞人」。

此外,強調程序正義,也必然導致律師可以通過程序瑕疵,拖延案件審理,死刑執行,甚至推翻原有的法律裁決。最終,司法過程很容易陷入程序僵局,出現程序正義,事實不正義的情況。

這種使用層層手段設置苛刻的法律程序,限制刑事訴訟成功率和死刑執行率,默許金錢在訴訟過程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說,強調「絕不冤枉一個好人」的法律思想,必然導致刑事案件辦案效率低、破案率低、起訴率低、定罪率低、死刑率低、執行死刑率也低。

限制政府使用國家暴力,這顯然對第二類人或者說貴族(騎士、豪強)有利。因為這樣可以避免統治階級內部,出現政治問題,刑事案件解決。再說,許多第二類人,比如教父,本身也不是什麼善類。

這時,政府必然同時容忍較高的犯罪率。霍布斯在《利維坦》中分析過,來自國家的絕對暴力讓大家收起刀劍,心平氣和地通過談判解決問題。一旦國家的絕對暴力缺失,或者受到嚴重製約的領域,私人暴力必然膨脹。

統治集團內訌,限制了政權,於是一些作姦犯科的平民,趁機得到了為非作歹的機會。

不過,這些作姦犯科的平民惡棍最初並沒有資格享有這種特權。那些與英王簽訂《大憲章》的人,顯然是領主,至少是貴族,不是平民。平民相當於羅馬奴隸或貧民,制訂法律根本不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免罪金牌是給貴族預備的,不是給平民預備的。對第二類人來說,平民不是貴族,不姓趙,也配殺人不償命,也配逍遙法外?所以,這種限制國家暴力的立法思想,最終體現到平民身上,讓作姦犯科的平民免於受到法律制裁,或者說,貴族(騎士)們為自己留下的技術性後門被平民中的惡棍利用,還需要一個平等化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普選權普及的民主進程。

在普選權普及以前,對社會頂層的統治階級來說,完全可以考慮設立兩種平行的法律制定,不同階級的人適用不同的法律,做出同樣的行為對應不同的條款,受到不同的懲罰。在工業化以前,這是很常見的。

《雙城記》瑪奈特醫生的遭遇,讓我們很清楚在法國大革命之前,貴族和第三等級適用兩套不同的法律系統——底層嚴刑峻法,上層則是法不上大夫(貴族)。

這種狀態直到《悲慘世界》之中冉阿讓的時代仍然存在,冉阿讓25歲時為了撫養姐姐的7個孩子而偷竊麵包,被判苦役19年。沙威警官,這位冉阿讓的追捕者,自從假釋時見過了主角冉阿讓後,便對其窮追不捨,並發誓永不放棄追捕。

工業化發展,導致全民皆兵,最終徹底結束了實行義務兵役制國家中,一國公民在法律面前有兩套標準的做法,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17年的十月革命,是全球大兵變的一部分。當時除了沙俄,德、法、奧匈、土耳其、日本、義大利都發生了兵變。誰握劍,誰立法。誰有資格參軍,誰所在的階級,就有資格參與法律制定的過程,這是羅馬時代就被人認識到的基本規律——否則,一旦國家陷入長期戰亂、災荒等時期,士兵權力增長,必然出現兵變。全民義務兵的時代(比如羅馬共和國時期),必然有與之對應的理論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至少在表面上如此。

於是,平民中的作姦犯科者,也享受到了難以被法律追究的好處。與之對應,第四類人,即平民中老實本分的大多數人,則不得不接受刑事案件(甚至惡性刑事案件)增加,治安下降的結果。

對第一、第二類人來說,民間刑事案件增加並不見得是什麼壞事。

一方面,他們有足夠的資源,完全可以通過僱傭保鏢,增加安保投資,住在相對偏遠、封閉的社區等方式,消除潛在的威脅。比如,臉書創始人扎克伯格在自己的住宅周圍修牆。比如,希拉里在持槍保鏢環繞之中談禁槍。

另一方面,平民陷於黃、賭、毒、激烈刑事案件和與之對應的內部矛盾之中,也有利於彼此分化,難於團結起來,產生革命的壓力。

對這些貴族(騎士、豪強)來說,重重束縛政府權力,導致政府對刑事犯罪容忍度高,法律威懾力差,犯罪率高,關他們屁事——只要別傷害到自己就行。相比之下,強調程序正義,保持較低的破案率、起訴率、定罪率、死刑率、死刑執行率,顯然對他們更有利。

限制政府權力,強調程序正義,是資產階級革命的必然結果,犯罪率上升則是這個結果的必然的負面的外部性。當然,定義這個外部性是負面的,是站在第四類人,即老實本分的平民的角度看,而不是站在前三類人的角度看。

當然,統治的最高藝術之一,是把小團體的利益宣傳成全民的利益,並不斷給被統治者洗腦。因此,「疑罪從無」、「程序正義」這類顯然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觀點才會充斥媒體,佔領學校,成為社會主流觀點。最終,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產生幻覺,擔心自己成為被國家暴力機關構陷的犯罪嫌疑人,忘記自己更大的可能是成來自民間的惡棍盜竊、搶劫、強姦和謀殺的受害人。

說點題外話。

在政府權力被牢牢束縛的領域,民間權力自然會擴張。

貴族(豪強)曾經在一個時期承擔維護本地治安的任務。這些人維護治安絕不是為了公益,而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教父是義大利移民區事實上的領主。他殺人越貨,但是他一旦統治街區,就有必要維護街區的安寧。教父的利潤來自橄欖油、私酒和賭博。維護橄欖油、私酒和賭博生意興隆,需要良好的社會治安。這就如同開實體店,不能允許有人來撒潑、耍混、砸場子一樣。

對教父來說,這並不難,他不追求程序正義,只追求事實正義。誰敢在教父的底盤上胡來,教父的打手們就教他學做人。對那些不能從正常法律渠道獲得正義的人(比如那個女兒被流氓毀容的殯儀館老闆)來說,教父是他們值得信賴的靠山。

所以,作為黑手黨的首領,教父既干違法的構當,又是許多弱小義大利平民的保護神,深得這些平民的愛戴。他與當地平民之間的關係,與封建領主與農奴之間的關係,頗有類似之處。

不過,這種狀態在今天發生了變化。金融資本加虛擬經濟日益成為資本之王。現代金融騎士和IT貴族統治經濟,他們從金融和虛擬經濟中獲得利潤對治安的要求,顯然不如教父從橄欖油、私酒和賭博生意中獲得利潤對治安的要求那樣高。

相比教父,他們與其他社會成員的接觸更少,他們需要面對的是金融欺詐、賴賬、黑客攻擊和盜版,而不是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刑事犯罪。

所以,這些人不必像教父那樣主動承擔起維護所在街區的治安的責任,成為民間的領主。

因此,隨著經濟虛擬化,老一輩教父的隱退,社會治安的普遍下降,幾乎是不可避免的。

(下)

與西方國家相比,從秦漢開始,由於存在強大的中央集權,中國的第二類人(貴族、騎士、豪強)一直不成氣候。

中央政府很清楚這些人的存在,必然削弱自己的權威,並形成對現政權的威脅。所以,這類人的勢力稍有抬頭,中央政府就會全力剷除。反過來,這些貴族(豪強)一旦有機會成為第一類人,也必然反手鎮壓其他可能的競爭者。這一點,與西方國家貴族(騎士、元老)結成同盟,形成聯盟統治完全不同。

把政府權力束縛到最高,大量的事情民間自己擺平,這顯然有利於民間有錢有勢的人,不利於中央權威。對中央來說,最大的利益,是維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具體說來,是獎勵耕戰,嚴禁私鬥。用今天的話說,就是鼓勵生產,嚴打各類犯罪。

中央政權很清楚,一旦基層被貴族掏空,中央政權就會土崩。對中央政府來說,默許民間鄉賢存在,並使之成為自己的統治基礎的一部分,並不是主動放棄伸向民間的管理,而是迫於受落後的勞動生產率嚴重製約的通訊、交通、財政和武力投射條件,不得不如此而已。對中央政權來說,周期性地使用武力手段或者推恩令之類的非武力手段鏟滅、削弱貴族(豪強),是必須做的功課。

為了維護大一統,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持對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中央政府必然一面全力削弱貴族(豪強),一面嚴厲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各種危害基本社會規則的惡性犯罪。

因為沒有貴族(騎士、豪強)聯盟掣肘,所以從秦朝開始,大一統政權可以放開手腳,毫不留情地對待各類犯罪。這並不難,因為總有一款罪行適合潛在的社會秩序破壞者!

與之對應,其內在政治哲學就是法家思想,輕罪重罰,重罰輕賞,嚴厲震懾各種犯罪。漢代以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不過是給法家思想披上儒家的外衣,為鐵拳帶上天鵝絨的手套,實現外聖內王。

只要有「不放過一個壞人」的指導思想,辦法總比困難多。

比如,在技術手段落後的時代,中國最早出現了連坐、保甲、戶籍制度,實現了網格化管理,限制流動人口。

比如,地方政府維護治安,守土有責,對命案、大案,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大案督辦模式古已有之,各級政府對大案、命案和督辦的案件,必須有一個結果,決不能輕易不了了之。破不了案,拿捕快是問。

比如,在警力嚴重不足的時候,抓大放小,集中力量突擊大案、要案、槍案、命案,保證最基本的安全底限。

比如,有了維持社會秩序,而不是保護貴族(騎士、豪強)的安全為第一要務的法律思想,執法過程往往向事實正義而不是程序正義傾斜。捕快破案的手段,受到的限制也比較少。

再比如,周期性的整頓社會治安運動。運動時期,各種犯罪嫌疑人被從重、從快、公開打擊。打擊往往結合公開警示教育震懾潛在犯罪者,比如在公開場所或者人員密集區將罪犯斬首、棄市,比如使用站籠處死罪犯。

《水滸傳》之中,晁蓋等人智取生辰綱,成了大案。濟州三都緝捕使臣何濤、何清兄弟,因為遲遲不能破案,被縣官打板子。後來,他們得到線報抓捕白勝,白勝熬不過苦刑,供出了晁蓋等人。一樁大案就此告破。這樣的情節,在現代西方司法界簡直是不可想像的。即使警方使用了這樣的手段破案,犯罪嫌疑人白勝、晁蓋等人,也會因為警方取證過程有問題,而被宣布無罪。警方採取的手段,必然被認定為「黑打」。

與之類似,新選組破獲池田屋事件的過程中,也對抓獲的嫌疑人俞屋喜右衛門使用了刑訊逼供,並獲得重大線索,挫敗了尊王攘夷派試圖在京都縱火引起騷亂進而挾持天皇的計劃,並對尊王攘夷派實施了毀滅性的打擊。

從意識形態上,中國人的信念中,被深深地打上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善惡終有一報」的烙印,對犯罪往往心存忌憚。

在封建時代,這種不遺餘力打擊犯罪維護大一統之下社會穩定的思想,受到當時落後的生產率的限制。一些民間勢力或者犯罪團伙可以利用地形優勢,嘯聚山林,佔山為王,一些重案犯可以遠走高飛隱姓埋名。在工業化、信息化時代,這種犯罪分子對抗、逃匿的情況難以實現。

改革開放前,中國有嚴密的戶口、介紹信制度,各級基層組織深入民間,隨時掌握動態,及時獲得情報。公檢法系統經常使用公審等手段,震懾潛在的犯罪分子。

現在,有了天網工程,有了全國聯網的身份證系統。這些技術手段,與注重實質正義敢下重手,動輒嚴打的法律思想相結合。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大陸一旦成為被督辦的大案、要案,想逃脫法網的制裁是極其困難。

為什麼同等和類似國家中,中國的治安狀況要遠遠好於其他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這與社會結構有關,與法律思想有關。歸根結底,因為中國並不存在強調程序正義的貴族(騎士、豪強)統治集團掣肘,所以政府可以放手打擊犯罪,在不冤枉一個好人與不放過一個壞人之間,傾向選擇後者。

當然,這樣做並不是沒有副作用的。可以想像,這些維護社會治安的行動中的有些做法,傾向於「不放走一個壞人」,而不是「不冤枉一個好人」,很難否符合西方資本主義革命以後大規模洗腦的人權思想,也未必符合程序正義。與之對應,難免出現一定比率的冤假錯案。

世事無兩全,關鍵在權衡。

對社會中下層的第四類人來說,他們更需要的是低犯罪率的社會環境,安定的生活。這就是《教父》中的殯儀館老闆求助於教父的原因。因為他很清楚,教父能夠給他,美國的民主和法制不能給他的正義和公道,與其信仰美國的法治,不如信仰教父的權威。

所以,當我們知道中國的法律系統和西方國家存在差異的時候,也應該清楚這種差異產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在這樣的法律系統及其規範的社會環境下,獲得了什麼,對自己是否有利,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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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國內國外,一個地區治安最好的標誌,第一是房價,第二是房價,第三還是房價。

高房價可以攆走很多流動性大、犯罪機會成本低的社會中下層。

遠離市區富人區也可以限制很多沒有良好交通工具的潛在犯罪嫌疑人騷擾,這就類似扎克伯格修牆。

以目前的科技,什麼樣的牆也擋不住決心要翻越的人。但是多了一道高牆,會對作案者增加很多困難,讓他們覺得與其翻牆進去,不如找一點更容易得手的目標。

在法律追究不利的國家,富人深宅大院住在遠離市區的郊區的國家,兔子更愛吃窩邊草。畢竟,富人區太遠,沒車去不了;地形不熟,翻牆困難;安防設備技術含量高,不好擺平;富人家裡沒多少現金,偷東西也不好銷贓。

許多殺人案,都是侵財犯罪或者性侵犯罪的延續。對富人來說,這兩項都沒有必要。他們不缺錢,也不缺性。窮人不易到達的富人區治安較好,是很容易理解的。

從美國犯罪率高、犯罪分布高度不均的角度看,既然有安寧和諧的富人區,就必然有犯罪率驚人的窮人區。

由於掌握實際權力的精英集團住在高檔富人區,所以他們對嚴厲打擊犯罪並不太感冒,相比之下,他們更擔心政府血洗他們,就像羅馬時代軍閥血洗貴族那樣。

所以,在立法過程中,他們更願意不遺餘力地限制政府權力——哪怕這樣會導致整體犯罪率上升,窮人區犯罪率爆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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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6補充:

日本統治階級控制的是人,不是錢,採用的是極度的保甲制度,只是有西方制度的一張皮而已。

明治維新以後,日本貴族很清楚,如果學習西方貴族控制錢而不是控制人,他們是控制不住社會的——因為他們的財力比西方差遠了,西方很容易把手伸進來。

這種控制,在大正時代尤其強化。

什麼叫終生僱傭制?一輩子在一家企業工作。有一點劣跡,一輩子翻不了身。換企業,必須從頭小兵再來。大家會用異樣的眼光看他。很明顯,沒有劣跡決不會無緣無故從原先的企業辭職,重新從待遇低下的小兵干起。

工作基本不變,住在一個地方,很難搬家。家門口要有門牌,表明姓氏,大家都是熟人。有點什麼劣跡,所有街坊四鄰都知道。全家抬不起頭。

有時,個人惹禍,甚至家裡人勸他自殺。他死了,家裡人能抬起頭來。

為什麼日本軍隊能發動板載衝鋒?因為都是熟人,不衝鋒,回去也找不到工作,抬不起頭來做人,只能當個半流浪漢,說不定還要被家裡人逼著自殺。

這和美國的人財物高度流通的社會制度是一回事嗎?

不要只看錶象,要看到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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