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員工在職期間,自己名下客戶產生壞帳,內部規定須處理完畢壞帳方可離職,請問合法嗎?我可以申請辭職嗎?
01-24
銀行壞賬 辭職申請
或許不合法,但是卻合規合符人情!!
難道讓那些弄出壞賬的人想走就走!!!這就是你們心中的正義?鬼知道是不是你和貸款方私自勾結騙取貸款,沒有點防範措施,想走就走?銀行還做不做了?根據您的情況,您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考慮: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跟單位協商,要是單位同意就可以直接辭職。
第二,要是單位不同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您寫辭職申請給單位,等三十日後,就可以了,不需要單位同意。
銀監有控制,如果你不想在銀行和類銀機構混了可以不用管
這個案例中,能否離職需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1)有無服務期。如果銀行對您提供了付費的專項技術培訓,並和您約定了服務期協議,則在服務期內離職的構成違約責任,需要向銀行支付違約金;(2)銀行所謂的壞賬處理完畢方能離職,這個理由肯定違法。如果銀行的這項規定寫在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中,則員工可以不受服務期限制,直接以銀行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利益為由要求解除和銀行之間的勞動關係,並要求銀行支付經濟補償金;(3)對於壞賬需要綜合考慮。如果壞賬是員工故意原因造成的,則銀行會以損失賠償為由要求員工承擔責任;如壞賬本身是業務操作中產生的,則員工不擔責,也不用考慮壞賬的損失。
這事兒 應該說收益看誰拿了 拿了錢走人 清理不通 此外 凡事兒分主協辦 責任當然是主辦了
提前30天郵寄送達辭職報告,並保留底單和辭職申請副本。
不合法,但事出有因,自己明白。
看了樓上兩位律師的...
那麼
為什麼銀行會有下崗清收這一說...能直接走的話為什麼他們還要留著清收...清收可是拿著最低工資啊,績效什麼都沒有的...這個無疑不合法又不合規,所以提前30天打報告或者EMS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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