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蓉王寶強離婚案中,因為孩子撫養權問題,王寶強初期處於劣勢地位,是否是立法有一些漏洞?

法律應當儘可能維護社會穩定,維護遵守法律的人的利益。王寶強案件中,如果有證據證明馬蓉過錯,並不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也不能儘可能懲罰馬蓉,還需要王寶強自己憑藉個人影響力,才能彌補這種先天不足。推動案件公平開展,保護自己的利益並且讓過錯方得到應有的懲罰。

然而馬蓉案件如果換作是普通家庭,男方有可能面對更大的危機。因為婚姻法有些情況下保護女方,而孩子的撫養權也會盡量歸屬於女方,這也意味著女方可能會獲得更多的財產。

王寶強有自己的團隊,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對於普通人來說,女方出軌,對丈夫不忠誠(也就是戴綠帽子),若離婚對於男方不利,尤其是男方收入比女方高的比較多的情況,還有男方買房後婚姻期間賣房納入婚姻財產的情況,實際上男性的經濟利益並沒有被婚姻法完全保護起來。

是否在立法方面,有必要對於有證據證明女性過錯的情況下,判罰不再偏向女性。而是儘可能保證性別平等,讓男性減少這種風險。不論男女,過錯方承擔更大的責任,也有利於婚姻雙方的安全感。


婚姻法的具體條款基本上不區分男女雙方,而是一視同仁,充分體現了婚姻不是身份關係而是契約關係。

真正提及女方權益的,除了34條懷孕期間不得離婚外,就只有39條蜻蜓點水式地提了一句「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於原則性規定,並沒有落到實處的執行條款。

婚姻法中的過錯是特定含義的,僅指46條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補償方式是直接予以經濟賠償。不存在女方有過錯可以不賠償的問題。

至於撫養權這種人身權利並不只是夫妻雙方的利益,更關乎孩子的利益,是不能拿來賠償和作為交換籌碼的。之所以在實際案件中孩子多歸於女方,主要還是因為傳統模式下,女方更多地承擔了撫養孩子的義務,跟著媽媽往往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婚姻實質上是民事權利的結合,民事行為意思自治,婚姻也不例外。婚姻法19條允許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約定,避免共同財產分割帶來的爭議。倘若不能正確利用這一方式,自願共有於前、憤憤不平於後,這恐怕不能說是法律的漏洞,而是不能正確利用法律武器、缺乏風險意識的悲哀。如果婚姻不能給你足夠的安全感,那麼你需要的是婚前協議,而不是新的法律。


孩子是人,既不是父母的財產也不是父母的附屬而是有獨立人權的個體。離婚時處理好撫養問題是為了儘可能避免因父母離婚而對孩子成長和發展所產生的影響,而不是讓父母在撫養問題上分個高低勝負。儘管現實中確實有人在離婚中以撫養權為籌碼來獲取優勢地位,但不代表在立法的時候就要考慮這一點。撫養權問題的核心是保護好孩子,父母的恩怨情仇遠沒有孩子的健康成長來得重要。


古人云:「女怕嫁錯郎」。

感覺男的也如此啊,這兩年王寶強馬蓉案件,然後是翟欣欣事件的社會影響力還是挺大的(允悲)。感覺馬蓉這件事其實相對來說還好,因為是婚後出軌,最多是移情別戀紅杏出牆。然而翟欣欣這種職業騙婚,連環敲詐勒索,直接動搖了婚姻的根基,消極影響是比馬蓉要大很多的。

我覺得能做的就是結婚前看對人,比起用法律維護自己更實際一些。

法律問題不太明白,2011年婚姻法其實已經開始注意要保護男方的財產問題了。這也是鼓勵結婚經濟地位相對平等的體現,而且過去那種把女兒賣出去的模式已經不符合社會發展了。聽家裡人說過,在新婚姻法之前,離婚率的提高導致在經濟上男人處於被動,甚至存在一些故意離婚的情況,這或許也是促進立法的一個推動力量把。從經濟的角度,我第一感覺是盡量讓無過錯方和對家庭貢獻大的一方獲得更多的財產,婚姻就好比開了一個兩人合夥制企業。而從社會學角度,這種財產分配應當保證雙方離婚後都有過上正常生活的能力,這也是題目中說的可能存在的撫養權問題和偏向女性的問題,實際上也不能完全說是偏向,更多是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

其實歸根結底,看對人,找對人,比什麼都重要。(單身狗.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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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王寶強馬蓉案件,王寶強的騷操作是去公安機關報案宋喆職務侵佔。職務侵佔最是公訴案件,因此檢察院做為起訴的主體。而宋喆很可能屬於數額巨大的那類,面臨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能讓宋喆戴罪立功的也只有把馬蓉供出來(假如馬蓉是同案犯)。馬蓉宋喆本身是利益聯合體,但是這樣一來,王寶強卻有可能讓他們內部瓦解。同時宋喆如果把馬蓉供出來,馬蓉如果是從犯很有可能受到牽連。即使是判緩刑,也會成為刑事犯罪的罪人。對於王寶強要回撫養權,分得更多的財產有利。

誰能事先想到一個民事訴訟,上升到刑事犯罪?王寶強即使財產被轉移一空,只能借債打官司,也依然有這麼多高人幫助他。對於任何男人來說被綠+被轉移財產都是很大的恥辱和重大的打擊,但是王寶強能夠逆流而上,這也是多年拼搏給他帶來的人脈以及影響力。財產只是一部分,遇到困難的時候有人願意幫助他,這是無形的財產。


看到了嗎?

這就是很多女人們說的《婚姻法》保護男人欺負女人。

我不說姦夫淫婦應該侵豬籠這種,畢竟這是非人道行為。但是對於馬蓉這種既要出軌又想轉移財產,法律應該給予一定的限制。比如沒收個人財產、上徵信黑名單等,盡量壓縮這種人的生存空間,擦愛能促進兩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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