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囧:寶強離婚,就像看一場婚姻法的笑話!都進來看看法律是如何把寶強虐慘的!
本文是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吳傑臻律師原創,轉載時須註明作者和來源。
寶強離婚,舉國關注,《婚姻法》卻像一場笑話,狠狠地抽著寶強的臉!這不,今天馬蓉起訴寶強名譽侵權了!
怎麼看待這個問題?還不是婚姻法害的
一、允許馬蓉出軌,不許寶強揭私!
馬蓉出軌,上演的是現代版潘金蓮。但《婚姻法》卻沒有將馬蓉這種通姦行為列入可賠償範圍。《婚姻法》第46條只規定了同居和重婚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才可以主張賠償。也有專家從全國人大法工委編製的《婚姻法釋義》得出結論:一般的婚外情、通姦或者出軌行為壓根不是《婚姻法》所指的過錯。
反觀王寶強微博揭露馬蓉出軌,卻似乎是鐵板上釘釘的「名譽侵權」。《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馬蓉跟經紀人宋喆發生不正當關係,屬於個人隱私啊!嚴格適用140條,就是侵犯名譽權!
如果最後判決王寶強刪帖並賠禮道歉,這玩笑就開大了!
大家是不是替寶強不服?我也不服!
二、明知老婆在酒店「啪啪」,還不能闖進去抓姦!
針對酒店抓姦的合法性,我在從王寶強妻子與經紀人通姦,論抓姦證據合法性和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影響和精神損害賠償(深度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6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由此可見,證據要達到「嚴重侵權」的程度方可排除!
如何「闖入」酒店房間和進去之後的行為可能會成為整個爭議的焦點
如果暴力拆門或者進入之後對馬蓉、宋喆實施毆打,很可能會被認為嚴重侵害他人權益。根據《信息時報》的報道,2015年10月15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就丈夫強闖妻子的出租屋抓姦打人一案作出了刑事判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對該名男子判刑。
很法律吧?以後知道老婆在裡面跟人啪啪的時候,你們能無動於衷,等他們啪完再進去?
這也是隱私權跟配偶權之間的衝突!
三、馬蓉出軌,寶強不能索賠!
馬蓉跟經紀人宋喆這樣通姦,主流裁判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不能索賠!《婚姻法》制定之初就將夫妻相互忠實當做一種道德提倡,一般的婚外情和通姦只能由道德來調整。
這事要是放在台灣就好了,早被當通姦犯抓起來了!
在大陸呢?也只能在微博發通告,來一場全民道德審判!誰叫婚姻法不給力呢?不是要道德調整嗎?在小三風氣橫行的當下,這就是一場很好的道德審判。
四、馬蓉出軌,寶強還不能多分財產!
說白了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跟法定多分財產確實是兩回事啊!這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幅度一般不會大,能分5.5成算大方,6.5成算奇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婚姻法釋義》當初就指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明確了所謂「過錯方」,實際上只限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一般的婚外情、通姦或者出軌行為並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方」。
五、馬蓉出軌,寶強不能要求道歉!從來沒見過一份判決書判令出軌方賠禮道歉,很難想明白為何《婚姻法》沒有規定這種責任!
反觀馬蓉起訴寶強發帖造謠其出軌,卻要面臨著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
六、財產被掏空,寶強查不了銀行賬戶!
網傳馬蓉已經將寶強銀行卡存款和公司資產全部掏空,寶強立案竟然要向人借錢交訴訟費。
網傳寶強目前連自己有多少個銀行賬戶都不知道,只能挨個銀行去查並掛失。
連自己賬戶都不知道,寶強會知道馬蓉的賬戶嗎?不知道的話,寶強可以自己去查或者申請法院去查嗎?
答案很殘酷:不可以。沒有賬號線索,法院不會去查。
也就是說,寶強只能冒著犯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的風險找人先查出馬蓉的銀行賬戶!
對,要維護你的權利,你首先得去犯罪!
實際上,這也是配偶權跟隱私權的衝突。《銀行法》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向他人泄露儲蓄信息,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婚姻法》沒有明確配偶的財產知情權和性知情權,就直接導致了上面所提到的各種衝突。
曾經有一個笑話,有人問:《婚姻法》為何對女人那麼不公平?
答曰:因為《婚姻法》是男人制定的!
現在問:為何寶強被虐得這麼慘?
答曰:因為《婚姻法》是聖人制定的!
只有聖人,才可以做到:
明知老婆偷人了,我只能在門口等待;
明明老婆偷人了,還不能索賠;
明明老婆偷人了,還要分一半財產給她;
明知老婆偷人了,我還不能知道錢在哪!
《婚姻法》還要為我們帶來多少笑話呢?
坐等寶強拿起《刑法》的武器絕地反攻!
敬請期待下午推送廣強刑事團隊雄文《馬蓉起訴名譽侵權是找死!寶強絕地大反攻,成敗或許就此一此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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