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王寶強前妻就是弘揚正義
不在「寬恕」,不在「包容」,更不在「容忍」,而在於「契約」。
婚姻雙方宣誓結婚期間,彼此忠誠,即是契約;生意夥伴簽署協定,相約信任,即是契約;法律規定各方義務,明確權利,即是契約。
正如盧梭所言,「契約乃社會規範之基礎。」只有具備了對婚姻契約的尊重,夫妻之間才有可能親密無間,白頭到老;只有具備了對生意契約的尊重,合作夥伴才能推心置腹,攜手並進;只有具備了對法律契約的尊重,國家才能形成正常的法治良俗。總之,一個文明社會的形成,離不開對契約的尊重。
而對既定契約的尊重,不但是所有真正道德的標杆,更是一切正義的基礎。
任何一個有著基本觸覺的正常社會,都必然能夠做到以下事宜:對遵守契約者予以保護,對維護契約者予以鼓勵,對破壞契約者予以懲罰。只有這樣,才能樹立契約的威信,才能建立正義的尊嚴,才有可能形成一個安定有序的社會氛圍。
這是因為,一個真正文明、法治的契約社會之建立,從來都不需要以超越常識的道德為規範。使遵約守法者得到保護,便可以最大程度上弘揚正義;讓背約叛德者接受懲罰,便可以最大限度地打擊邪惡。而那些過高的道德標杆,不但會給遵紀守法者套上沉重的審判枷鎖,更會為背信棄義者提供廉價的借口——最終形成對道德的反向刺激。
現代西方之所以社會秩序和法治日趨潰散,就在於其道德代價高昂的「政治正確」:一方面使得守法公民面臨嚴厲的道德審判;另一方面卻製造了足夠的理由對真正的犯罪者予以寬容。殊不知,當道德取代了契約,法治就必然會解體。
所以,維護正義從來都不複雜,只需要遵守簡單的契約常識即可。而輿論對馬蓉的批判,即是在行使懲惡的權利——破壞婚姻契約者應該遭到唾棄,這是常識,也是真理,更是正義!
魯國有一道法律,如果魯國人在外國見到同胞遭遇不幸,淪落為奴隸,只要能夠把這些人贖回來幫助他們恢復自由,就可以從國家獲得金錢的補償和獎勵。 孔子的學生子貢,把魯國人從外國贖回來,但不向國家領取金錢。孔子說:「賜(端木賜,即子貢),你錯了!聖人做的事,可用來改變民風世俗,教導可以傳授給百姓,不僅僅是有利於自己的行為。 現在魯國富的人少窮人多,向國家領取補償金,對你沒有任何損失;但不領取補償金,魯國就沒有人再去贖回自己遇難的同胞了。」
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謝他送了一頭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興地說:「魯國人從此一定會勇於救落水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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